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 卷第2 期(1972.04)-背書基本問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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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背書之效力,一般言之有:(1)權利移轉之效力(2)權利證明之效力(3)權利證明之效力。

有此三種效力,始能使票據權利之移轉,簡便而迅速,確實而安全,達成法律上所謂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背書基本問題之研究 編著譯者: 鄭玉波 出版日期: 1972.04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卷第2期/369-385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651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票據行為;匯票;支票;發票;背書;承兌;票據保證 中文摘要: 於今工商社會,財產權貴乎流逝,俾能活潑金融,發展經濟,以增進人類社會生活之福祉。

而財產權之流通,在法律上言之,即為財產權之轉讓,其方法主要者鼎足而三:一、登記,,不動產物權之轉讓方法也(民法七五八條);二、交付,動產物權之轉讓方法也(民法七六一條);三、背書,有價證券之轉讓方法也(民法六一八條、六二八條、七一六條,公司法一六四條、二六○條,票據法三○條,海商法一○四條準用民法六二八條)。

當吾人之財富重心,由不動產趨向動產,由動產趨向有價證券之今日,背書之問題,值得特別重視矣。

背書為一切有價證券之重要轉讓方法,而其詳細規定則見之於票據法,故本稿論述之對象,以票據之背書為限,其他非票據之背書於必要時偶有提及而已。

票據之背書乃執票人對於他人,以轉讓票據權利或其他之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也。

申言之,票據之背書以轉讓票據權利為主要目的(票據法三○條、一二四條、一四四條),但亦有以委任取款之目的所為之背書(票據法四○條)及以設定質權為目的所為之背書(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一九條,我民法九○八條、九○九條,)是乃例外。

背書之方式,有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之別,前者乃記載被背書人之姓名或商號、背書年月日,而自背書人簽名之背書是(票據法三一條一項);後者乃不記載被背書人及年月日,而僅由背書人簽名之背書是也(同法同條二項)。

二者區別之實益,於該票據再轉讓時見之,即記名背書之票據轉讓時,仍須依背書而轉讓;而空白背書之票據再轉讓時,則得依依票據之交付而轉讓之(票據法三二條一項)。

其次背書之效力,一般言之有:(1)權利移轉之效力(2)權利證明之效力(3)權利證明之效力。

有此三種效力,始能使票據權利之移轉,簡便而迅速,確實而安全,達成法律上所謂之「交易敏活」及「交易安全」之目的。

目  次: 一、概述二、背書與發票三、背書與背書四、背書與承兌五、背書與票據保證及支票之保付六、背書與付款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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