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損害額的計算基準 -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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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承襲自大陸法系,以填補損害為基本原則,並且禁止被害人於損害填補外,取得額外的獲利。

填補損害的範圍,則包含「財產上的損害」 ... Skiptocontent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選單 關於永然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法律團隊 台北所 桃園所 高雄所 專業中心 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 智慧財產權事務中心 兩岸法律事務中心 財經法律事務中心 海外法律事務中心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永然新知 新聞中心 關係企業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永然文化出版(股)公司 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永然法律基金會 案件委託 搜尋 關閉 永然新知 News 2021 5月 07 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損害額的計算基準 2021 5月 07 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損害額的計算基準 《110-03-3955投資情報110年04月第233期第78-79頁》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一、企業經營者應認識《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該法制訂的目的,乃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緊接著於次條定義「消費關係」為「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不免令人認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存在絕對的對立性,導致企業經營者較為忽視此部法令之情形。

然而,一名「企業經營者」其實亦有處於「消費者」地位的時候,而且熟悉《消費者保護法》將有助於企業經營預防消費糾紛的發生。

所以,「企業經營者」應盡可能熟悉《消費者保護法》的內容,莫要受限於此部法令的名稱,而輕忽了相關規範。

二、《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懲罰性賠償金」的特殊規定 我國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承襲自大陸法系,以填補損害為基本原則,並且禁止被害人於損害填補外,取得額外的獲利。

填補損害的範圍,則包含「財產上的損害」與「非財產上的損害」(即所謂的精神上損害)。

而一般所認知的「違約金」,按照《民法》第250條規定,除非特別約定屬於「懲罰」性質,否則只是對於損害賠償總額作成約定而已,仍不脫「填補」損害的範疇。

因此,按照《民法》的規範體系,原則上受損害人除了獲得損害填補外,較無法以懲罰為由,額外取得損害填補以外的獲利。

然而,《消費者保護法》稍微突破了前述損害填補原則的框架。

該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提供消費者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三倍以下」及「五倍以下」不同級距的「懲罰性賠償金」。

也就是說,縱使消費者與企業間的契約並未依照《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特別達成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消費者於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即可以所應受的損害填補數額為基數,依照該法第51條請求法定倍數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三、「損害額」是否包含「非財產上損害」的爭議 消費者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以「損害額」為基數,請求法定倍數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前已說明。

但該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損害額」是否包含「非財產上損害」,過去存在極大爭議。

認為不應包含「非財產上損害」的見解,主要著眼於我國「填補損害」為原則的損害賠償體系,認為前述「損害額」應排除「非財產上損害」。

反之,認為應包含「非財產上損害」的看法,則認為《消費者保護法》並無排除「非財產上損害」之明文,且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其中的「生命」、「身體」、「健康」即為受到侵害時,《民法》准許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具體項目。

就此爭議,最高法院大法庭作成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認為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民國104年6月7日修正公布前同法第51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

從而,最高法院認為前述所指的「損害額」應包含「非財產上損害」。

又此號最高法院裁定雖然針對修正前的《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作出解釋,但因為修正前後僅有法定倍數等之些微差異,故關於「損害額」之解釋,仍有參考之價值。

四、結語   生活於現今的工商社會,「消費」已經是每人每日必定發生之行為,故認識《消費者保護法》即為重要。

對於企業經營者而言,隨著消費者意識逐漸高漲,熟稔《消費者保護法》以防止紛爭於消費之始,亦為重要的經營功課(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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