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之四(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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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0). 歷史條次(0) ... 目前線上:1492人,瀏覽人次:66474134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五條之四(小額消費爭議解決方案之送達)關於小額消費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調 解委員得審酌情形,依到場當事人一造之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解決方案,並 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之方案,應經全體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五所 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第一項之送達,不適用公示送達之規定。

第一項小額消費爭議之額度,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令函(2)相關判解(0)歷史條次(0)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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