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簡文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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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或年非連緒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
」」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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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簡文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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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2020-01-3015: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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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月薪制勞工之「ㄧ日工資」ㄧ定要除以3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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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但書前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而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亦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再觀諸同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可知,雇主得就工資計算或結算採計時、計日、計月、計件或其他方式給付。
2.又採月薪制者,勞動基準法並未就每月或ㄧ個月應如何計算或起算特別規定,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而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而內政部75年12月12日台(75)內勞字第463132號函亦規定:「「有關勞工法令規定之稱月或年者,可依民法第123條規定,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緒計算者,每月為30日,每年為365日。
」」然就期間之計算,民法第123條第1項固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惟民法第119條另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為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依本章之規定。
」故勞資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行為已另定有期間之計算方法,自應依勞資雙方當事人間之約定。
從而,雇主得與月薪制勞工之每月或ㄧ個月為當月ㄧ日至當月之末日,且於計算1日工資時,約定以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除以以30日推計之;另因民法第123條規定僅表示依曆決定連續期間,並非表示必須以每月1日至該月末日計算每月或ㄧ個月(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17號判決參照),雇主自得與勞工約定「每月或ㄧ個月」之計算方式,例如自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民法第121條參照)(註1),並就ㄧ日工資約定以月正常工時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當月實際日數或ㄧ律除以以30日推計。
故雇主得與月薪制勞工就每月或ㄧ個月及ㄧ日工資之計算採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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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月薪制月薪制一定要除以30天名師好文簡文成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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