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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之四]消保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

日期:101-05-23.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首頁 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依法條順序 ::: 資訊與服務 國情簡介法規服務訴願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消費資(警)訊申訴調解主管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定型化契約審閱期間彙整表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教育宣導消費案件統計支付補助出版品15項民生必需品賣場月均價參考資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食品安全自我安全防護小常識能源及減碳廉政園地公益資源(限公部門)行政事務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開放資料集下載區雙語詞彙 依法條順序 Facebook分享line分享twitter分享plurk分享列印本頁 ::: [第四十五條之四]消保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之小額消費爭議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

日期:101-05-23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院臺聞字第○九二○○二○二一四號 【主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四第四項訂定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為新 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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