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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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爰依「教育部委託 ... 下列事項: (一)研究資料:包括研究名稱、中英文摘要、對教育政策貢獻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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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爰依
「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院各單位依業務推動之需,動用公
務預算,委託學校、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所執行具研究
性質之計畫,且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之用。
但不包括一般業務委外辦理計畫。
三、本院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需求單位預擬委託研究需求及主題;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
本院業務發展之需要為原則;且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後選定
之,以避免研究主題重複,再提本院委託研究審核小組審議。
但
委託經費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確實具連續性、迫切性或特殊性之
研究計畫,研究主題免提審核小組審查,由各單位敘明事實及適
當理由,簽奉首長核定,依核定方式辦理。
(二)經會議或奉核定審核通過之研究主題,其委託方式應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採購。
但連續性計畫或具迫切性、特殊性之研究計畫
案,應就個案敘明其符合採行限制性招標之適當理由,經委託研
究審核小組審查通過,並簽奉首長核定後,逕指定廠商(個人)
辦理議價;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個人)可供應或承作者,應經委
託研究審核小組審查擇定最優廠商(個人),並經首長核定後,
與該最優廠商(個人)辦理議價。
(三)為瞭解計畫主持人有無同時接受二項以上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情
形,各單位應於決標前,請投標者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
(四)各單位於辦理計畫書評審階段,除評選計畫是否得標外,應確實
審議計畫書內容,並加強計畫書研修作業,以確保研究方向合乎
原訂計畫目標,研究成果有助於施政參考。
(五)各單位簽訂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六)受委託者應於契約簽訂後十日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至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七)各單位按季登錄執行進度並依契約辦理各期報告審查、經費核撥
(銷)及驗收事宜。
(八)受委託者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登錄研究報告摘要。
(九)各單位簽辦研究結論、建議事項與採行情形。
(十)各單位建立及保管委託研究相關檔案及資料,並於完成驗收及核
銷後分別送一份予秘書室及綜合規劃室保管。
四、本院委託研究審核小組由本院副院長、教育制度及政策研究中心、課
程及教學研究中心、測驗及評量研究中心、教科書發展中心、編譯發
展中心主管及院內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組成,必要時得視研究案性質
邀請小組成員出席並聘請院外人員協同審查。
於每年一月、三月、十
月辦理研究主題之審議。
五、本院各中心就年度需委託之研究案,於每年十二月、二月、九月底前
將研究需求(含主題、研究計畫選題作業、問題背景、研究目的、研
究期間、經費預估與來源及受委託人之條件……等),提委託研究審
核小組審議;必要時,得加開會議審議。
六、年度研究計畫經費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
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者,應報教育部初審後層轉送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辦理計畫審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如附件一)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研究資料:包括研究名稱、中英文摘要、對教育政策貢獻評估等
。
(二)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五)研究預期成果及政策性之預期成果。
(六)研究人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
行中之研究計畫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七)研究經費之配置。
(八)相關參考資料。
前項研究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本院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如
附件二),填具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明細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
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每年度編列機關概算時,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
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應將委託研究計畫案經費,明列於年度
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項下。
九、本院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及研
究對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對同一
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
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凡計畫之主持人於同一期間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二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院委託
研究者,該計畫成效列為查核重點。
十、經招標作業決標後簽奉核定之研究計畫,其負責單位應儘速會同秘書
室辦理簽約手續,俟完成簽約程序後計畫始得進行。
受委託者如屬個人,應以其為簽約主體,且以專(兼)任性質服務於
機關(構)團體者,應以其服務之機關(構)團體為計畫之監督單位
。
受委託者如屬公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以其為簽約主體,並
以其會計單位為計畫之監督單位。
契約書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採購契約要項及本作業要點
涉及廠商權利義務之項目辦理,該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
納入。
為有效發揮統籌管理之功能,各單位於計畫簽約後,應分別送
契約書影本一份至秘書室及綜合規劃室。
受委託人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應負保密
之義務。
本院與受委託人簽約時,應取得受託人所檢附全體研究人員
願遵守前項規定之同意書(如附件三)。
更換研究人員時,亦需取得
前項之同意書。
十一、委託研究經費核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但本院認為研究
範圍有擴充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內:
得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計畫
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
(二)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以下者:
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第一期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三
十,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計
畫基本資料後一次撥付;第二期款額度為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
之七十,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
訊系統GRB登錄期末報告摘要後撥付。
(三)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
應分三期撥付,各依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
分之三十,分別於契約簽訂、期中報告審查、期末報告審查修
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依規定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登錄各期
應填報之資料後撥付。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撥付、執行及核結作業,應依本院委託研
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詳見附件四)辦理。
十二、各計畫受委託者應按期提報期中(期程在一年(含)以下者,得免
提送)、期末報告(含研究報告摘要)送本院,如有不可歸責事由
,致未能按期履行時,應於其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院,延期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且延長執行期間
所需之經費由受委託者自行負擔。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本
院認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事由。
契約有效期限後受委託者縱有不可歸責事由,亦不得請求本院延長
契約期限。
期中報告內容應包含(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二)蒐集之資料
及文獻分析(三)初步研究發現(四)初步建議事項(五)參考資
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參考文獻等)。
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悉歸本院所有;研究
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部分或全部,
未經本院事先書面同意,受委託人不得對外發表。
十三、本院各單位對受委託者所提之期中及期末報告應以書面審查方式為
主(研究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五),若因特殊需求,以會議方式進行
審查,應另以專案簽陳核准辦理。
審查意見並應送受委託者參考修
正報告書,計畫主持人應將審查紀錄、修正情形對照表(撰寫格式
如附件六)列入附錄中,俾便瞭解報告修正情形及未能修正之原因
。
十四、各委託研究計畫期滿前一個月,受委託者應將期末報告書初稿報本
院審查。
本院各單位於收受報告書初稿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
查意見送請受委託者於十五日內修正或說明,並提送研究報告書(
撰寫格式如附件七)依約定份數(報告書封面印製格式如附件八)
及電子檔二份。
各單位應於報告書審查通過後限期會同相關人員辦
理驗收並簽認。
本院委託研究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含中英文摘要(摘要內容、對
教育政策之建議與貢獻、關鍵詞)、緒論、文獻探討、研究方法、
結果與討論、結論與建議、參考文獻等。
研究成果報告之研究結論與建議事項,應分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
建議二類,採表格或條列方式逐條臚列敘述,並說明理由。
但亦得
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評估可行性並專案簽辦,其重要者提本
院委託研究審核小組會議報告。
十五、本院各項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各
中心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委託研究報告及電
子檔案光碟分別送至國家圖書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
資料中心、教育部資料室、本院綜合規劃室、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
辦理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委託研究報告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成果發表會,其具有參考或應用
價值需出版者,應依本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六、本院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
度及追蹤研究成果之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十七、本院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程序爭議案件,由秘書室會同有關單位處
理。
十八、本院人員不得參與委託研究計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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