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新聞-消費糾紛合理求償爭議方能圓滿落幕 - 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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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消費者以業者未盡責提供新鮮食材,導致其用餐心情大受影響,向業者要求賠償當天消費金額的10倍金額,但因賠償額度已逾越合理範圍而遭業者拒絕。

臺中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關閉 消費糾紛合理求償爭議方能圓滿落幕 返回 ::: 現在位置 首頁 >熱門公告 >市政新聞 友善列印 回上一頁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LINE 日前有消費者以業者未盡責提供新鮮食材,導致其用餐心情大受影響,向業者要求賠償當天消費金額的10倍金額,但因賠償額度已逾越合理範圍而遭業者拒絕。

臺中市政府消保官表示,業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應負賠償責任,但消費者請求的金額,應以受損害金額為基礎,合理計算,和解可能性才會提高。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表示,臺中市有消費者與朋友聚餐,在用餐時發現業者所提供的食材未盡新鮮,影響用餐心情;隔日,消費者向業者表達不滿情緒,但由於相關服務人員未積極友善處理其客訴,導致消費者更加不滿,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在消保官協商過程中,消費者持續表達不滿情緒,認為業者未善盡控管食材品質,有違餐飲業者應盡的義務,且未友善處理其客訴,堅持要求業者應提供當日消費金額的10倍金額為賠償,以作為懲罰。

最後,業者以本件消費糾紛僅為個案,消費者求償額度已逾越一般合理範圍,委婉拒絕此賠償要求。

臺中市消保官表示,餐飲難免都曾發生食材未盡新鮮的問題,類似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但通常業者都能在事件剛發生時與消費者圓滿處理,本件個案因業者未能積極在事件剛發生時處理客訴,導致消費者除對業者的商品品質不滿外,更對業者的服務品質感到憤怒,因此消保官呼籲,在現今消費意識高漲的時代,企業經營者實在有必要強化客訴品質,以利第一時間有效解決消費糾紛,並建立良好企業形象。

臺中市消保官也表示,消保法第5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因過失所致消費者損失,消費者得請求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縱使是故意,亦僅得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因此消費者對於業者損害賠償請求時,仍宜理性溝通,過多憤怒情緒及不合理賠償要求,皆無助於糾紛的解決。

消費者如有消費問題,可在上班時間以手機或市話直撥「1950」,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5/7*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劉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709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發布日期: 2014-05-08 點閱次數: 568 至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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