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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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 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0年03月12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 會綜字第110001752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 立法理由: 條文修正總說明-1101214.pdf條文修正對照表-1101214.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第四點訂定本要點。

 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委託研究計畫,除應依管理要點、本要點,並應依  政府採購法及利益衝突迴避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會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委託單位)  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政府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對象)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會職權交辦案及其後續衍生之委託案,符合前項規定者,準用本要點。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委託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    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委託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四、委託單位於編擬年度概算前,應先期研擬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就政策  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特殊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  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委託單位於年度中因急迫性、特殊性須執行的委託研究計畫,應敍明計  畫需求、目標及原由,報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並送本會核備。

五、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  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  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六、委託單位應滾動檢討委託研究計畫,並自行審議,於每年度十二月底  前將次年度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及自行審議結果提送本會核備。

 各單位編列預算審查會議時,應將委託研究計畫納入考量,以落實執行  本要點。

七、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決標或職權交辦核定後十四日內,將委託  研究計畫名稱及其研究重點等資料,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  情形外,應登錄GRB及刊登本會網頁;增修異動時亦同。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來源如屬本會主管政府科技發展計畫,應於GRB與上  層科技研發細部計畫連結。

八、委託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查核、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單位應配合本會綜合計畫處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調查;計畫    項目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二)受委託對象應依原定之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究,未經委託    單位同意,不得變更。

(三)委託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計畫管理,確實監督掌握所轄研究計畫之    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GRB系統相關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前款專責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研究計畫進度及成果。

計畫經費    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按季查核,每季不得少於一次。

受委託對象    應配合辦理查核作業,提供研究進度相關資料。

(五)計畫主持人於計畫研究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或    連續三次以上接受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應優先列為    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受委託對象應依委託單位所訂時程提交研究計畫期中進度、期末成    果,送委託單位審查。

(七)委託單位接獲受委託對象所提期中報告、研究成果報告,應依契約    規定辧理審查,得以書面或會議之方式進行;但計畫經費逾新臺幣    五百萬元者,委託單位審查作業應納入外部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    不得少於審查總人數之百分之五十。

(八)本會得視需要會同相關單位就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行書    面或實地查訪。

(九)受委託對象依本要點須辦理之事項,應納入契約規定。

九、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委託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  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  存,供公眾參考使用,並登錄GRB及刊登本會網頁。

十、本會綜合計畫處應視委託研究計畫結案情形,協調委託單位辦理成果  發表會,各委託單位應配合發表會主辦機關辦理成果發表會。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應配合出席成果發表,如因特殊理由無  法出席,應敘明理由並徵得委託單位同意。

十一、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存檔備查。

十二、委託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三、本會各所屬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並提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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