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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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讓消費者在受到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受侵害時,消費者除依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企業給付損害賠償之外,受害的消費者亦得依據《消保法》第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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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讓消費者在受到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受侵害時,消費者除依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企業給付損害賠償之外,受害的消費者亦得依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企業經營者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依《民法》規定,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時,消費者除得主張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消費者如另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依法請求該「非財產損害賠償」(即精神撫慰金)。
但是如果消費者的請求賠償案件,係依《消保法》規定提起時,消費者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懲罰性賠金的損害賠償基準,是否包括消費者所受到的「非財產上損害」在內?多年以來,因為司法實務與學說見解分歧,各級法院的判決,莫衷一是。
上述這項多年以來的分歧,直到今年二月二十六日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決議之後,才一錘定音,確定了統一見解: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的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之訴訟,消費者可以請求包括「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金額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項見解,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總一見解後,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無異是一項重大進步,本會樂見爭議終能獲得統一,未來當全面檢視承辦中的各大團訟案件,評估是否採取後續行動。
統一見解有助遏止不肖企業的再犯早期,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提出懲罰性賠償金求償的消費訴訟案件,因為法院適用法律的心態偏向保守,態度過於謹慎,以致法院對於適用《消保法》的案件,不是嚴格要求懲罰性賠償金的成立要件,就是對於懲罰性賠償數額的酌定,法院通常普遍偏低。
因為法院的採取保守立場,以致於徒有《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但長期以來一直無法充分發揮嚇阻或制裁不良企業經營者的功效。
本次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非財產上的填補性損害賠償金數額,認為應當納入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額的請求範圍,並認定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請求的懲罰性賠償之適用範圍與賠償金額具一定倍數計算的三層控制要件,並非無上限加重企業經營風險與責任,除了有助達成立法目的,亦具正當性。
大法庭再引用《民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認定慰藉金為非財產之損害的填補性賠償,需以被害人精神受有痛苦為必要;而最高法院雖有少數判決酌定慰藉金時,應並斟酌加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但僅為金錢賠償與填補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考量,不具有懲罰性目的,如果消費者同時請求慰藉金以及以之為計算基礎之懲罰性賠償,應不生重複處罰之疑慮。
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將確立《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的立法目的及對判決統一見解的正面影響性,對消費者重要權益影響深遠。
本會全面評估受理團訟案適用效力二月二十六日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之損害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訴訟案件後,本會受理的各大團體訴訟案件,將有正面影響。
因此,消基會將全面審視承辦中的損害賠償團訟案件,逐案檢視評估大法庭統一見解的適用效力,如符合適用範圍,將採取擴大或補提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的程序,為受害者爭取最佳的損害賠償權益。
舉例而言,本會受理的八仙塵爆損害賠償團訟案件,依《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等規定,一審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範圍為受害消費者財產損失部分(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輔具、日常營養用品、工作上損失、喪失勞動力等),如經本會團訟義務律師團重新評估,可符合大法庭裁決的適用範圍,將向法院擴大請求非財產損失(精神撫慰金)金額最高五倍、最低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求償。
消基會認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本次裁定,再次確立了《消保法》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所具之規範防止不肖企業再犯的立法功能,亦可終結法律見解與司法判決的歧異,消基會不僅樂見民事大法庭對爭議做出統一見解的支持,更為廣大消費者權益獲得確保而慶幸。
這也是消基會推動消保維權事務長年累積的成果與對社會的積極貢獻!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新聞稿聯結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40696-4cafa-011.html?fbclid=IwAR3sMCEWhRFV54zGWOByIEMH6oW0CJX1kyNzQU4hvfD-r3c1nyoGpx7Z0J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更多簡訊「詐」不停金管會丶銀行處置消極刑事警察局統計,110年1月27日到2月2日止,全國警察機關受理「涉及假冒國泰世華的釣魚簡訊(惡意連結)」檢舉案有89件,其中出現被害人帳戶遭盜用的報案有25件、財損金額超過新台幣518萬元。
假冒國泰世華銀行的釣魚簡訊內容為:「您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同時,附上網址要求民眾登入網路銀行,一旦不慎點擊網址,便可能面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遭竊風險,造成財物損失;追查該釣魚網站計有6個。
2月5日 一位女性民眾在凌晨收到假冒台新銀行的簡訊通知「您好,由於銀行版本要更新,請於X月X日前登入進行驗證,否則將停用您的使用權限,超時請至臨櫃辦理」,於是她點了簡訊上附的連結,結果連到了一個「看起來很真的假網銀頁面」,以為只是更新資料,就毫無防備的輸入帳號、密碼以及身分證字號,結果半夜起床發現有多筆款項匯出的通知信件,才知道她2個台新帳戶的40萬元都被盜領一空。
「假冒台新銀行」的詐騙簡訊報案,手法如出一轍,而釣魚網站竟然發展有17個之多;警方受理10件報案中,有7名被害人帳戶遭盜用,共損失55萬2,000元。
2月9日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的釣魚簡訊又出現,內容是:「你的網路銀行更新失敗,請立即輸入你的驗證碼以更新資料,超時請重新輸入」;追查下,釣魚網站有11個。
同日,另外發現1個疑似偽冒富邦人壽的釣魚網站出現。
據刑事警察局研判,近來詐騙集團鎖定金融業,假冒金融業名義發送釣魚簡訊,已連續2週密集出現,相當不尋常,詐騙者都是利用接近週五連假前夕發送釣魚簡訊,而且是假藉國內不同金融機構名義,並製作了數十個不同的釣魚網站,嚴重影響國內金融安全。
消基會指出,近三週來連續發生多起網站簡訊釣魚詐騙事件,顯現這已是犯罪集團的集體行動,面對眾多受害者,政府各相關主事機關應早日擬定保護政策,避免民眾繼續受害。
為防止釣魚簡訊詐害事件一再發生,金管會應要求銀行在發送簡訊給客戶時,內容不得載入網路連結,並確實宣導。
面臨一連串網路銀行簡訊詐騙事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月10日採取「……金管會提醒民眾對不明連結及投資網站應提高警覺,以保障自身權益。
金管會已於近期督促各金融機構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及其他具匯款(轉帳)功能之APP辦理匯款(轉帳)時,於同一頁面增設警示標語之措施,於臨櫃面並持續督導金融機構落實臨櫃關懷提問,以提醒民眾。
」等對策,然而銀行業界普遍僅以新聞稿或網頁刊登:「親愛的顧客您好:因近期發現有詐騙集團假冒銀行名義發送釣魚簡訊至客戶手機,……,要求點選簡訊上的假網址。
本行『不會』發送簡訊請您點選簡訊上的連結並輸入帳號、密碼、OTP等認證資訊。
請您除於本行官方網站、網路銀行或本行App外,『勿』在其他網站輸入上述認證資訊。
」等簡訊通知、提醒消費者而已,銀行業界的處置做法,顯然過於消極。
消基會認為,既然已經發生這麼多起釣魚詐騙情事,金管會就應嚴令責成銀行業對消費者發送業務簡訊時,內容不得載入網址連結,並確實宣導,使消費者清楚知道,一旦簡訊內容出現「網路連結」的選項出現時,一定就是詐騙集團的詐騙訊息,並要求銀三業者廣為宣傳,以便讓消費者可以立即清楚、正確的判斷,不會受騙上當。
網路轉帳,不一定非得「隨轉隨即轉帳」,何不建立「遲延半日,甚至一日的緩衝時間」的選項,讓消費者可以約定為轉帳時的選項,以便消費者一旦受到詐騙時,還有追回款項的機會
為了減少民眾遭受詐騙,金管會曾宣布,從2006年10月1日起,民眾到金融機構臨櫃申辦新約定「電話語音」或「網路銀行」轉帳者,該新約定帳戶必須於次一營業日才能生效啟用。
嗣後,金管會又於2019年11月13日發布「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在範本第六條(帳戶使用原則)提及:「數位存款帳戶之使用原則如下:……(五)臨櫃辦理業務之約定方式。
……七、帳戶之交易類別、安全設計及風險控管等均應符合安控基準。
帳戶之交易類別、安全設計及風險控管等均應符合安控基準。
」
根據上述要求,目前電子支付業者訂出的安控機制,是「使用者同時間只能使用一支手機」與「確保現在使用的電話門號有收到認證碼」,卻忽略了詐騙集團已有破解對策,詐騙集團只要知道使用者的帳號密碼,消費者的手機號碼都可以被詐騙集團更改,以致於第二層密碼仍然因此被轉發送到詐騙集團更改後的手機,風險管控機制一樣就輕易的被詐騙集團攻陷。
由於「更改手機號碼應臨櫃辦理」的安控規定並未被確實遵守,以致在近期釣魚簡訊詐騙情事中,詐騙集團皆能輕易的在一夜之間,就輕易的被不限額轉帳,由於銀行業對於既有帳戶的安全設計和風險控管,存在漏洞,才會導致最近民眾一再受到詐騙,產生高達600萬元的財產損失,消基會呼籲金融主管機關和銀行業者,應趕緊抓補漏洞,避免詐騙情事繼續發生。
從案情檢視,簡訊釣魚詐騙之所以「成功」,就是程序的倒置所致,即發現手機號碼變更,銀行即應先通知原手機號碼用戶,而非等到轉帳完成之後,才告知用戶「已轉帳XX元」的訊息;消基會認為,銀行端發現消費者手機號碼有更動情形,應立即通知原手機用戶,並同時限制使用轉帳(禁止轉帳或轉帳有更嚴格的金額上限),並立即通知消費者應「臨櫃」申辦「(接收)通知手機號碼變更」,如此方可有效阻絕詐騙集團詐財得逞。
而遲延半日,甚至遲延一日的轉帳生效措施,則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功。
消基會呼籲金管會應從善如流,督促銀行界增加讓民眾「選擇遲延半日或一日的轉帳生效」的約定選項,雖然有一點點的「不方便」,但因為可以讓消費者有時間進行風險控管,應能有效保護消費者遇詐時,不會受到財產損失。
詐騙集團猖獗,網路銀行轉帳功能的開通,應要求民眾臨櫃申辦,不宜開放網路開通
消基會表示,檢視隨機抽樣的10家銀行,10家銀行均要經消費者申請,才能開通網路銀行,但申請開通的方式,則有不同,分別有:攜帶證件,臨櫃辦理、網路申請開通,或兩者皆可即可的情形(請詳見表格);而銀行的約定轉帳(每日3000~200萬元)或非約定轉帳(大部分銀行為每筆新台幣5萬元/當日累計最高10萬元/當月累計20萬元。
)功能,各家銀行的金額上限,各自不同。
為了防制詐騙集團的猖獗,金管會在2015年10月1日規定:實體ATM每日非約定轉帳最高限額為3萬/網路ATM(結合「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的轉帳方式)為10萬;實體ATM每日約定轉帳最高限額為300萬/網路ATM亦為300萬;實體ATM、網路ATM每日轉帳最高限額為合併累計。
然而,針對網路銀行之數位帳戶卻無轉帳上限規定,不若上述做法的嚴格限制,而是由各家銀行自行決定。
消基會認為,當詐騙集團猖狂之際,金管會固然在2015年就開始透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各銀行業者和中華郵政公司討論轉帳限額的對策,打擊犯罪,保護無辜消費者權益,救下被詐騙民眾的身家財產。
但是,在當前科技犯罪猖獗,網路銀行或網路APP的資安技術尚無法精進到可以降低犯罪、即時杜絕民眾損失的時候,金管會和各家銀行就應站在主管機關和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採取有效措施,全力協助民眾降低損失。
消基會呼籲,金管會、銀行公會或各銀行應努力進行正確消費教育,對於網路轉帳功能應教育消費者在「便利」與「安全」的思考下,一方面保有消費者的選擇權(銀行不主動開放轉帳功能,以及選擇遲延半日或一日轉帳生效等選擇權),二方面則應有防患思維(消費者應量力採用轉帳金額設定上限措施)。
網路詐騙猖獗,在資安管理上,應課責政府、企業更多的教育責任
近日,本會又接到一名受害消費者的陳述:「詐騙集團於2020年9月8日晚間六時許開始一連串行騙手法,先是假冒旅館然後將funnow訂房網所洩漏之個資(本人某日之訂房細節)複述無誤,令本人卸下第一道心防,並聲稱有8筆訂房資料誤算在本人的信用卡帳戶,為了要避免本人繳納多於費用而需要跟銀行專員進行接洽。
此時電話那方叫我看一下該信用卡卡片背後所列的電話號碼,使本人腦中已有電話號碼之既定印象,隨後並接到與信用卡公司差一碼的電話號碼來電,並當下誤以為是真實號碼。
電話那端的冒牌銀行專員指使本人操作網路銀行以及實體ATM,總共從本人身上騙取新台幣193,708元的金額。
冒牌銀行專員一開始先叫本人操作富邦銀行app,在轉帳頁面之轉帳金額輸入銀行內部代號20,轉入帳號為身份證字號後9碼等”內部專用代號”,來聲稱能先將帳戶暫時凍住以便處理8筆誤刷。
對方告知這雖然看起來扣款20但是並不會真的扣款,系統會自動匯回20元給客戶,其實只是行動沖正,但本人當時不知道此事。
確認本人已經暫且信任這個”內部專用代號”的遊戲後,再來又叫本人在轉帳金額處輸入信用卡後5碼作為”臨時凍結時之操作密碼”並轉帳,結果此為詐騙的第一步,被騙取了同”臨時凍結時之操作密碼”的金額數。
此時他們澄清是系統操作問題很抱歉,目前錢是卡在金資中心,會請人幫忙進行帳戶處理。
其中他們持續強調,為了要”還給我前面已經匯出的錢”,用郵局帳號來重複前面的動作(將操作密碼輸入在轉帳金額處),本人二次匯錢。
此時本人已經失去理智覺得銀行專員怎麼這麼不專業而憤怒,而詐騙集團利用了這個憤怒繼續第二階段敲詐,誘騙本人領錢再跨行匯款,而大部分損失的金額皆在此步驟發生。
本人在電話還未掛斷之時,於晚間十點發覺該詐騙電話號碼與信用卡公司之電話號碼相差一個號碼,直到此時方才回神,並進行報案。
」
消基會認為,國內已進入「處處APP、時時網上遊」的時代,企業盡情砸錢發動網路政策宣導和行銷推廣,卻未相對關注資安和防駭措施,再加上民眾對於資安知識的落差,形成駭客「無拘無束、自由來去」的局面,因此,呼籲主管機關應督促企業做好防詐教育,告訴民眾如何避免上當、受詐,消基會認為,企業在行銷與服務的過程,已經享有相當的經營利潤,就應撥付相當比例進行數位教育,除了降低數位知識的落差外,更可以培養防詐能力。
金管會表示,截至109年9月底,台灣已有33家銀行開辦線上申請數位存款開戶業務,總開立戶數約575.3萬戶。
數位存款帳戶依身分驗證方式不同分為三類帳戶,其中第三類帳戶(如他行存款或信用卡客戶、或既有之自行信用卡客戶於線上開立之帳戶)之開戶數最多,約222.8萬戶,其次為第二類帳戶(已開立自行存款帳戶之既有客戶於線上加開之帳戶),約196.3萬戶,至於第一類帳戶(透過自然人憑證於線上開立之帳戶)的開戶數則約156.1萬戶。
另開立戶數最多之前5家銀行依序為台新銀行224.9萬戶、國泰世華銀行83.5萬戶、永豐銀行58.2萬戶、王道銀行44.7萬戶、第一銀行38萬戶。
因此,面對龐大的手機、社交軟體和網路銀行的使用者,以及民眾對於金融科技知識落差(尤其是即將退休或已退休人士擁有退休、養老金和相當時間進行網路活動的資深消費者,尚未具備足夠網路資安知識)造成風險的新破口,為此消基會呼籲:
如果銀行端發現消費者(接收訊息通知)手機號碼有更動情形,除應立即通知原(接收訊息通知)手機號碼者,以防止詐騙得逞外,更應立即限制使用轉帳功能(即未經獲得原手機號碼消費者確認之前,禁止啟動轉帳功能,或使轉帳適用更為嚴格的金額上限),並要求通知原手機號碼消費者必須「臨櫃」辦理手機號碼變更,方能回復原有轉帳功能,以免詐騙集團詐財得逞。
網路轉帳應建立「半日甚至一日遲延生效或假日於次一營業日才行生效的緩衝時間」的約定選項機制,讓遇詐民眾有機會追回款項。
金管會應要求銀行發送簡訊給客戶時,簡訊內容不得載入網路連結,並確實宣導,讓消費者不再受騙上當。
在科技犯罪,網路銀行或網路APP的資安技術尚未精進到可以降低犯罪、即時杜絕民眾損失的時候,金管會和各家銀行就應站在主管機關和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協力教育消費者,降低數位知識落差。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各網路銀行轉帳額度
網路銀行名稱
轉帳額度規定
轉帳功能設定
各類客戶/驗證方式
國泰世華
銀行
非約定轉帳限額調整為「每筆」/「每日」最高等值新台幣20萬元整,「每月」最高等值新台幣50萬元整。
i刷金融卡非約轉預設為關閉,如欲打開非約定轉帳功能,須請您親至國泰世華分行辦理。
持有效網銀密碼/簡訊OTP
無有效網銀密碼/晶片金融卡
全新客戶(無持有任一實體帳戶或信用卡正卡)/自然人憑證
臺灣銀行
約定帳號轉帳每日3000萬元;每月無限制。
非約定帳號轉帳:每日20萬元;每月50萬元。
【申請網路銀行-交易功能】項下,可申請「轉帳功能」、「非約定-轉帳功能」及「轉繳稅費卡款功能」,若申請時沒有勾選申請「非約定轉帳功能」或「轉繳稅費卡款功能」則僅為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
1.本行晶片金融卡(或富多卡)及讀卡機驗證:使用讀卡機讀取本行晶片金融卡(或富多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一次性圖形驗證碼及轉入帳號末3碼,並執行晶片金融卡插拔動作,做為安控驗證機制。
2.簡訊動態密碼驗證:請本人攜帶身分證及原開戶印鑑,至本行各分行(不限原開戶行),填寫【簡訊動態密碼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將行動電話門號事先辦理約定,在網路銀行執行非約定新臺幣轉帳(含轉繳費稅)交易時,系統將發送簡訊動態密碼至約定之行動電話門號,再輸入該簡訊動態密碼,做為安控驗證機制。
彰化銀行
(1)約定轉帳:單筆上限200萬,每日累積上限300萬。
(2)非約定轉帳:另需輸入隨機密碼,單筆上限5萬元,單日累計上限10萬元,每月累計上限20萬元。
申請人啟用「網銀約定轉入帳戶」功能後,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新增/取消貴行及他行之約定轉入帳戶。
申請人僅得利用個人網路銀行申請取消網銀約定轉入帳戶。
1. SSL安控機制:適用約定轉帳及搭配轉出帳號的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進行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2. 隨機密碼(晶片卡隨機密碼與簡訊隨機密碼):適用約定轉帳及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3. 行動御守:適用約定轉帳及5萬元以下之非約定轉帳。
4. 電子憑證:適用約定轉帳及非約定轉帳。
玉山銀行
約定轉帳限額/單筆200萬,單日200萬。
非約定轉帳限額/單筆20萬,單日20萬,單月50萬。
如立約人為存戶,得於臨櫃、線上以語音OTP或憑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申請一般版個人網路銀行服務。
簡訊密碼或語音OTP
台新銀行
◎約定轉帳:單筆5萬,單日10萬,單月20萬。
非約定轉帳(網銀需搭配晶片卡+讀卡機)限額/單筆5萬,單日10萬,單月20萬。
臨櫃辦理。
透過簡訊OTP的方式,系統將發送一則簡訊至留存於本行的手機號碼中,請您點選簡訊中的連結,完成身分驗證後,將會收到另一則啟始密碼的簡訊,您可依步驟於該連結網頁內,立即完成啟始密碼變更喔!。
客戶可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自行設定,當登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後,多久時間沒有進行任何操作,系統會自動替客戶登出,以防止交易風險。
客戶可以將帳戶使用的時間、交易次數、交易金額設定安全範圍;如,客戶可以設定早上9點到12點為自己會登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的時間。
若在非設定時間內登入,即時警鈴系統立刻啟動,將以簡訊或e-mail方式通知客戶
日盛銀行
約定帳戶轉帳(含定期定額)/臨櫃約定/本行本人每筆2,000萬/本行他人/他行每筆200萬。
(網銀交易密碼)
非約定帳戶轉帳/每筆5萬/每月10萬(使用晶片金融卡密碼)/每筆5萬/每月10萬(使用動態密碼)/本月20萬。
線上約定/每筆5萬/每月10萬。
· 於行動裝置開啟日盛行動銀行APP,進行啟用動態密碼程序;每一支行動裝置僅可綁定一位用戶。
啟用動態密碼與指紋辨識/FaceID登入透過動態密碼驗證
(FaceID限APPLEiPhoneX以上)
永豐銀行
每筆最高限額5萬,每日累計最高限額10萬,每月累計最高限額20萬。
可以透過永豐行動銀行與MMA金融交易網進行服務啟用。
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共六碼)至客戶原設定的手機門號,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客戶透過按壓DisplayCard顯示一組「DisplayCard動態密碼」(共六碼),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
渣打銀行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約定轉帳:單筆最高200萬元,當日累計最高300萬元。
非約定轉帳:每筆新台幣5萬元/當日累計最高10萬元/當月累計20萬元。
需先臨櫃轉換為一般帳戶後設定
使用「網銀密碼」+「簡訊密碼」分層把關:透過您自行設定的「網銀密碼」就能登入並完成大部分的交易與服務,例如約定轉帳、定存服務等,而針對特定的交易,則需要輸入「簡訊密碼」才能完成。
「簡訊密碼」屬動態密碼的,每次發送到您手機的密碼都不同,限定100秒內有效,且每組「簡訊密碼」只能使用一次。
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
網路ATM約定帳號:每筆最高200萬元,每日累計最高300萬元。
· 非約定帳號:每筆轉帳限額NT$10萬,每日累計轉帳限額NT$20萬,每月累計轉帳限額NT$100萬。
1.約定帳號轉帳: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親洽任一分行辦理設定。
2.非約定帳號轉帳:
(1)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親洽任一分行辦理功能開啟。
(2)轉帳時需搭配e碼寶貝或行動安全碼。
(3)網路銀行、網路ATM及實體ATM非約定轉帳金額上限皆獨立計算。
· 行動銀行新臺幣非約定轉帳須搭配OTP動態密碼驗證。
· 本行網路銀行非約定帳戶轉帳,必須搭配使用動態密碼卡(行動安全碼、e碼寶貝)或電子金融憑證(XML憑證),才能進行交易,可確保您的存款不會被歹徒盜轉。
網路郵局(含e動郵局)
非約定轉帳:轉帳最高限額每次為新臺幣5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萬元。
約定轉帳(約定轉入帳戶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1.「臨櫃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2.「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轉帳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5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0萬元,每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20萬元。
為維護儲金交易安全,於網路郵局辦理非約定帳戶轉帳時,須搭配本公司郵保鑣App,故請先於行動裝置安裝郵保鑣APP並完成設備綁定後,方得使用本服務。
(一)網路轉帳須由已申請網路帳號之儲戶,攜帶國民身分證、儲金簿及原留印鑑親至任一郵局(非通儲戶請至立帳局)申請約定轉帳帳戶;或是申請「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戶」服務後,自行於網路郵局約定轉帳帳戶。
申請完成後,始得於網路郵局辦理轉帳。
因行動設備使用無線網路上網,為免無線網路溢波被攔截,網路交易資料遭竄改,e動郵局採用TLS1.1及TLS1.2加密協定作為資料傳輸保護機制,針對「非約定轉帳」、「繳費(稅)」、「i郵箱繳費」及「ATM無卡提款服務」交易,另使用郵保鑣APP綁定行動設備(身分證統一編號重號或帳戶資料尚未整併之個人戶以憑證進行電子簽章),以驗證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強化網路交易安全。
安全不容「蝦」賣!2成住警器非法販售又有安全疑慮 火災是居家生命及財產損害較高的一種災害,新建大樓或住宅均建置有受信總機火災警報系統配置,然而對無受信總機火災警報系統配置之老舊集合住宅或獨立住宅者,家中若僅有老人在家或是處於睡眠時間,人體警覺性較差的時候,一旦發生火災,若沒有即時得到警示,很容易發生人身安全損害的憾事。
近年,消防署在各縣市積極推動居家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為居住安全多添加一防線,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
於家中安裝住警器,可在火災發生初期,快速偵測到濃煙或高溫,然後住警器會發出高分貝聲響提醒住戶有火災發生,讓民眾可以及時知道有火災發生,儘速反應。
據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統計,2018年有15件成功示警案件,至2019年3月10日止也有3件,可以有效減少人命傷亡。
因此各縣市政府積極進行宣導,建議消費者在家中進行安裝。
隨著主管機關積極宣導,目前在市面上可以自行購買、安裝的住警器種類也隨之變多,不同型態的住警器,適合安裝的場所不同。
檢視目前市面上住警器,價格有明顯差異,至於是否能達到如商品宣稱的功能,消費者無從得知,為了解市售住警器最關鍵的功能,消基會與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合作,依據內政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進行標示、靈敏度及警示音3項調查試驗,以提供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價格與標示調查是由消基會進行,靈敏度與警示音試驗則是由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檢驗)
採樣 本次住警器調查測試樣品為2020年5月間,於特力屋及電商平台(PChome購物中心、PChome商店街、露天拍賣、蝦皮)購買,共計20件樣品,其中14件光電式(偵煙型),6件定溫式(偵熱型:編號5、9、10、12、14、16)。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4)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80至1,600元之間,價格最高者為編號15號「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1,600元;價格最低為編號20號「SMOKEALARM」,為80元。
二、標示調查 依據《消防法》第12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
且依內政部頒「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壹、十七、標示(標示內容共14項,請見文末BOX),其中應標示項目共有第(一)至(七)項,皆為所有住警器均應標示項目,至第(八)至(十三)項,則為有該功能或選擇才須標示。
基準第(十四)則規定住警器應有說明書內容。
且住警器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抹滅之方法,進行標示(進口商品亦須以中文標示)。
依據現行相關法規,住警器應經認證機構認可後,始可在市面販售。
本次20件樣品中,屬有經過核可機構認可的樣品,共有16件;未經認可的則有4件(如附表2),不合格比例高達五分之一,為非法販售的商品。
進一步檢視該20件樣品之標示,有5件樣品不符合規定,其中有1件為通過認可的商品,不符合的項目是:「未在本體標明『製造年月或批號』者,為編號16號「Teilean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定溫型)」;另外4件未經認可的樣品標示,不符合的項目均是:「未以中文標示,且大部分標示都不完整」,為編號17號「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18號「火焰戰士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19號「Honeywell煙霧報警器」及20號「SMOKEALARM」(詳見表4內容)。
以上5件標示不符合規定樣品,未標示內容如表3(表中標示編號為對照文末BOX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壹、十七、標示事項編號)
三、靈敏度試驗: 目前市面上販售的住警器以觸動發出警報音響動作方式,主要可分為偵煙式及偵熱式兩種型式,其一為光電式及離子式(兩者均為偵煙式,以下稱偵煙式住警器),適合裝置場所為寢室、樓梯及走廊;其二為定溫式(為偵熱式,以下稱偵熱式住警器),適合裝置場所為廚房。
偵煙式住警器的偵測模式為感知到區域火災產生的煙粒子後,發出警報音響;偵熱式住警器的偵測模式為當偵測區域的溫度上升到一定溫度時,則會發出警報音響。
廚房因平時炒菜經常會產生油煙,為了避免偵煙式住警器經常受廚房產生的油煙粒子引起誤動作,故類似廚房這類平時會產生煙粒子之場所(又例如家中有設置神明廳,專供拜拜燒香之處),用以安裝偵熱式住警器較為適宜;偵煙式一般安裝在寢室和樓梯。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試驗項目共有13項,本次進行測試其中較關鍵的靈敏度試驗,經試驗20件樣品的靈敏度,有3件未經認可的樣品不符合本基準的規範要求,其中編號18號「火焰戰士獨立式光電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及19號「Honeywell煙霧報警器」,不符合在「不動作試驗」中5分鐘內不得有動作結果的測試,可能造成誤警示;編號20號「SMOKEALARM」不符合在「動作試驗」中應60秒內有動作的測試,可能造成火災時無警示作用。
依據《消防法》第39條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未經認可機構認可的住警器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警示音試驗:
住警器除了要有足夠偵測到火災發生的靈敏度外,警示音量聲響程度也要足夠,兩者配合才能達到警示的效果。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範,住警器發出火災警報之音壓,在規定的距離內,音壓(影響音量大小)為距離住警器1公尺,應有70dB以上,且此狀態應能持續1分鐘以上。
本次依據基準進行試驗20件樣品的警示音量,20件樣品均能達到70dB以上,符合規範。
警示音量足夠,尤其對年紀較大聽力退化的長者或是聽力較差者,才能達到警示功能。
結論
參考消防署2020年1月至6月統計的火災概況,集合住宅及獨立住宅是火災發生次數最多的前兩名,顯見居家住宅火災發生率較高。
一般住家目前並無法規強制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署近年積極宣導消費者在住家加裝住警器,以即時警示火災發生,讓消費者可以立即反應,降低生命財產損失。
部分里長,也會提供里民住警器自行安裝。
提醒消費者自行安裝時,應依使用場所之不同,選用不同型式的住警器,且須依據家中格局、空間數量等,合宜的進行安裝住警器,以達最佳警示功能。
然而,本次調查20件樣品標示發現,有4件樣品係未經獲得內政部公告之認可機構認可而竟對外販售;另有5件樣品之標示不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規範的標示內容,其中1件為經認可樣品,「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認可品若未依認可內容標示,目前為請主管機關命其改善,並未有相關罰則;另有4件是未經認可樣品。
住警器樣品標示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規範,為標示在本體上,本次調查20件樣品均有外包裝盒,部分樣品發現在外盒並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雖然符合規定,但產品製造日期是消費者在選購的重要參考依據,還是建議應該將本體上的標示,完整標示在外包裝盒上,讓消費者在選購有充分的參考資訊。
依據內政部《消防法》第12條規定,住警器須經內政部公告之認可機構認可後始能販售,目前內政部公告認可的機構有2家,為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消費者選購時務必選擇經以上兩家機構認可,並貼有圖標的產品。
本次有4件樣品未經認可機構認可即進行販售,影響消費者權益,主管單位應儘速查察,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依《消防法》第39條規定,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1項銷售或設置之規定者,處其銷售或設置人員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消基會指出,靈敏度試驗部分有3件(編號18、19及20號)不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的規範,已有安全之慮,且這3件都是未經認可的商品,其標示也有多項不符合規定,消防署應儘速下架、回收該等商品,以免危及消費者居家安全。
另有1件非認可品靈敏度試驗雖然過關,但標示不符合,無法得知負責的廠商,安裝後若發生問題可能求助無門,主管機關亦應確實查察、要求業者改正。
給消費者的建議:
1.選購住警器應購買經認可機構貼有認可圖標的產品。
目前國內認可機構有2家,包括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及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其機構認可圖標如下附圖(圖標來源為好房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認可圖標。
2.消費者購買認可住警器後,取出內附有的安裝說明,務必詳閱後再進行安裝。
3.安裝住警器時須注意安裝的處所、挑選適用的機型種類及安裝位置。
如經常會產生油煙(例如:廚房、有燒香的場所), 為了避免偵煙式住警器易受煙霧粒子發出錯誤警報,選用偵熱式住警器較為適宜。
4.安裝時除了參考住警器的安裝說明書以外,建議也要參考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住警器安裝相關資訊,以發揮住警器最佳警示 功能。
5.家中各處設置的數量務必足夠,設置位置務必正確,以確保住警器能夠及早偵知火災的發生。
6.住警器的功能為在發生火災時,可以提供及時警示,但無法防止火災發生,消費者應重視家中火源使用安全、電器用電及 延長線使用的相關安全事項,避免火災發生。
7.大部分商品都有自動試驗功能,消費者安裝住警器後,應定時(可以參考其中建議的時間)進行試驗及檢查電池電量,確 定功能正常。
8.大部分的住警器在電池電力過低時,會發出警示,消費者應即時更換電池。
給主管機關建議:
1.市售部分住警器未經認可,即進行販售,有損消費者權益,主管單位應加強後市場監管,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2.住警器標示規定以標示在本體為原則,然而消費者購買時只能就外包裝標示資料進行選購,本次調查發現,13件樣品外 包裝未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消費者無法得知產品出廠時間,建議外包裝標示應與本體標示一致。
3.部分里長會分送住警器給消費者自行安裝,若只分送1個,建議應提醒消費者正確的安裝是要考量各戶住家的居室、廚房 等處所,合宜進行設置,莫要讓消費者誤以為只要安置1個,即可偵知家中每一處發生的火災。
4.標示事項應規範外包裝要標示產品製造日期。
5.美國國家防火協會建議加裝住警器,並且主管單位建議家庭火災逃生規劃中,就包含應確認住警器可以正常運作,主管單 位在宣導安裝住警器同時,也應一併宣導定期測試住警器的重要性。
6.日本東京都消防廳發現未設置住警器者的死亡人數是有設置者的3倍,主管單位應加強宣導民眾加裝住警器,以多一層保 障。
給業者的建議:
1.檢視說明書,很多安裝方式還是過於複雜,建議可以提供影音視頻方式進行安裝教學。
2.電商平台購物已經成為時代趨勢,建議電商平台應參與產品品質管理及把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安全購物。
3.安裝說明書中的重要資訊(例如:自動試驗功能等),建議用較大字體或有顏色字體特別表示,讓消費者加深印象,以確 保產品功能正常發揮。
【BOX】「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第17條、標示內容
(一)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文字。
(二)產品種類名稱、種別、型式及型號。
(三)型式認可編號。
(四)產地。
(五)製造年月或批號。
(六)製造商名稱或商標。
(七)電氣特性。
(含外部電源之額定電壓、電流或內置電池電壓及型式等)
(八)有耐腐蝕性能者,標示耐腐蝕性能之文字。
(九)具有自動試驗功能者,標示自動試驗功能之文字。
(十)具有數個功能之住警器之種類標示應將具有之種類合併註記。
(十一)只限安裝於壁面或天花板面者,應註明壁面安裝專用或天花板面安裝專用。
(十二)離子式住警器應標示放射性物質之符號。
(十三)住警器為具無線式功能者,應附有審驗合格標籤,其式樣載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可驗證機關(構)核發之低 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
(十四)檢附操作說明書及符合下列項目:
1.包裝住警器之容器應附有簡明清晰之安裝及操作說明書,並提供圖解輔助說明。
說明書應包括產品安裝及操作之詳細指 引及資料,同一容器裝有數個同型產品時,至少應有一份安裝及操作說明書。
2.若作為住警器檢查及測試之用者,得詳述其檢查及測試之程序及步驟。
3.有定期通信確認機能者,需標示定期通信確認的設計時間。
4.其他特殊注意事項。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僅就「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中其中3項先做檢視與試驗。
)
調查項目
測試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樣品的購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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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樣品本體標示進行調查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第壹章、十七
1.靈敏度試驗
2.警示音試驗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2018年5月3日內授消字第1070821742號令修正】
依據「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如下:
1.第壹章、十四、(二)及(三)
2.第壹章、三、(九)1
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調查與測試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2月號第478期51~59頁。
氣炸鍋抽查!一件過熱、三件零組件比對不符 疫情肆虐之下,宅經濟大爆發,民眾不敢在外用餐,因而增加了在家烹飪的頻率。
在眾多烹飪家電中,氣炸鍋因其使用方便且用法多樣,深受小家庭喜愛,屢屢成為各通路銷售天王,其原理類似旋風烤箱,利用熱空氣對流使食物快速加熱,號稱「無油」即可創造出與炸物相似的酥脆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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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消費權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針對市售「氣炸鍋」主動進行查核,109年6月間購買10件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計有3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有3件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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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1件「品質項目」不符合(項次6「山水SANSUI氣炸鍋」)為商品後方空間溫升超過標準規定,可能會造成周遭物品損壞或進而因高溫產生危害。
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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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3件「重要零組件比對」不符之商品(項次4「FU-TUREAirFryer渦輪氣炸鍋」、項次5「鍋寶數位觸控健康氣炸鍋」、項次8「Glolux6666健康氣炸鍋」)重要零組件與原申請驗證登錄資料有差異,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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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3件「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項次1「Massey4L智能無油煙氣炸鍋」、項次5「鍋寶數位觸控健康氣炸鍋」、項次7「ARLINK健康免油氣炸鍋」),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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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測標準/法規及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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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CNS60335-1「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1部:通則」、CNS60335-2-9「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安全性-第2-9部:烤架、烤麵包機和類似攜帶型烹飪電器之個別規定」及CNS13783-1「電磁相容性-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及類似裝置之要求-第1部:發射」
(一)品質項目:
溫升
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異常操作
構造
電磁干擾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二)重要零組件比對
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
(三)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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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測/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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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質項目
1. 溫升:1件(項次6「山水SANSUI氣炸鍋」)不符合規定,量測商品後方空間溫升值為2℃(量測值-室溫21.7℃),超過標準規定之65℃。
2. 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全數符合規定。
3. 異常操作:全數符合規定。
4. 構造:全數符合規定。
5. 電磁干擾:全數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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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零組件比對
3件(項次4「FU-TUREAirFryer渦輪氣炸鍋」、項次5「鍋寶數位觸控健康氣炸鍋」、項次8「Glolux6666健康氣炸鍋」)不符合規定,包括樣品之繼電器(項次4「FU-TUREAirFryer渦輪氣炸鍋」、5)、微動開關、循環馬達、加熱器、電源線插頭之型號與供應商、電路板、控制操作面板(項次5「鍋寶數位觸控健康氣炸鍋」)、電流保險絲之型號規格(項次8「Glolux6666健康氣炸鍋」)等與原登錄技術文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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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標示查核
1. 商品檢驗標識:全數符合規定。
2. 中文標示:3件(項次1「Massey4L智能無油煙氣炸鍋」、項次5「鍋寶數位觸控健康氣炸鍋」、項次7「ARLINK健康免油氣炸鍋」)不符合規定,包括說明書未敘述熱表面符號之意義,或檢驗標準規定應標示之相關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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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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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的呼籲
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氣炸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或)之「氣炸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2.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並檢查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
3. 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
4. 使用氣炸鍋時應保持室內通風,打開排油煙機將產生之油煙排至室外。
5. 氣炸鍋之消耗電功率較大,應使用專用插座,勿與其他電器共用同一插座組。
如需使用電源線組,應注意氣炸鍋之消耗電功率(瓦特數W),勿超過電源線組之功率容量,以免電源線組容量不足,造成電源線組溫度升高,易引起電線絕緣破壞,造成電線短路、起火。
6. 氣炸鍋應放置於平坦穩固,且周圍無易燃物之空間上使用,以免因傾倒而發生危險。
7. 氣炸鍋應與周圍保持適當距離的空間,且請勿在氣炸鍋上面放置任何物品,避免遮蓋進風口及出風口,而擾亂氣流影響熱氣炸食結果。
8. 避免於氣炸鍋網籃中放入過多的待炸食材,以避免接觸到加熱組件,且不可過度烤炸食物,以免發生危險。
另請勿在氣炸鍋中裝油或任何其他的液體,否則可能導致起火危險。
9. 氣炸鍋使用期間,高溫的蒸氣會從出風口排出,請保持距離。
使用後的一段時間內,除握把之外炸鍋仍處於高溫,應注意避免觸碰,以免燙傷。
10. 當取出炸鍋時,請小心高溫的蒸氣和空氣,拿取網籃或烤盤時請務必使用隔熱手套,以免燙傷。
使用完畢後應將插頭拔離電源插座,電源線及插頭破損或鬆弛時,切勿使用,以避免發生短路或觸電的危險。
11. 定期依使用說明書之保養方法清潔,以免影響氣炸鍋功能,清潔保養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先將電源插頭拔離插座,並防止水滲入機體內部,以避免電擊危險。
12. 隨時注意氣炸鍋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聯絡廠商指定之維修站辦理檢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並應注意定期保養,以確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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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業者的呼籲
「氣炸鍋」商品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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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標準檢驗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針對具危害高風險應施檢驗商品執行市場購樣檢驗,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時,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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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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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9年「氣炸鍋」市場購樣檢測結果彙整表
天雨路滑,足下當心
一般鞋具應訂防滑標準
避免馬路滑倒驚魂再現台灣受地處環境的影響,春夏兩季常有梅雨及颱風,冬天則在東北季風夾帶水氣吹襲下,氣候既溼且冷,甚至一天之內晴雨互見,而至為常見。
在多變天候下,每人出門如果沒有多多準備幾雙足以因應台灣多變天候的鞋子,還真是出門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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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前,知名作家劉墉大師於臉書披露,他在不久前的一個雨天,穿著一雙價格數千元的某知名品牌運動鞋外出,正當經過市區一條馬路,走在斑馬線上時,竟因鞋子不耐溼滑,險些滑倒,差點被急駛上前來的汽車輾到發生一場有驚無險的意外。
而據劉墉大師事後向鞋子業者數度反映,業者僅同意退還鞋款,但對於鞋子產品的安全與防滑設計,既不認為有設計之失當,也不認為有安全上的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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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一經劉墉大師在社群媒體披露後,引起廣大迴應。
本會也同時加以追蹤與關注,嗣經聯絡與了解,發現在鞋具產品的國家標準項目上,除極少部分工作鞋與安全鞋之外,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目前並非國家標準訂應強制施檢項目。
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如何,不僅少了政府市場監測的力道,而且市售鞋子所標榜「防滑」功能者,許多恐怕並未經過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或並未充分提供經過檢驗的證明。
加上業者對於鞋具本身所具有的防滑性能究竟表現如何?業者在消費者選購時,是否提供足夠的商品防滑性能資訊讓消費者參考?業者在行銷廣告時,是否善盡提供消費者使用鞋具應有警語與警示的責任?在在令人懷疑,果如此,則難保劉墉大師能幸運的躲過下一次的過馬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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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具百百款防滑是基本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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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運動鞋、球鞋商品百百款,但舉目所見,產品的業者無不號稱具有減震、彈力、防滑的功能,其訴求不僅多元,產品的設計,也越見新穎化,而價格竟從百元到近萬元價格者都有,各有擁護與愛好者,產品幾乎人腳一雙。
但如果回歸到產品所應具備的功能,這些鞋子是否具有一定防滑安全性?防滑性的國家標準何在?是否市售的鞋子均具備一定的防滑機能?其至應否強制實施一定的防滑性能檢驗?鞋類商品的產品標示是否應明確要求標示防滑性能的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這些問題,都因為劉墉大師在雨天行走的驚天一跌,而給消費者使用鞋具的安全,帶來諸般的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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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鞋、防護鞋有強制規範摩擦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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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標準(CNS20345)、(CNS20346)規定,鞋具鞋底的防滑性檢測,除了在工作職場專用、應裝有護趾片的安全鞋(CNS20345)與防護鞋(CNS20346)等兩類特定鞋具,必須事先強制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才能上市販售。
安全鞋及防護鞋具有防護部分,可以保護穿著者在可能發生之事故中免於傷害之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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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強制規範,安全鞋及防護鞋應通過防滑性檢測,其項目包含:「在抹有十二烷基硫酸鈉(NaLs,界面活性劑)溶劑之磁磚地板上」以及「在抹有甘油之鋼製地板上」,以及「上述兩項條件皆有」的狀態下,安全鞋的前鞋跟及前平底的溜滑性以及防護鞋的向前鞋跟及向前平底滑動,應大於或等於規定的摩擦係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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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鞋與防護鞋的其他檢測項目,則包含:設計、鞋底性能、鞋整體(腳趾防護之耐衝擊性與耐壓縮性等、防洩漏性、特定人因工程特徵),以及上鞋面、前鞋面襯裡、鞋腰襯裡、內鞋底以及鞋舌之撕裂強度或耐磨性或抗拉性能等,安全鞋與防護鞋的產製,均應符合上述標準。
一般鞋具非強制應施檢驗商品且無防滑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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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安全鞋及防護鞋的一般鞋具,雖然已訂有國家標準,但經濟部標檢局尚未將一般鞋具產品列為強制應施檢驗商品,此外,一般鞋具的國家標準內容,也未將該一般鞋具的鞋底摩擦係數包括在內。
至於一般鞋具適用的國家標準規範項目內容為何?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內容,涉及運動類型鞋具的標準共有兩種,包含橡膠製運動鞋與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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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橡膠製運動鞋,依國家標準(CNS8635),指適用各種材質鞋面與橡膠鞋底銜接處以硫化作業處理所製成的運動鞋、而後者布鞋,依國家標準(CNS8632),則指適用於將布或合成樹脂塑膠皮縫製所成之鞋面,黏貼橡膠或合成樹脂鞋底,以壓著或者射出成形製成之布鞋、鞋靴;但不包含專用之運動鞋、工作鞋及特殊用途所使用之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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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規範上述兩種鞋具項目包含:鞋子外觀等細項、鞋面包含拉伸、破裂強度、撕裂強度、耐寒、加熱、浸水、脫色、剝離、膠著力等測驗,而外底則規範於拉伸、彎折、耐寒、老化等性能試驗,項目雖然看似林林總總,但該標準既沒有強制力,且送驗並非強制性質。
而最重要的缺漏則是與安全及防滑性能有關的摩擦係數,並非一般鞋具國家標準的規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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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測自廢武功、業者規避揭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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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製運動鞋與布鞋兩款鞋具雖然各自有國家標準,惟不具強制性,除非企業自願性的自主送驗,否則鞋具品質僅能靠業者自行把關,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攸關鞋子的防滑性能有直接相關的「鞋底摩擦係數」項目,竟不是檢驗項目,因被排除在標準項目外,影響所及,除使得政府監測機制無法發揮作用,亦令鞋廠的品質控管缺乏遵循依據,甚而致使業者應負的防滑性能與摩擦係數等商品資訊揭露義務,給業者產生可規避空間,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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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滑力資訊不透明業者長期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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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對於名牌或高價運動鞋普遍存有迷思,大多認為名牌鞋、高價鞋就等同安全、防滑的商品保證,實則並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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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時下名牌運動鞋的商品宣傳手法,多數著重商品獨特性與設計時尚感,對於重要的防滑安全性能與摩擦係數標示,以及正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等,絕大多數的業者皆欠缺充分的告知,願意主動提及的,少之又少,而非名牌鞋具廠商的告知責任,恐怕亦等而下之,無形中大大增加消費者使用時的安全風險,此為業界長期規避責任的重大偏失,亟待主管機關加以重視,並予以監督改善,不應長期忽視、忽略而令業者存有僥倖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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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市售標榜防滑力的一般鞋具,許多恐未經過第三方檢驗機構檢測其防滑性,或並未充分提供經過檢驗的證明,可能涉及誇大不實的宣傳,恐誤導消費者無法正確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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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材與鞋底紋路 影響鞋具防滑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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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鞋具的設計與製作的原理及實務上,防滑力是鞋子最基本的機能,係透過鞋具的大底抓地力達到防滑目的。
運動鞋的抓地力主要功能在提供地表面對身體產生推動力或反作用力,運動鞋和運動場地表面之間的摩擦力,關係著運動鞋的抓地力;摩擦力大,可避免運動過程中滑倒,而且能有效地使表面對身體產生推動力。
而鞋具的大底抓地力的強弱,則取決於鞋材及鞋紋,防滑的鞋具的大底防滑與良好的鞋紋設計,可以讓使用者即便行走在潮溼地面,依舊能夠維持好的防滑效果。
但在市場化的過程,鞋商對於鞋底取材與鞋紋設計取捨上,優先著重於舒適度及設計美感,防滑安全條件恐怕並非唯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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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運動鞋、布鞋底材,大多取自合成橡膠及複合化學材料,經加工處理後改變鞋材軟硬度,調整舒適度及避震性。
偏軟的鞋具大底鞋材,穿著上固較為舒適,固可防震,但相對的,因為低密度的特性,鞋底紋路易因踏步而壓縮材質,影響防滑作用程度,必須透過材質密度不同的分層處置,才能兼顧避震與防滑力。
因鞋具大底的空間有限,鞋紋凹溝應保留足夠的寬度及深度的設計、且形成與行走方向垂直的開放性鞋紋,方能提高鞋底的摩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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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消費者對於鞋具防滑設計原理甚少知悉,以致購買之鞋具,使用時不免發生滑倒意外,造成消費者不同程度的身體健康或財產損害,這點有賴政府立即檢討,並督促業者應如實揭露各款運動鞋及布鞋的防滑能力與摩擦係數資訊、依法標示商品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警語,以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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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具危害身體、健康之可能者 應明顯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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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現行鞋類的商品標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應如何規範?相關法規是否有遺漏?
根據經濟部所頒訂「鞋類商品標示基準」第三條規定,鞋類商品應行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
(二)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鞋面、大底主要材料。
(五)尺寸或尺碼。
(六)含有聚胺酯(PU)大底易水解材質之鞋類,應標示製造年、月、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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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若依《商品標示法》第十條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包含:一、有危險性。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亦明文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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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一般鞋具的防滑性能如何,關乎使用者的健康與安全,我們可以從劉墉大師的案例,便得以證明其間的關連性。
本會認為,依《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上述規定,如果業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即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否則即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消費者保護法》上述規定之虞,具體而言,「鞋底摩擦係數」實為選購鞋具時,消費者判斷鞋具防滑性能時,最基本的安全性參考資訊,鞋商出售或行銷時,有責任提供鞋具的防滑能力及摩擦係數資訊,並在明顯之處,清楚標示鞋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應加註的注意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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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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坊間不少標榜防滑性的鞋品充斥市面,但其真實性缺乏國家標準予以規範,呼籲主管機關儘速檢討一般鞋具的國家標準,納入鞋底摩擦係數測試,以作為市場抽測的法定依據,以及業者遵循的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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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儘速要求業者主動揭露防滑力及摩擦係數商品資訊,督促業者在鞋具商品上,清楚標示鞋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以彌補目前警語與標示普遍不足的缺漏,以致力充實消費資訊,維護消費者的安全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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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針對商品或廣告標榜防滑、止滑、抗滑性能的鞋具,提供可以查驗的檢測資訊,以供佐證,以示負責商品安全。
如涉有廣告不實,應儘速下架後,修正產品或廣告資訊,避免誤導消費者。
業者亦應依法於商品包裝明確載明鞋具防滑能力及鞋底摩擦係數等資訊,並清楚標示商品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警語,建議可於商品吊牌明顯處進行標示,善盡告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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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之空間與附屬設施仍應確保其安全性,呼籲企業經營者應在營業場所以及所涵蓋的公共場域與騎樓等樓地板,設置相關的防滑保護措施、且應於營業場地及騎樓明顯處,設立顯著警示標語,提醒民眾天雨路滑需留意腳步,以保障消費者及用路民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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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在選購鞋具時,應依用途及使用目的,選擇合適的鞋具,購買時應要求銷售人員提供機能性的佐證資料,才不會迷失在時尚流行的漩渦中。
此外,鞋類因使用目的不同,取材、設計的考量各有差異,建議國人應依使用目的,正確使用鞋具,若遇雨天,應穿著鞋材及鞋紋具防滑力的產品。
此外,建議民眾應定期檢視鞋底紋路耗損情形,如鞋跟處的紋路溝痕深度少於2公厘(mm),應避免在雨天使用,如鞋跟紋路呈現磨平狀,就應進行更換,降低使用上的風險。
新聞後續追蹤:經濟部標檢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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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安全疏失消基會提起首宗八大行業公安團訟 2020年4月26日上午近11時,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驚傳火警,火勢約於11時30分撲滅,有54人送醫,6人死亡。
事後,消防局第三大隊長王證雄勘查現場發現,相關消防設備因因電梯施工而關閉,導致火災時,整棟大樓火災警報、廣播、灑水設備均無法運作,無法對大樓內人員提醒發生火警,屬「嚴重人為疏失」。
事後經悉,本案6位往生者中,皆已達成民事和解,每人獲得賠償金額超過千萬元;另尚有20名受害者經由台北市政府協助,選擇委託本會向法院提出團體訴訟。
本案經消基會與台北市政府多次研商,定於110年1月20日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
致命原因一:九康工程王姓負責人在他人營業場所裡充電卻未盡合理注意,引致火災發生
消基會表示,錢櫃公司因為要在錢櫃林森店增設昇降機(即電梯)及完成相關改建工程,遂於108年11月29日,透過錢櫃林森店設址地點所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中廣公司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變更使用(即室內增設昇降機2部、地下2樓排煙室變更、隔間變更及新作防火門等,施工樓層為地下2樓至地上10樓),並於109年1月17日領得109變使(准)第0011號變更使用許可。
錢櫃公司就前述相關改建工程,於109年2月中旬陸續與金冠德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啟和工程有限公司、登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三菱通信企業有限公司、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認同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分別簽訂相關工程合約,由該等公司行號各自負責完成相關水電、空調、木作、通信、打鑿拆除(係九康工程行承包,須先刨除各施工樓層指定位置之地面及天花板水泥結構,再切除中間鋼板結構,藉以創設電梯間所需孔洞,此部分工程係自109年3月上旬開始入場施工)、消防系統修改及復原(由認同有限公司承包後,再分包給大心工程有限公司施作,嗣並有追加工程項目。
)
而發生火災問題的核心是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攜帶測量儀、電池及充電器、電源線、電源轉接線等物品前往錢櫃林森店,並與九康工程行員工在該處地點繼續進行樓層打鑿拆除工程,嗣後「測量儀」耗盡所裝設電池之電力,王姓負責人遂於同日上午9時7分許,進入錢櫃林森店4樓儲藏室,將充電器插入電源插座後以對電池進行充電,而使用電源插座對電氣產品充電,在不牽涉竊電或其他犯罪之情況下,固為日常生活中允許之正當行為,然此類充電行為本有一定之危險性,若操作使用不當,極易發生火災危險,亦屢經電視、報章雜誌及其他傳播媒體廣為報導,並成為生活常識。
然,王姓負責人當時既係在他人營業場進行充電,在客觀上更應負有在現場隨時注意充電情形,避免導致火災危險發生,況依當時現場環境,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王姓負責人卻疏未注意及此,隨後竟率爾離去此儲藏室,並改到其他樓層工作。
迄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電池因品質異常,而於充電中起火,進而引燃此儲藏室內周邊可燃物品,且旋於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火勢便向外擴大並伴隨濃煙冒出,以致造成火災。
致命原因二:火災發生,錢櫃公司仍正常營業,且關閉警示器,以致消費者喪失逃生先機
錢櫃KTV採取24小時營業模式,經營者練台生及員工等5人,應隨時注意巡視並維持(護)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持續之正常運作,以及檢查相關防火避難設施狀態(如各樓層安全梯間之逃生防火安全門,應保持常時關閉《但火災發生時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於開放後自行關閉》,以防止火勢或濃煙流竄散布至逃生梯間或其他樓層,阻斷民眾逃生路線),藉以確保顧客、上班勞工等相關場所使用者之生命、身體安全。
然而,被告練台生及員工等5人卻因為施工必要,進而:①先陸續關閉各施工樓層之撒水系統閘閥(截至109年4月26日為止,各施工樓層此部分閘閥,仍均屬關閉狀態),以及逐一拆除各樓層施工區域內之撒水支管(截至109年4月26日為止,均尚未完成復原);②並曾自109年2月27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止,先後多次白色複合式受信總機之主(備用)電源關閉或開啟(倘若未關閉電源,則在施工過程當中,易使相關消防安全設備發生作動,進而影響工程進行或施工人員安全。
所以,上述過失行為,致使火勢及濃煙助長蔓延,終釀成本件令人扼腕的重大火災死傷事故。
事發之後,消基會一直與北市府關懷小組保持密切聯絡,20名團訟的受害者,由於大家傷勢不同、經濟能力、職業背景也不同,並且需要了解相關資料,所以,消基會與被害人聯繫開說明會並安排每位律師服務2至3位受害者面談,一一讓消費者清楚知道團訟程序的歷程和將會碰到的問題,約投入10至20人次的律師參與團訟業務。
而在訴訟準備期間,消基會深切瞭解到受害消費者的狀況,例如:廖姓消費者,當日到院有意識昏迷、呼吸衰竭,遭醫院發出病危通知狀況;蔡姓消費者和張姓消費者後續診斷有類巴金森症候群,到現在仍持續就診於不同科別,並有不同的併發症產生(手抖、癲癇、行動不便、容易跌倒);因此,蔡先生成為本次求償金額最高的主張者,他的求償金額高達10,497,012元。
本次20名受害消費者求償金額,依病情及後續醫療與復原狀況的不同,求償金額分別從5萬5千480元至10,497,012元不等。
請求權基礎與賠償總額高達39,722,194元
消基會指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民法第185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本案中,被告九康王姓負責人因其疏失引發火勢,並與被告練台生、翁姓員工等5人之過失交互作用致生嚴重火災事故,依法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復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又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因此,被告企業經營者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練台生、翁姓員工等5人與九康工程行王姓負責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476,7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此外,企業經營者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新臺幣9,245,4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3成的口罩PM2.5過濾效率低新冠病毒過濾率呢?
消基會口罩檢驗報告大發現摘要
1、採樣:本次口罩樣品為2020年12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大賣場、連鎖藥粧店及電商平台購買,共計20件樣品。
2、價格調查:20件樣品每片單價介於3.4〜14元。
3、標示調查:20件均符合規定。
4、重金屬測試:3件樣品外層鉛含量6〜11mg/kg。
5、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20件樣品中,有1件樣品外層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含量超過300mg/kg,但符合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1000mg/kg以下。
6、游離甲醛及塑化劑測試:20件樣品均未檢出。
7、染料溶出測試:8件樣品被二氯甲烷溶出,均未檢出特定偶氮染料,6件樣品檢出芥酸酰胺。
8、揮發性有機物:19件樣品,檢出1〜9種微量揮發性有機物;11件樣品檢出己內酰胺,來源有待釐清。
9、PM2.5過濾效率:將20件樣品的PM2.5過濾效率換算成「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結果發現有6件(3成)未達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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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口罩是一種防護與衛生用品,對吸入肺部的空氣中之氣味、飛沫、病菌等有害物質具有一定的過濾作用。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戴口罩成為全球防疫基本配備,無論是搭乘公共運輸、洽公、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許多場所都規定需要配戴口罩才能進入。
然疫情肆虐,全球各國口罩製作皆因為原物料、製造機等種種原因一度匱乏,口罩需求相當吃緊,也因此,總統蔡英文在去(109)年4月初宣布啟動「口罩外交」,透過「口罩國家隊」的全力生產,捐出口罩給荷蘭、英國、法國、比利時、波蘭、歐盟、美國、南美洲、大洋洲、澳洲等全球友好國家。
打著#TaiwanCanHelp的口罩,提升台灣國際形象與地位。
到今(110/1/18)日為止,共計獲得750,830人次國人的響應,捐出口罩7,447,434片。
去年6月,口罩(係指一般醫用口罩和外科口罩)的管理解禁,購買口罩變得更為方便,許多製造商也順勢推出多樣化口罩,如彩繪口罩或彩色口罩,這些非藍綠白的口罩,往往一推出就秒殺,部分消費者更是收藏各式彩色口罩,作為防疫緊繃生活中的宣洩出口,為生活點綴色彩。
這些口罩的結構一般分為三層(如文末的醫用口罩的三層結構示意圖),由外而內依次為:外層(防水層)為紡黏不織布,用以阻擋飛沫、水滴、灰塵及血液等;中層(靜電過濾層)為熔噴不織布,與口罩之細菌過濾效率有關。
內層(吸水層、親膚層)為水針不織布,與配戴時之舒適度有關。
使用聚丙烯和聚乙烯纖維具有工藝流程短、生產速率快、產量高、成本低、用途廣、原料來源多等特點。
且可以利用物理性、吸附性、和靜電性三種效應過濾(阻擋)顆粒物。
然而,將口罩織品製成彩色口罩的彩繪或染色過程,通常會使用到重金屬(如鉛、鎘、六價鉻、鎳、砷、汞)和部分偶氮染料。
其上若是印染彩繪是否會因口罩被重覆使用、反覆搓揉而造成彩繪脫落變成細碎粉末,透過呼吸作用,使用人吸入含有重金屬的彩繪粉末?彩繪口罩是否含有過量的重金屬或是含有塑化劑呢?希望透過本次檢測,讓這些疑慮得到答案,也能提供建議給主管機關對口罩的材質安全多一層把關,研擬是否訂定有關製作之品質標準,以保障消費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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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樣
本次口罩測試樣品為2020年12月間,於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大賣場、連鎖藥粧店及電商平台購買,共計20件樣品。
其中19件為醫療用口罩,1件為一般拋棄式口罩。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一)
表一、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檢驗項目
調查、檢驗方法
結果判讀依據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依據實際購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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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
國立清華大學綠色質譜實驗室
標示調查
「醫療器材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及「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商品標示法」第9條、「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
重金屬測試
CNS4797-2玩具安全(特殊元素之遷移)
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測試
CNS15579紡織品表面活性劑測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mg/kg
游離甲醛測試
CNS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
CNS159800「防霾(PM2.5)口罩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及CNS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20mg/kg以下
塑化劑測試
CNS15138-1塑膠製品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試驗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觀察是否有檢測到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偶氮染料衍生的某些芳香胺測試
TSENISO14362-1紡織品-偶氮染料衍生的某些芳香胺的測定方法-第1部分:在纖維中提取和不提取時可以獲得的某些偶氮染料的使用方法的測定
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22種禁用之偶氮色料含量不得超過30mg/kg
國立清華大學綠色質譜實驗室
染料溶出物測試
以不同極性溶劑進行溶出-氣相層析質譜法
觀察是否有色料溶出及檢測到溶出物質
揮發性有機物
NIEAM735.70B原物料及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觀察是否有檢測到揮發性有機物
PM2.5過濾效率
線香微顆粒產生器-雷射粉塵感測儀
「CNS14774(T5017)-醫用面(口)罩」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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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二)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單價介於3.4至14元之間,價格最高者為編號4號「上好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SH01-Xmas2.0」;價格最低為編號5號「衛生拋棄式熔噴口罩(非獨立)-黑色」。
消基會指出,口罩的製作成本在1.3-1.8元之間,扣除必要營運、經銷、上架成本,一片售價在3元以上即應屬高價範圍,因此,呼籲政府應在價格上加強規範,還消費者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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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示調查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詳見文末BOX一)、「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醫用口罩標示相關規定進行檢視,本次調查20件樣品中,19件醫療用罩及1件一般拋棄式口罩(編號6號「衛生拋棄式熔噴口罩(非獨立)-黑色」)標示均符合規定。
然而,若依去年12月開始執行的經濟部商業司訂定的「織品標示基準」包括纖維成分,口罩應標示外、中、內層的纖維成分。
本次測試的20件樣品中,未來可能僅有編號3號「屈臣氏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6號「"普惠"醫用口罩(未滅菌)-黑色」、11號「恒大優衛醫用口罩(未滅菌)-檸檬黃、13號「"順易利"醫用口罩(未滅菌)-橘色」、20號「丰荷一般醫用口罩(未滅菌)-兒童紅線聖誕紅」標示可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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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金屬測試:
彩色口罩中染色劑及彩繪印刷可能含有重金屬,其中「鉛」對身體多種器官造成傷害,尤其對發育中的兒童,其中影響最大的是中樞神經的發育;「鎘」對身體的危害為腎傷害、骨骼、呼吸道及心血管,且具致癌性;「銻」其氧化物三氧化銻是生產聚酯纖維製程中常用的金屬催化劑,其中三氧化銻則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認為有可能對人類有致癌風險;「鉻」對人體的肝、腎及循環系統會造成危害,其中六價鉻對人體卻是有害的,進入人體易為人體吸收而且在體內積蓄。
參考CNS14775「醫用面(口)罩」及CNS14755「拋棄式防塵口罩」現行標準中,並未對材質的重金屬含量有規範。
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規範不得使用含鎘配件;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圖層之含鉛量,不得超過90mg/kg。
經測試本次20件樣品中的鉛、鎘、鉻及銻,其中鎘、鉻及銻均未檢出,鉛則有3件樣品外層部位檢出,含量為6〜11mg/kg,為編號18號「南六醫用口罩(未滅菌)-全黑款」、19號「美德醫用口罩(未滅菌)-嘿嘿黑」及20號「丰荷一般醫用口罩(未滅菌)-兒童紅線聖誕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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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烷基酚聚氧乙烯醚類(APEO)化合物是目前被廣泛使用的主要非離子表面活性劑。
APEO家族中以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的應用最為廣泛,約佔APEO的80%以上,其次是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約佔15%以上。
NPEO被廣泛應用於化工產業及民生洗潔用品中,當使用含有NPEO的清潔劑並排放入河流後,對環境不友善,且會被分解成壬基酚(NP),透過食物鏈,可能還是回到人體身上。
有研究指出NP具有雌激素活性,並可能影響神經與免疫系統發展及促進肥胖,還具有干擾內分泌系統特性,已被歸屬於環境荷爾蒙物質之一,因此壬基酚、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兩種物質也被國內環保署列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mg/kg。
本次20件樣品中,有1件檢出超過300mg/kg,為編號17號「正洸醫療口罩花紋版(未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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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游離甲醛測試:
「游離甲醛」列屬毒性化學物質的一種,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慢性危害且使皮膚產生過敏,若吸入過量更會造成肺功能減弱,甚至擾亂細胞代謝,造成細胞病變。
紡織品加工過程中的染色、定型等工序可能會使用甲醛的化學製劑,若長期使用含有甲醛的產品,皮膚會產生過敏,若吸入則會造成肺功能減弱,更甚者會擾亂細胞的代謝,造成病變。
IARC將其列為疑似致癌物,且被環保署列為毒性化學物質進行管理。
口罩材質甲醛含量目前並無相關規範,參考CNS159800「防霾(PM2.5)口罩性能指標及試驗方法」游離甲醛須低於20mg/kg、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及CNS14940「紡織製品中游離甲醛之限量」內容規定,游離甲醛限量值嬰兒用紡織品20mg/kg以下,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品75mg/kg以下。
本次測試20件樣品,均未檢出甲醛,符合上述各項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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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塑化劑(8種):
口罩的材質一般為不織布包括聚乙烯(Polyethylene,簡稱PE)或聚丙烯(Polypropylene,簡稱PP),消費者對塑膠類產品是否有塑化劑常有疑慮,產品含塑化劑來源可能為原料或製程污染。
目前CNS「醫用面(口)罩」或CNS14755「拋棄式防塵口罩」均未對口罩的不織布材質規範塑化劑含量。
經檢測20件樣品內層材質中8項塑化劑,均未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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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染料溶出測試
生產彩色口罩已經成為業者搶食口罩市場的利器,顏色及圖案越來越琳瑯滿目,消費者紛紛搶購,然有媒體報導,有防塵用的不織布口罩被測出使用會致癌的「偶氮染料」,一時間引起消費者恐慌。
品質較佳的產品若使用較安全穩定的「色母粒」高溫高壓加工製造,未經化學染整,則不會有染料溶出問題,若是以染料進行染整或彩繪,可能會有釋出有害物質的疑慮。
本次測試20件樣品,以三種溶劑(水、甲醇、二氯甲烷)進行溶出測試,其中消費者最常可能碰到的溶劑就是水,水溶劑均未有溶出染料;二氯甲烷溶劑有8件樣品(其中1件也被甲醇)溶出染料,其中編號1號「久富餘醫用口罩(未滅菌)」、3號「屈臣氏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4號「上好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SH01-Xmas2.0」、13號「"順易利"醫用口罩(未滅菌)-橘色」、14號「善存醫用口罩(未滅菌)-緋櫻粉」及20號「丰荷一般醫用口罩(未滅菌)-兒童紅線聖誕紅」6件樣品,測到約0.9〜1.8%濃度的芥酸酰胺(聚丙烯塑膠加工製程的加工助劑),6件樣品共同的外觀特性為顏色鮮艷及圖案複雜。
8件樣品均未檢出會釋放22種有害芳香族胺的特定偶氮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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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VOC)常存在於紡織品、皮革、塑料及黏著劑等產品中,釋出的VOC主要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及醛類等,長時間吸入可能會有頭暈、噁心、呼吸困難及刺激,嚴重者可能造成中樞神經系統、肝腎、肺部與胎兒病變。
常有消費者反應,購買到的口罩有「味道」,不知道是否有問題,口罩屬於塑膠製品,也可能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本次測試20件樣品,僅1件未測得VOC,其餘19件均測得1〜9種常見的VOC,每件樣品平均測到4種VOC。
包括濃度高至約10ppb的甲苯(8件)、二甲苯(7件)、C11支鏈烴(7件)等及濃度高至約數百ppb的己內酰胺(11件,生產尼龍6的單體),危害警告訊息:造成嚴重眼睛刺激。
造成皮膚刺激。
吸入有害。
吞食有害。
可能造成呼吸道刺激或者可能造成困倦或暈眩,來源有待釐清。
芬蘭研究人員於2020年使用相同的平衡狀態頂空進樣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測來自中國、德國、美國、瑞典、芬蘭、及產地未知等共15件口罩樣品,結果發現芬蘭默恩吕克品牌、德國3M品牌、及美國金伯利克拉克品牌的VOC排放量低於中國品牌的2〜5倍,危害性相對較低。
國內目前無可參考的相關標準,建議主管機關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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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PM2.5過濾效率
空氣中存在許多污染物,其中漂浮在空氣中類似灰塵的粒狀物稱為懸浮微粒(ParticulateMatter,PM),而粒徑小於或等於2.5微米(μm)的粒子,稱為PM2.5,通稱為細懸浮微粒。
當空氣品質不佳時,消費者戴上口罩可以啟動阻擋懸浮粒子效果,起到保護作用。
國內「CNS14774(T5017)-醫用口罩標準」的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為不得小於80%,本此調查的口罩其材質和形狀(平面)大致相同,因此使用實驗室統計和參考文獻得到之換算值,將PM2.5過濾效率轉換為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
結果發現本次測試的20件樣品,有6件樣品的防護效率低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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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參考「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I.4040醫療用衣物」分類,本次調查之口罩引用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外科手術面(口)罩屬第一等級標準,其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T5017)-醫用面(口)罩」或其他具等同性國際標準之要求。
(詳細內容,請見文末BOX二)。
本次調查測試19件醫療用口罩及1件一般拋棄式口罩發現標示均符合規定。
另外提醒消費者,有些口罩會標示BFE、PFE、VFE的字樣,其代表的意義是口罩的過濾效率,BFE(BacterialFiltrationEfficiency)指的是細菌過濾效率(細菌攔截大小約3.0μm),PFE(ParticleFiltrationEfficiency)指的是粒子過濾效率(懸浮微粒過濾率0.1μm),VFE(VirusFiltrationEfficiency)指的是病毒過濾效率(生物體病毒遮斷約0.1~5.0μm),3者的過濾直徑的由大至小為BFE>PFE>VFE。
而所謂N95的口罩,是指通過美國NIOSHN95認證的防塵口罩,對於0.3μm(微米)的非油性懸浮微粒過濾效果達95%。
但因過濾材質效能的影響,PFE達99%的產品,過濾效果並不會比N95口罩效能好。
不同材質和形狀的口罩,上述之3項過濾效率不一定成相同比率。
在材質安全測試部分,本次20件樣品的游離甲醛測試、塑化劑測試、及特定偶氮染料測試,結果為均未檢出;重金屬測試,有3件樣品的外層部位含鉛,含量為6〜11mg/kg,若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一般要求)」中,規範12歲以下兒童用紡織品表面圖層之含鉛量不得超過90mg/kg,是符合的,但口罩畢竟與口部接觸的機會相當大,標準應該應視年齡分級給予不同的防護標準,因此若再參照國際環保紡織協會與皮膚接觸產品中鉛的規範為1mg/kg,本次測得的3件樣品顯然是超過了相關標準。
防疫期間,消費者幾乎長時間配戴口罩,若口罩含有重金屬,透過手部或口部接觸,都可能不慎食入,對健康造成危害,尤其兒童在使用時不慎反戴,長時間讓含鉛材質的口罩與口部接觸,更可能將重金屬食入,理應以更嚴格標準保護未來主人翁才是。
壬基酚(NP)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測試結果,有1件樣品NPEO含量超過300mg/kg,國內對醫用或一般拋棄式口罩的材質安全目前無規範,參考CNS15290「紡織品安全規範」中NP及NPEO規範總含量不得超過1000mg/kg;若參考國際環保紡織協會NP、NPEO等相關物質,2013年規範總量需小於500mg/kg,2014年降低到250mg/kg,2018年最新規範為100mg/kg;歐盟針對進口的服裝及紡織品,其NPEO的含量不得超過0.01%(100mg/kg)。
消費者關心的彩色口罩是否含有有害色料,建議消費者若購買到心存疑慮的彩色口罩,不妨取用一個進行簡單測試,將其浸泡在水中觀察是否有色料溶出,或者也可以使用家中現有的酒精浸泡觀察,若有溶出色料,就有可能不安全,建議就先不要使用。
消費者反應新購入的口罩有味道,不知是否有害,本次測試發現僅有微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
然而考量目前消費者不論男女老幼,進入公共場所都需要配戴口罩,配載口罩的時間都變長,尤其學生,在校超過8小時,若加上補習,應該是配戴口罩時間最久的族群,因此口罩中若含有VOC,長時間累積下來,可能對健康有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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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另一項重要功能是過濾空氣中的污染微粒,本次測試「PM2.5過濾效率」,將其過濾效率轉換為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
本次測試20件樣品,有6件樣品的防護效率低於80%。
在當前口罩須大量生產的情況下,主管單位應定期抽驗市售產品,確保產品功效。
目前國家標準僅就口罩的功能性有作規範,然口罩配載會接觸口鼻,加上因疫情還未見緩和,為保護消費者長時間配載口罩的安全,口罩材質的安全性更顯重要。
經由本次對市售醫用及一般拋棄式口罩調查測試提出以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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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時應選用標示完整的商品。
2.彩色口罩在製程上若有使用染料,消費者對染料安全有疑慮,建議優先選購白、藍、綠等內層為無色的產品。
3.使用後要廢棄的口罩屬於一般垃圾,消費者應確實分類丟棄,勿成為環境負擔。
4.新購入的口罩若以塑膠袋密封,可以先拿出幾片,在空氣中擺放一陣子,使VOC得以揮發,亦須儘快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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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主管機關的建議
應儘速將口罩材質的安全標準納入管理並制訂檢驗把關標準,且因口罩為接觸口部產品,標準應較紡織品嚴格。
口罩的安全標準應視年齡分級,分別訂出適齡的安全標準。
2.目前市面口罩品牌、顏色非常多,但材質安全未被重視,在管理規定未公布前,建議主管機關定期抽檢各項材質安全項目,全面掌握市售口罩材質安全狀況,並公布結果,讓消費者可以安心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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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業者的建議
1.口罩材質攸關消費者使用安全,在相關材質安全標準未出爐前,業者應自行把關使用的原料。
2.彩色口罩親膚層應以無色較為安全。
3.口罩製造時正反面應可以更輕易區別(本次部分深色樣品內外層顏色相同,鋼印顯得不明顯,難以區分正反面),避免消費者反戴,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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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消基會提醒,#TaiwanCanHelp的口罩已然成為台灣「口罩外交」的關鍵,而疫情之後的生活,配戴口罩將成為日後生活常態,因此,主管機關理應儘速將口罩應有的安全標準確立並加強把關,才能有效保護國人使用健康,亦讓國外友人配戴得更有信心,落實「口罩外交」的核心價值,建造可長可久的堅實國民外交,為中華民國開展更有力的國際社交空間。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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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防護病毒」!為何要用「細菌過濾效率」標準?
說明:
今天新聞發佈後,口罩業者及相關單位紛紛致電本會表示,本會為何不用CNS15980標準檢驗細菌過濾率,反而使用CNS14774(T5017)「醫用面罩」中外科手術面(口)第一級「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進行檢測。
消基會說明如下:
一、本會尊重衛福部食藥署的把關和業者標示內容,因此,未進一步檢驗BFE(細菌攔截大小約3.0微米;μm)。
二、考量病毒過濾效率(生物體病毒遮斷約0.1~5.0微米;μm),因此,本會參照CNS14774(T5017)「醫用面罩」中外科手術面(口)一級防護「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以PFE(ParticleFiltrationEfficiency)粒子過濾效率(懸浮微粒過濾率0.1μm)為標的進行檢驗。
三、因此,本次實驗並非如廠商所說,本會錯拿PM2.5標準檢驗醫用口罩,而係考量實際病毒大小樣態,為消費者積極把關。
消基會亦呼籲食藥署和標檢局,應與時俱進,考量病毒大小,將以前細菌過濾效率(細菌攔截大小約3.0μm)的標準,修為病毒過濾效率(生物體病毒遮斷約0.1~5.0μm),方能為新冠病毒的防疫把關善盡一份力。
|醫用口罩的三層結構示意圖
(BOX一)口罩的標示管理規範
第33條
醫療器材商對醫療器材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應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核准、查驗登記或登錄內容,刊載下列事項。
但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一、品名。
二、許可證字號或登錄字號。
三、效能、用途或適應症。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型號、規格或主要成分。
六、警告、注意事項、使用限制或預期可預見之副作用。
七、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
八、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九、批號或序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刊載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醫療器材,得以電子化說明書取代前項說明書
。
醫療器材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供資訊易讀之輔助
措施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BOX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I.4040醫療用衣物」分類
1.「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件中「I.4040醫療用衣物」內容:醫療用衣物是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此類產品如:手術帽、頭巾、面(口)罩、手術衣、手術鞋、鞋套,以及隔離面罩、衣物。
刷手時穿著的手術衣服不在此類。
分級:為執行手術程序(Surgicalprocedure)而穿戴之外科手術衣及面(口)罩屬第2等級;其餘產品屬於第1等級。
「醫用面(口)罩」皆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T5017)「醫用面罩」或其他具等同性國際標準之性能規格要求;另若標示/宣稱具N95(等同或以上者)效果之「醫用面(口)罩」者,其面(口)罩之防護效率及呼吸氣阻抗(壓差)則改依CNS14755(Z2125)「拋棄式防塵口罩」D2等級(等同或以上者)之性能規格要求。
2.本次測試參考規範為「CNS14774(T5017)醫用面(口)罩」中表一「醫用面(口)罩性能級別要求」,如下:
性能
試驗方法
一般醫用面(口)罩
外科手術面(口)
外科手術D2防塵面(口)罩
一級
二級
三級
抗合成血液穿透性、最小通過壓力(mmHg)
依CNS14776醫用面罩對合成血液穿透阻力的試驗法
—
80
120
160
80
細菌過濾效率(%)
CNS14775醫用面罩材料細菌過濾效率試驗法
≧95
≧95
≧98
≧98
—
次微米粒子防護效率(%)
A法:乳膠球,0.1μm
—
≧95
≧98
≧98
—
B法:鹽霧
—
≧80
—
—
≧95
壓差(mmH2O/cm2)
CNS14777醫用面罩空氣交換壓力之試驗法
≦5
≦4
≦5
≦5
≦5
防焰性
CNS10285纖維製品防焰性試驗法
—
1級
1級
1級
1級
表二:調查與測試結果
編號
品名(顏色)
購買價格(元)
數量(片/盒)
單價
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產地
材質
製造商
標示
許可證為醫療器材(註1)
重金屬註2)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註3)
游離甲醛(註4)
塑化劑(註4)
染料溶出(溶劑為(註4)二氯甲烷)
揮發性有機物(註5)
PM2.5過濾效率(註6)
購買地點
(註1)
1
久富餘醫用口罩(未滅菌)-藍色燈籠
399
50枚入
8
2020.12.08(5年)
台灣
潑水性不織布、靜電熔噴不織布、超柔細複合纖維不織布
久富餘工業(有)彰濱廠
○
○
○
○
○
○
△1
△4
○○○
PChome
2
涔宇醫療口罩(未滅菌)-霽藍年華
529
50
10.6
2020.12.04(5年)
台灣
防潑水性不織布、M.B靜電過濾不織布、複合纖維
涔宇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2
○○○
PChome
3
屈臣氏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
69
5
13.8
13.11.20(5年)
台灣
不織布、PP材質布料、EP材質布料
萊禮生醫科技(股)
○
○
○
○
○
○
△1
△1
○○○
屈臣氏(板中店-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9號1-2F)
4
上好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SH01-Xmas2.0
420
30入
14
2020.11.23(5年)
台灣
不織布
上好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
△3
○○○
皇秦大藥局(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39-1號)
5
衛生拋棄式熔噴口罩(非獨立)-黑色
172
50入
3.4
20200901(5年)
中國
不織布三層結構
天長市誠勇防護用品有限公司
○
-
○
○
○
○
○
△3
○○
momo購物網
6
"普惠"醫用口罩(未滅菌)-黑色
350
50PCS
7
20201116(5年)
台灣
聚丙烯不織布、熔噴不織布
普惠醫工(股)
○
○
○
○
○
○
○
△9
○○
日藥本舖(馬偕門市店-台北市民生西路24號)
7
"台灣優紙"醫療防護口罩(未滅菌)-時尚黑
399
50片
8
2020.11.11(5年)
台灣
潑水性不織布、靜電處理熔噴不織布、超柔細複合纖維不織布
台灣優紙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小三美日(板橋重慶門市-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9號)
8
"淨新"醫用口罩(未滅菌)-酒紅撞黑色
419
50入
8.4
20201127(5年)
台灣
不織布、熔噴濾布、尼龍耳帶、鼻樑壓條
淨新科技(股)
○
○
○
○
○
○
○
△3
○○
momo購物網
9
天天醫療口罩(未滅菌)-隕石紋
520/2組
30
8.8
2020.10.24
台灣
不織布
台灣康匠製造(股)德昌廠
○
○
○
○
○
○
○
△2
○○
PChome
10
"摩戴舒"醫用口罩(未滅菌)--變形金剛
390
30入
13
2020.11.09(5年)
台灣
撥水性不織布、高密度熔噴不織布、超細複合纖維不織布
宣德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
○○
PChome
11
恒大優衛醫用口罩(未滅菌)-檸檬黃
299
50PCS
6
20201104(5年)
台灣
聚丙烯紡結不織布、聚丙烯熔噴不織布
恆大股份有限公司白河製造廠
○
○
○
○
○
○
○
△6
○
寶雅(長春遼寧店-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350-1號)
12
"永猷"醫療用口罩(未滅菌)-橘色
319
50片
6.4
2020.11
台灣
不織布、熔噴布
永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
屈臣氏(板中店-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9號1-2F)
13
"順易利"醫用口罩(未滅菌)-橘色
350
50
7
20201203(5年)
台灣
非織物不織布、MB熔噴不織布、PP+PE複合纖維
順易利實業有限公司七堵廠
○
○
○
○
○
○
△1
△4
○
寶雅(長春遼寧店-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350-1號)
14
善存醫用口罩(未滅菌)-緋櫻粉
500
50
10
2020.10.15(5年)
台灣
不織布
善存科技
○
○
○
○
○
○
△1
△3
○
大樹藥局(家樂福重慶店-台北市重慶北路2段171號)
15
愛貝恩醫用口罩(未滅菌)-鑽石黑武士
300
30
10
2020/11/27(5年)
台灣
防黏不織布、熔噴不織布
大宇國際電器有限公司
○
○
○
○
○
○
○
△9
○
康林藥妝店(台北市中山區興安街105號)
16
KNH-康乃馨立體醫療口罩(未滅菌)-紅色款兒童用口罩
360
30
12
2020.12.05(5年)
台灣
不織布
康那香企業(股)
○
○
○
○
○
○
○
△7
○
大樹藥局(大同雙連門市-台北市民生西路128、130號)
17
正洸醫療口罩花紋版(未滅菌)
569
50入
11.3
2020.10.22(5年)
台灣
不織布、高效濾溶噴布
正洸股份有限公司興邦廠
○
○
○
△
○
○
△
△1
○○○
PchomeP&Q專品藥局
18
南六醫用口罩(未滅菌)-全黑款
299
50
6
2020.11.26
台灣
不織布、熔噴不織布
南六醫器藥(股)高雄總廠
○
○
△
○
○
○
○
△3
○○○
康是美官網
19
美德醫用口罩(未滅菌)-嘿嘿黑
299
50PCS
6
2020.09.01(5年)
菲律賓
三層不織布濾菌設計
MEDTEXCOOPERATION
○
○
△
○
○
○
○
△2
○○○
PChome
20
丰荷一般醫用口罩(未滅菌)-兒童紅線聖誕紅
599
50枚入
12
2020.10.16(5年)
台灣
PP防水不織布、熔噴不織布、超柔細複和纖維不織布
丰荷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12
△1
○○○
yahoo!購物中心
註:
1.「標示」一欄中,「○」表示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標示規範;「許可證為醫療器材」一欄中,「○」表示查證許
可證字號資訊,登錄為醫療器材者,「-」表示非醫療用口罩
2.「重金屬」一欄中,「○」表示未檢出重金屬;「△」表示檢出鉛
3.「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
4.「游離甲醛」、「塑化劑」、「染料溶出」一欄中,「○」表示未檢(溶)出;「△」表示被二氯甲烷溶出,其中數字「1」表示檢出芥酸酰胺,
「2」表示被甲醇溶出
5.「揮發性有機物」一欄中,「○」表示未檢出;「△」表示檢出,其中「數字」表示檢出數目
6.「PM2.5穿透效率」一欄中,「○○○」表示過濾效率70%以上,「○○」表示過濾效率55〜70%(含)以上,「○」表示過濾效濾55%以下。
7.KNH-康乃馨立體醫療口罩(未滅菌)-紅色款為兒童用口罩;請參考CNS15980號標準。
資安漏洞手機被暗植惡意程式
業者須提出合理賠償、政府亦應速加強資安認證、籲兩岸應合作打擊資安犯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6日晚間表示,接獲刑事警察局情資,發現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所販售的AMAZINGA32手機製程中被暗中植入惡意程式,民眾購買、使用手機時,詐騙集團可利用該手機門號向遊戲公司申請遊戲帳號,不知情的手機使用者可能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
根據台灣大哥大內部資料,「AmazingA32」是在2018年4月上市,已經在2020年7月下市。
該款手機包含使用中、尚未售出、已淘汰或未使用者,共9萬多支;截至2020年12月20日止,使用該款手機的台灣大哥大用戶約7,600人。
NCC先前有受理5件相關消費者申訴。
台灣大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提前告知大眾,但已提前以客服電話通知部分手機用戶,協助軟體升級或更換其他手機的手機門號,至少1,337個。
台灣大哥大新聞稿指出,「AmazingA32」手機為授權台灣廠商「力平國際」使用Amazing商標,委由中國廠商製造的手機。
目前台灣大哥大公司宣布:全面召回AmazingA32手機進行安全性軟體升級,民眾可至該公司官網下載更新程式,或即起可至台灣大各直營門市(1月8日後加盟門市也可辦理),由專人進行系統更新;同時也提出回收方案,民眾改辦其他手機方案可折抵1千元,並額外提供帳單金額折抵1千元。
5G時代來臨 手機資安檢測卻非強制性
據報載,本次發生問題的AmazingA32被植入惡意程式位置,位於儲存原始系統的手機韌體,重置手機無法移除,且手機權限未被「解鎖」,研判屬於手機出廠前製程問題。
目前政府針對智慧型手機的資安檢測採取分工形式,屬於手機與電腦之應用軟體(包含LINE)基本資安規範由經濟部主管,手機及出廠時已內建的軟體併同硬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主管。
針對後者檢測,2017年3月通傳會公告「內建軟體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次月啟動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EmbeddedSoftwareonSmartphoneSystems,ESS)資安標準與認證機制,惟該認證並非具有強制性,而是由手機製造商自主或委託送測。
雖然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機制並非具有強制性,本會認為,手機製造商應對販售商品負起自主或委託送驗的企業責任,確保產品品質符合《消保法》第7條規範,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從本次事件可以得知,政府不僅對於手機資安防護措施要求嚴重不足,電信終端設備甚未納入資安檢測的強制規範,呼籲主管機關應當儘速檢討加強資安管理的強度,確保5G時代消費者電信消費的品質保障。
資安機制抽測
應顧及全面性及完整性
因應本次事件,通傳會將對大陸白牌手機採行兩項應處措施,包含一、「行動業者自有品牌手機在大陸製造者,須符合資安標準才可販售」:要求行動通信業者自有品牌手機在申請手機硬體型式認證時,應提出符合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TAICS)發布之「智慧型手機系統內建軟體資安標準」佐證,亦須針對該款手機一旦發生內建軟體資安事件切結補救措施,並確實揭露資訊供用戶了解。
二、「大陸品牌手機、行動業者自有品牌陸製手機將納入年度抽測標的」:年度手機資安抽測將納入大陸品牌手機、行動業者自有品牌陸製手機,抽測結果不符合產業資安標準者,將要求手機製造商或業者儘速改善。
本會認為,針對行動業者自有品牌手機在大陸製造者,也就是行動業者日後上市的陸製手機,除須符合資安標準才可販售,主管機關除應嚴格監督業者切實符合TAICS資安水準要求,此外,也應確保本項措施為強制性質,嚴格要求業者履行。
再者,針對已在市面上流通的大陸品牌手機及行動業者自有品牌陸製手機,應進行全面性及完整性的資安機制抽測,以強化主管機關處置措施的強度。
因根據通傳會官網顯示,2019年5月8日曾對10款市售手機進行「手機內建軟體資安抽測」,依照該次抽測規劃與結果顯示,抽樣的手機選擇以市售占有率較高的手機作為標的,貼牌手機恐怕缺乏明確機制,可進入抽測程序。
本會呼籲政府應重視手機內建軟體資安抽測機制,確保抽測之市售手機的全面性與完整性,不要有漏網之魚。
消費者損害及賠償電信公司應負完全責任
而對於業者僅僅召回AmazingA32手機進行安全性軟體升級,同時也提出回收方案,民眾改辦其他手機方案可折抵1千元,並額外提供帳單金額折抵1千元的補償措施,消基會甚不認同。
因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章「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第28條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2億元為限。
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新臺幣2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同一原因事實造成之損害總額逾前項金額時,被害人所受賠償金額,不受第三項所定每人每一事件最低賠償金額新臺幣500元之限制。
第二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以及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
因此,如果消費者難以證明損害,業者應該賠償每個消費者500以上2萬元以下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方為正理;絕非業者片面宣布:民眾改辦其他手機方案可折抵1千元,並額外提供帳單金額折抵1千元之方案。
消基會表示,倘若這段時間消費者另換電信公司,豈不是失去求償機會?本會要求電信公司應對受影響的消費者損失及賠償,負起完全責任。
針對手上仍持有AmazingA32手機的消費者用戶,如近期收到疑似異常的使用跡象,如電話費用暴增或被收取不明款項等,請保存相關證據,儘速向台灣大哥大、各縣市消保官以及消基會申訴。
兩岸消保團體合作共同打擊犯罪
台灣電信公司推出自有品牌手機委由大陸廠商製造已屬常見,本次事件當中,消費者首當其衝、深受其害,台灣大哥大自有品牌手機的品質管控能力備受質疑,良好商譽也受到波及,始作俑者的大陸手機製造商卻仍舊逍遙法外,躲避應有的罰則,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消基會將尋求合作夥伴─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積極協助,請中國大陸主管機關儘速採取有效性的稽查和管理措施,以遏止不良廠商的違法行徑,保障兩岸廣大手機用戶的使用安全,維持兩岸業者商誼與兩岸人民的情誼。
呼籲
消基會指出,針對該起資安事件,呼籲應儘速訂定資安認證機制,以保障消費者免受個資外洩,損及財產和身家安全之慮。
一、電信業者應善盡企業基本責任,販售手機商品不應存有資安疑慮,呼籲各界建立社會共識。
二、本事件,凸顯貼牌手機資安把關不足的重大問題,也顯示部分企業經營者對於貼牌手機品質管理不一的經營態度,呼籲業者應對品牌販售的全品項產品,負起完全責任,產品品質要求不分貼牌與否而有差異性,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善盡企業責任。
三、台灣大哥大貼牌手機資安外洩案件,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業者應負起完全責任,沒有推拖餘地。
為確保該業者販售之手機不再發生類似事件,不論貼牌或者自製產品,皆應提出資安維護計畫並落實進度,提供確保性的安全服務,挽回消費者的信心與信賴。
四、呼籲國內四家電信業者,應同步採取上述預防措施,避免再度爆發類似事件,戕害消費者權益。
五,'事件發生至今,主管機關是否確實掌控案件,進行完整的緊急處置與預防工作,呼籲主管機關應監督台灣大哥大負起消費者損失及賠償完全責任,履行資安檢測規劃與落實自主檢驗,且切實符合TAICS資安水準要求,監督才能收效。
六、本次事件,令台灣消費者受到傷害,亦波及台灣電信業者商譽,為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消基會將透過合作夥伴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協助,呼籲大陸主管機關能採取有效的稽查與管理措施,以維持兩岸業者商誼跟兩岸人民的情誼。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中醫診所中藥損害賠償事件」團體訴訟臺中市盛唐中醫診所、九褔(音同富)中醫診所於109年7、8月間爆發涉嫌開立提供含鉛等自費藥材,造成多名病患血中鉛濃度超標中毒就醫,經臺中市政府依違反醫療法、藥事法函送地檢署偵辦,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認定盛唐中醫診所負責人呂世明、九褔中醫診所負責人洪彰宏及中藥商欣隆藥業負責人歐國樑,涉嫌違反藥事法販賣、調劑禁藥及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因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羈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於109年8月7日裁定收押禁見,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2月2日偵查終結,將呂世民、洪彰宏及歐國樑以違反藥事法、供應調製禁藥、、販賣偽藥及禁藥、業務登載不實、過失傷害等罪起訴在案。
在事件發生後,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協調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協助受害民眾向提供診療藥材的盛唐、九褔等中醫診所及提供藥材的欣隆藥業有限公司提起團體訴訟,進行後續求償。
盛唐中醫診所呂世明、九褔中醫診所2人均為執業多年之中醫師;欣隆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隆藥業)係盛唐中醫診所、九褔中醫診所之中藥材供應商。
被告呂世明、洪彰宏、歐國樑3人均明知不得使用「硃砂」、「鉛丹」二種含重金屬之中藥材調製口服藥,亦即不得調劑、販賣含有重金屬之中藥,但竟為牟取暴利,追求療效,先由欣隆藥業負責人歐國樑販售含有重金屬之中藥材予此2家診所,盛唐中醫診所之負責人呂世明醫師、九褔中醫診所之負責人洪彰宏醫師於病患就診時,以宣稱應服用其自行調製之自費中藥材較有效果之方式,遊說病患購買自費藥物,並擅自於自費藥物內摻入欣隆藥業所販售含重金屬之「硃砂」、「鉛丹」,致病患服用後,因此受有重金屬中毒難以回復之傷害,現均持續就醫治療中。
消費者委託消基會提出團體訴訟共計有30人,其中向盛唐中醫呂世明求償有20位,該20位受害者中,年齡最大85歲,最小的5歲,受害者血中鉛濃度檢測結果最高高達118.8(單位ug/dl),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將成年人的血鉛上限設為10ug/dl,兒童5ug/dl,受害的5歲小妹妹血中鉛濃度高達34ug/dl;而向九褔中醫洪彰宏求償有10位,該10位受害者中,年齡最大69歲,最小的12歲,受害者血中鉛濃度檢測結果最高高達173ug/dl,受害的12歲小妹妹血中鉛濃度高達50.6;受害者有1家4口、1家3口、夫妻及數位罹患癌症者,除了因金屬中毒引起的疼痛、手腳麻痺、貧血、煩躁、記憶力出問題...等影響,還要面會辛苦的解毒過程及醫藥費等經濟壓力。
因臺中市議員張彥彤及前臺中市議長張宏年全家鉛中毒,揭開中藥粉重金屬含量超標案件,由於曾前往上述診所就醫拿藥的民眾不計其數,除了已前往醫院檢查血中鉛含量超標者須進行治療、亦造成許多民眾心理陰影、臺中市衛生局收到超過百件中藥檢體並至各中藥通路管道進行稽查等諸多問題,衍生民眾身體健康、財產、工作行程的重大損失。
面對「中醫診所中藥損害賠償事件」,消基會自當仁不讓,為達
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協助受害者進行法律訴訟,代消費者爭取應有的
權益,消基會中區分會組成之團訟律師團認為,被告等3人身為中醫師及藥材商竟明知不得調劑「硃砂」、「鉛丹」二種含重金屬之中藥口服藥劑而擅自調劑並高價出售予消費者,致受有消費者不可回復之重金屬中毒,且被告係故意行為導致重金屬中毒之損害,嚴重侵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故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受損害賠償額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共計台幣12億7仟4百65萬9698元的損害賠償請求(盛唐中醫呂世明、欣隆藥業有限公司、歐國樑應連帶給付575,117,532元/九褔中醫洪彰宏、欣隆藥業有限公司、歐國樑應連帶給付原告699,542,166元)。
消基會依消保法及相關法規,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並擇於110年1月11日中華民國消費者日向臺中地方法院遞狀,實踐消基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宗旨與承諾。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
附表:「中醫診所中藥損害賠償事件」團訟之30位消費者相關資料
編號
姓名
血中鉛濃度檢測
(單位ug/dl)
年齡
性別
備註
1
何OO
60.87
48
女
盛唐中醫診所
2
吳OO
25
46
女
3
吳蘇OO
58.4
84
女
4
李OO
藥品含重金屬
22
女
5
李OO
藥品含重金屬
48
女
6
林OO
17.08
48
男
7
林OO
95.32
58
女
8
林OO
49.54
71
女
9
林徐OO
61.17
37
女
10
陳OO
54.4
53
女
11
張OO
24.8
65
女
12
張OO
58.75
55
女
13
曾蔡OO
76.1
63
女
14
黃OO
42.7
49
男
15
黃OO
57.87
66
女
16
廖翁OO
47.3
76
女
17
賴黃OO
46.4
79
女
18
顏OO
62.18
60
女
19
闕OO
118.24
85
男
20
賴OO
34
5
女
21
白OO
6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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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褔中醫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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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了主張解約退錢或請求退還部分價金之外,又看到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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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讓消費者在受到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受侵害時,消費者除依得依《民法》規定請求企業給付損害賠償之外,受害的消費者亦得依據《消保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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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的情況除了原商品的求償外能否要求精神賠償費? ... 單純消費爭議,而未因此受傷者(反例如商品傷人),以訴訟請求精神損害90%以上機率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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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費者以業者未盡責提供新鮮食材,導致其用餐心情大受影響,向業者要求賠償當天消費金額的10倍金額,但因賠償額度已逾越合理範圍而遭業者拒絕。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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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