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官網|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辦法(108.8.29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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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相關法規/校內重要規章/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辦法(108.8.29修)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98年2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100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100年10月13日校務會議修訂102年6月28日校務會議修訂103.08.29校務會議修訂(修訂名稱及部分內容)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訂108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一、本補充規定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通過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應設立「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審查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主任教官、教學組長、註冊組長、試務組長、生輔組長、訓育組長及各學科召集人為代表,共同訂定、研修、宣導及執行本補充規定。
三、學生學習評量分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第四條)德行評量採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除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四、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五條)五、每一科目之成績採用方式,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於學期初由任課教師告知學生; (一)日常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第四條)由任課教師斟酌決定,依下列方式辦理(至少採列2項):1.口頭問答。
2.學習態度。
3.演習練習(含紙筆測驗、作業、作文等)。
4.實驗、實習。
5.報告(含專題研究報告、口頭報告、閱讀心得報告、調查資料彙整報告等)。
(二)加權計分: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考試科目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各考科的總學分數除之。
(第七條) (三)成績簿:每學期成績資料,應留存書面資料,以備查核之用;校務成績系統具備列印成績簿功能,經教師簽名後交予教務處留存存查。
(四)學業成績評量:依下表比率計算之。
1.日常考量與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依比例計算合計為學期成績。
日常考查第1次期中考第2次期中考期末考適用對象報告、習作、論文、作品30%20%20%30%3次定期考30%35%35%2次定期考30%70%1次定期考或報告、習作、論文、作品…等其他多元評量方式2.體育成績之運動技能占60%,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30%,體育常識占10%。
3.其他學科成績由學科於期初提交評量規準(規準比照五之(一)標準訂定)。
六、各科目之學期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成績如有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
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採計至小數點後第一位(以第二位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並登錄之。
(第七條)七、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辦理。
(第八條)八、各科學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並覆核無誤後簽名,書面紀錄送交教務處彙整,一旦輸入電腦結算成績後,不得逕自更改;如發現試卷評分或成績計算有誤者,須填寫成績更正說明書詳明原由,經教務處查證屬實並簽請校長核可後,始可更正。
九、除部訂語文領域(不含第二外語)、數學領域、社會領域、自然科學領域外之其他領域課程、校訂必修及多元選修等科目之補考時間、方式,由授課教師於學期中向學生宣布,於學期成績提交教務處前完成補考手續,不另辦理統一補考。
十、學科補考時間,上學期訂於寒假舉行,下學期訂於暑假舉行。
缺考學生除因特殊原因經請假核准外,不予另行補考。
十一、參加重修或自學輔導學生,應於學校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申請時,應依教育主管單位規定之標準繳交費用。
十二、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銷假日在定期考查結束三個上班日者由任課教師補行考試,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第二十四條) (一)請公假、病假(檢附醫院證明)、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定期考試期間,除有特殊原因於考試前三天經請假核准外,不得請事假。
請事假(檢附家長證明)、生理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者,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因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喪亡或特殊事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前項考查如銷假日超過定期考查結束三個上班日者,該次考查予以免試,其學期成績計算方式如下:1.該學科舉行兩次期中考試,因缺考致僅有一次期中考試成績者,以該次期中考試成績計算。
2.該學科舉行一次期中考試缺考致無成績,或兩次期中考試均無成績者,以期末考試成績為期中考試成績。
3.期末考試缺考致無成績者,以期中考試成績為期末考試成績。
4.期中、期末均缺考致無成績者,以日常考查成績為學期成績。
(四)缺考而申請未通過者,不准補考。
十三、學生減修學分以不超過不及格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第十三條)十四、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有關減修、免修規定,學生減修、免修之時段,其作息依學校所定相關規定管理。
十五、新生及轉學生入學之抵免科目學分,須經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規定辦理審核或甄試。
十六、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由審查小組依測驗結果逕行認定;其學科審查規定,依本校資賦優異學生學科免修審查實施要點辦理。
(第十七條)十七、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須經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審查委員會」審查:(一)科目學分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二)抵免科目學分採計須與本校所開設科目相同,單科目學分數不同時,採計方式如下:學分數高於本校時,採計以本校所開課學分數;學分數低於本校時,採計以原校所開課學分數。
(三)如符合本校該階段所開設之課程學分達三分之二者,得給予升級,其他不符合之科目以重修或自學輔導方式補救之;若未達本校該階段所開設之課程學分三分之二者,得輔導學生就讀適當年級。
十八、徳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特別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三)獎懲累計方式如下:1.嘉獎三次作為小功一次累計。
2.小功三次作為大功一次累計。
3.警告三次作為小過一次累計。
4.小過三次作為大過一次累計。
(四)功過相抵原則為前功不能抵後過,大功抵大過,小功抵小過,嘉獎抵警告。
但三次嘉獎不能抵一次小過,餘類推。
功過相抵後統計結果做為依據,所有獎懲紀錄仍保留在學生資料中。
(五)警告、小過及大過可以愛校服務方式申請抵銷,辦法見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
(六)申請銷警告,觀察期一個月,申請銷小過,觀察期二個月,觀察期內不得有其他處分,否則加倍懲處。
(七)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成績單上的紀錄為自入學後累計結果。
十九、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並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四條)二十、德行評量之出缺席與獎懲相關規定如下:(一)全學期全勤者,記小功乙次。
(二)升旗朝會及重要集會(各年級或全年級集合)無故缺席者,記警告乙次。
二十一、德行評量由以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與導師參考:(一)各處室辦理學生參與校內外競賽:提供學生校內外特殊表現成績或名次。
(二)訓育組:提供各班幹部名單。
(三)活動組:提供學生參與社團名稱職位及活動表現及全人發展服務學習認證時數。
(四)生輔組:提供獎懲紀錄及出缺席紀錄。
二十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如個案會議、專案會議等),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四條)二十三、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二十二條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紀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如個案會議、專案會議等),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二十四、重修、補修、復學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含獎懲)均須保留、累計,不予撤銷,改過銷過仍依學生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要點辦理。
二十五、入學學生所修學分數,須符合教育部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科目與學分數規定:(第二十七條)1.108學年度以前入學之普通班學生,依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規定,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60學分,包括:(一)必修學分:表中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至少須修習120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學分48學分。
(二)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40學分。
皆符合上開規定,方可發給畢業證書。
2.108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普通班學生,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總學分180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102學分且成績及格;同 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40學分且成績及格。
3.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4.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未達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核發高中成績單。
二十六、特殊班學生之專業課程均為必修,畢業學分標準則依實際開設必修課程計算,應全數取得學分始准予畢業。
二十七、高級中學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兩年(含重讀與延修);如因故休學者,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限。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三歲以前)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
二十八、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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