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成績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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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五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及節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 2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 高雄市教育局
第四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
- 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2. 該科目上學期並未開設者:. 學期成績評定標準:上學期該生學期總成績名次對應本學期班上該科之相同名. 次的成績。 處理程序: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未參加之學生,由教務處 ...
- 4註冊組|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 5國立溪湖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五、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程學生並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