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票據背面簽名以轉讓票據上權利的行為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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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票據法 ~ 】講義 - 鼎文公職
票據權利: a 定義:執票人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目的,本於票據對於票據行為之關係人或債務人所得行使之. 權利。此種權利區分為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 b 付款請求權.
- 2收到的票據有效嗎?(一) - 法律百科
附屬票據行為是在有效的票據上所做的票據行為,因此附屬票據行為是以基本 ... 是持票人B依票據法第144條、第31條的規定背書,也不發生票據權利轉讓的 ...
- 3票據轉讓 - MBA智库百科
單純交付是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付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許多票據行為都以交付票據為必要,但這些交付行為與轉讓票據的交付行為在目的和意義上均有區別。
- 4背書轉讓 - 中文百科知識
- 5通則-2-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二)對偽造人的效力偽造票據或偽造其他票據行為者,通常並未在票據上簽名,故依 ... 例如:甲簽發支票一紙,票據金額原記載為新台幣二萬元,交給乙,乙背書後轉讓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