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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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 便民服務 網路報繳稅 線上申辦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書表下載 檔案應用專區 投資臺灣 外籍旅客退稅專區 廉政專區 統一發票專區 常見問答 記帳士資訊(連結財政部)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連結財政部) 稅務代理人(連結財政部) 出版品 影音專區 財政雙語辭彙(連結財政部) 交流園地 相關連結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Q:個人於新制實施前後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如何適用重購退稅? A: 1、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只要買屋及賣屋之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且符合所得稅法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即可申請重購退稅。

2、至應適用舊制或新制之重購退稅,則視出售的房地適用舊制或是新制而定;新、舊制之重購退稅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1)舊制:納稅義務人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房屋者,其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其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得申請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所得稅法第17條之2)。

(2)新制:個人出售並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所得稅法第14條之8)。

3、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明在100年購入A屋,104年為了換屋而購入B屋,於105年將A屋賣掉。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應適用舊制。

→應按舊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不能退稅) (2)小華在104年購入A屋,105年出售A屋,並同時購入B屋。

→A屋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適用新制。

→應按新制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按買賣價格之比例退稅) Q:承上,個人適用重購退稅後,如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該追繳之稅額,未來是否仍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A: 1、相較舊制,新制之重購退稅除增加大屋換小屋可比例退稅之規定外,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

2、舉例說明:(假設以下房屋皆符合自住房屋、土地規定) (1)小張於105年購入A屋,106年出售A屋,繳納新制所得稅50萬元。

(2)小張復於107年購入B屋(價值高於A屋),並申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50萬元。

(3)小張於109年出售B屋,繳納新制所得稅100萬元,加計追繳前次退還稅額50萬元,共須繳納150萬元。

(4)小張再於110年購入C屋(價值高於B屋),其得申請之重購自用住宅退稅金額,應以前次出售B屋而繳納之新制所得稅為準,即申請退稅100萬元。

發布日期:104-06-18 更新日期:104-06-18 點閱次數:99243 關閉 本署簡介 署長簡介 賦稅署沿革 組織職掌 交通資訊 業務聯繫窗口 公告訊息 新聞稿 業務績效 熱門主題專區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就業資訊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便民服務 網路報繳稅 線上申辦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書表下載 檔案應用專區 投資臺灣 外籍旅客退稅專區 廉政專區 統一發票專區 常見問答 記帳士資訊(連結財政部)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連結財政部) 稅務代理人(連結財政部) 出版品 影音專區 財政雙語辭彙(連結財政部) 交流園地 相關連結 公開資訊 賦稅署業務統計 法令規章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重要賦稅政策 長照扣除額 所得稅優化 境外電商 房地合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稅改專區 薪資課稅 反避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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