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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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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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沿革 2內容 2.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 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 2.3《憲法訴訟法》時期 2.3.1司法化、法庭化 2.3.2裁判憲法審查 2.3.3法庭之友制度 2.3.4明文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規定 2.3.5門檻下修 3參見 4註釋 5參考文獻 沿革[編輯]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

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

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

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內容[編輯]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編輯] 中華民國行憲之初,有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主要法源規範為1948年,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4]。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註1],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編輯] 1992年,中華民國正值第二次憲法增修時期。

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職權[註2]。

1993年,該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進行修正[4][5]。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迎來其第七次增修。

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職權[註3]。

唯是次憲法增修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總則及附則外,尚僅明文規範「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4][6]。

《憲法訴訟法》時期[編輯] 2019年,該法迎來重大變革,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變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編輯] 主條目:憲法法庭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

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

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憲法審查[編輯]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6][7][8][9]。

法庭之友制度[編輯] 主條目:法庭之友 誠如上開所提及,憲法審查乃特殊司法救濟制度,在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後,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憲法審查絕非僅及止於法律問題,其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領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後,民間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為日後判決之參考[6][7][8][9]。

明文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規定[編輯] 2005年第七次憲法增修後,該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備。

是次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即明文規定相關審理程序,包含彈劾案審理期限、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6][8]。

門檻下修[編輯] 原先該法就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規定應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實務上難以達到2/3之門檻。

是次修正後,除特別規範外,經大法官總額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總額1/2(8席)以上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為合憲/違憲判決[6][8][註4]。

除判決門檻外,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聲請門檻亦從原先總額1/3(38席)以上,調降至總額1/4(29席)以上[6][8][註5]。

參見[編輯] 憲法法庭 大法官會議 司法院大法官 註釋[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81年)第13條第2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

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參考文獻[編輯] ^1.01.1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書記處1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2.02.1大法官書記處.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2019-12-17[2021-11-19].  ^3.03.13.2沿革-憲法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2019-01-04[2021-11-18].  ^4.04.14.2張嘉尹.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PDF).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2013-09-27,8:115–174[2021-11-18].  ^5.05.1王韻茹.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PDF).司法院大法官108年度學術研討會.司法院大法官(臺北市).2019-12-07[2021-11-18].  ^6.06.16.26.36.46.56.6大法官書記處.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司法院.2020-09-04[2021-11-18].  ^7.07.17.2劉昌坪;李劍非.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修正重點摘要介紹.理律法律事務所.2021-09-23[2021-11-18].  ^8.08.18.28.38.48.5Huang,Abby.釋憲進入新時代:除了人民可以提「個案」釋憲外,一張表看懂《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關鍵評論網.2018-12-19[2021-11-18].  ^9.09.19.2蔡正皓.《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憲法解釋法庭化與新制的兩大疑慮.關鍵評論網.2019-01-09[2021-11-18].  閱論編中華民國法律憲法訓政時期五權憲法·五權分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戒嚴令臺灣省戒嚴令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華民國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訴訟法·隱私權·中華民國言論自由相關法規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s:中央法規標準法·集會遊行法行政法行政法總論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組織法規s:行政院組織法·s:立法院組織法·s:司法院組織法·s:監察院組織法·s:考試院組織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地方制度法規地方制度法稅務法規所得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兵役法規台灣徵兵規則性別平等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勞政法規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通訊傳播法規廣電三法(s:廣播電視法·s:有線廣播電視法·s:衛星廣播電視法)·s:電影法·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交通建設法規大眾捷運法·鐵路法·s:道路交通安全規則·s:公路法·s:民用航空法·s:船舶法人事考銓法規試場規則·特別費·主管特支費·國務機要費老人身障法規s:老人福利法·s:身心障礙者保護法→s: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s:特殊教育法原住民族法規s:原住民族基本法國家土政法規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平均地權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國土三法入出境法規入出境管理辦法·s:入出國及移民法·s:護照條例衛生法規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s:醫療法·s:傳染病防治法·s: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教育政策法規s:教育基本法·s:國民教育法·s:高級中等教育法·s:高級中學法·s:高等教育法·s:大學法·s:職業學校法·s:專科學校法環保法規s:環境基本法·s:國家公園法·s:水利法·農田水利法農林漁業法規  s:漁業法·s:動物保護法河川海洋法規s:海洋基本法·s:海岸巡防法福保年金法規國民年金·s:農業金融法·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金融業務法規s:銀行法·  醫療法規  醫療器材管理法  商業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刑法(刑事法)刑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s:陸海空軍刑法·s:監獄行刑法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s:軍事審判法·s:刑事補償法民法商法民法民法·土地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商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訴訟法民事訴訟法·s:非訟事件法·s:家事事件法·s:強制執行法訴訟中華民國刑事訴訟·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海峽兩岸關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國際法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s: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s: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其他法規競業條款·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國際人權公約參見:中華民國法律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憲法訴訟法&oldid=70423388」 分類:​違憲審查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釋憲案第一屆立法院制定法律1958年臺灣法律1958年台灣建立隱藏分類:​有參考文獻錯誤的頁面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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