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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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 ... 目前線上:953人,瀏覽人次:67262733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 提升施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 究發展工作。

各機關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 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 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研考業務之主管單位負責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機關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各機關研究計畫結案後,應將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登錄於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

〔立法理由〕一、原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每年四月,均透過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統 整各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據以辦理「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年報」彙編及發布作業。

二、機關依規定於GRB登錄研究計畫相關資料及進度,因此相關資訊均隨 時更新異動,可以由系統查詢得知,爰停止辦理前開成果年報彙編及 發布作業,各界可透過前開系統平臺即時查詢政府研究計畫資訊。

三、本點配合上述作業方式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並新增第二項。

五、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機關及所屬機 關研究計畫資料登錄情形,如有登錄資料與實際辦理情形不符者,應 確實督導改進。

〔立法理由〕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並新增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就本機關及所屬機關 研究計畫管理作業督導責任之規定。

六、各機關得視需要,每年向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 效,並提出檢討。

國家發展委員會得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將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七、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動,有顯著成 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 (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發給獎金。

(二)依各機關陞遷評分標準表列入個人陞任評分。

(三)薦送進修或公開表揚。

(四)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五)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九、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 發展相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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