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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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2. 該科目上學期並未開設者:. 學期成績評定標準:上學期該生學期總成績名次對應本學期班上該科之相同名. 次的成績。 處理程序: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未參加之學生,由教務處 ...
- 2國立溪湖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五、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程學生並得 ...
- 3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高雄市教育局
第四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
- 4教務處官網| 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辦法(108.8.29修)
五、每一科目之成績採用方式,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於學期初由任課教師告知學生;. (一)日常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
- 5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