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消費糾紛,就可以請求消保法第51條的懲罰性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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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了主張解約退錢或請求退還部分價金之外,又看到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 ... 只要是消費糾紛,就可以請求消保法第51條的懲罰性賠償嗎? 2021-01-06 某A跟二手車行買了一輛二手車,把車牽回家之後,發現車子的里程數被調過,除了怒告二手車商詐欺之外,亦考慮請求損害賠償。

A除了主張解約退錢或請求退還部分價金之外,又看到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可否再以本條規定,要求車商賠償損害賠5倍的懲罰性賠償?消保法第51條與第7條的關係本條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目的是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懲罰惡意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

但並非所有的消費糾紛,都適用此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依法條文義,其適用前提乃「依消費者保護法所提之訴訟」,意即訴訟的請求權基礎須為消保法所規定者,但遍觀消費者保護法,得獨立作為請求損害賠償基礎者,僅第7條至第10條,其構成要件可統一由第7條來解釋。

消保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消保法第7條所謂的損害,不包括瑕疵商品本身的損害或其他純粹上經濟損害,須屬「加害給付」,就是須這個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導致「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額外受損害,例如手機設計不良導致爆炸炸傷消費者,消費者的醫藥費、受傷的慰撫金,才是消保法第7條的「損害」,而手機損毀的損失,則非屬之。

所以消保法第51條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其損害須屬消保法第7條至第10條所得成立,若依其他法律(例如民法債務不履行規定)成立之損害,則不算在內。

以旨例而言,A買的二手車里程數被調表,但這不是安全性的問題,A自身也未因此另外受到損害,損害僅為商品即車輛本身,雖然屬於消費糾紛沒錯,但不能依消保法第51條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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