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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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特訂定本要點。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7月02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04301774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得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本部研究發展工作,由綜合規劃司負責推動;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由各研考業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本部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書面或實地查訪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六、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及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與機關業務,研提推動及改進作法。

   (三)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七、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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