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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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但有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綜所稅課劉淑真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8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8-29 更新日期:2022-08-24 點閱次數:705 開啟 (New)花東震災協助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花東震災協助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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