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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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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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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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2.本法 110.01.13 修正之第 12、13、973、980、1049、1077、1091、1127、1128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981、990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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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