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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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唯憲法法庭獨立 ...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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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1]),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2]。
目次
1沿革
2內容
2.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
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
2.3《憲法訴訟法》時期
2.3.1司法化、法庭化
2.3.2裁判憲法審查
2.3.3法庭之友制度
2.3.4明文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規定
2.3.5門檻下修
3參見
4註釋
5參考文獻
沿革[編輯]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
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
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內容[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編輯]
中華民國行憲之初,有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主要法源規範為1948年,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註1],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編輯]
1992年,中華民國正值第二次憲法增修時期。
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職權[註2]。
1993年,該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進行修正[4][5]。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迎來其第七次增修。
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職權[註3]。
唯是次憲法增修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總則及附則外,尚僅明文規範「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4][6]。
《憲法訴訟法》時期[編輯]
2019年,該法迎來重大變革,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變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編輯]
主條目:憲法法庭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
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
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憲法審查[編輯]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6][7][8][9]。
法庭之友制度[編輯]
主條目:法庭之友
誠如上開所提及,憲法審查乃特殊司法救濟制度,在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後,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憲法審查絕非僅及止於法律問題,其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領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後,民間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為日後判決之參考[6][7][8][9]。
明文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規定[編輯]
2005年第七次憲法增修後,該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備。
是次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即明文規定相關審理程序,包含彈劾案審理期限、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6][8]。
門檻下修[編輯]
原先該法就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規定應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實務上難以達到2/3之門檻。
是次修正後,除特別規範外,經大法官總額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總額1/2(8席)以上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為合憲/違憲判決[6][8][註4]。
除判決門檻外,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聲請門檻亦從原先總額1/3(38席)以上,調降至總額1/4(29席)以上[6][8][註5]。
參見[編輯]
憲法法庭
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大法官
註釋[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81年)第13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參考文獻[編輯]
^1.01.1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書記處1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2.02.1大法官書記處.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2019-12-17[2021-11-19].
^3.03.13.2沿革-憲法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01-04[2021-11-18].
^4.04.14.2張嘉尹.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PDF).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13-09-27,8:115–174[2021-11-18].
^5.05.1王韻茹.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PDF).司法院大法官108年度學術研討會.司法院大法官(臺北市).2019-12-07[2021-11-18].
^6.06.16.26.36.46.56.6大法官書記處.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2020-09-04[2021-11-18].
^7.07.17.2劉昌坪;李劍非.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修正重點摘要介紹.理律法律事務所.2021-09-23[2021-11-18].
^8.08.18.28.38.48.5Huang,Abby.釋憲進入新時代:除了人民可以提「個案」釋憲外,一張表看懂《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關鍵評論網.2018-12-19[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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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違憲審查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釋憲案第一屆立法院制定法律1958年臺灣法律1958年台灣建立隱藏分類:有參考文獻錯誤的頁面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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