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 法律百科
文章推薦指數: 80 %
績效獎金是依照績效分配給勞工,並非經常性的給與,所以不屬於工資。
全勤獎金則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所以屬於工資。
夜點費與誤餐費則不屬於工資。
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文:林大鈞(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勞動‧工作
/工資、福利
‧
3
3
刊登:2018-11-09
‧最後更新:2022-01-07
本文
工資的認定是勞動基準法上的重要問題,舉凡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都是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準。
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見圖1)
圖1 薪水裡的這些項目,都算在勞基法的「工資」內嗎?
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是雇主為了激勵員工士氣,依照績效由公司盈餘抽取部分分配給勞工。
對此,主管機關[1]認為績效獎金如果是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所發的,是一種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屬於工資;然而,法院實務[2]則認為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因為績效獎金的發放需要取決於雇主的年度盈餘、在職員工的個人表現等,並不是勞工工作就可以獲得的報酬,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3]規定,不論績效獎金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給與,都不會影響績效獎金屬於一種獎勵、恩惠性之給與的性質,與勞工的工作之間並不存在對價關係,也不是經常性給與[4],故不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法院對於績效獎金的認定不同,後續發展也值得關注。
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是勞工每月出勤工作提供勞務,雇主對該勞務本身所給與的對價,實務認為,全勤獎金即便具有獎勵性質,但依然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自然包含在工資的範圍內[5]。
夜點費、誤餐費
一般而言夜點費是雇主為了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所給予的購買點心費用。
誤餐費則是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
實務認為這兩種費用,本質上都不是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
但如果雇主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藉以迴避或減輕雇主日後的平均工資給付責任時,則應該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6]關於工資的定義進行個案認定[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1998/8/20):「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績效獎金,乃雇主為激勵員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之給與。
不休假獎金及績效獎金,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
」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89號判決:「雇主為激勵勞工士氣、留住或吸引人才,按績效由年度盈餘中抽取部分所得發給在職員工之獎金,由於需視雇主年度盈餘狀況、個人表現及是否在職,以決定是否核發及其金額,顯見其非單純因勞工提供勞務即可必然獲取之對價,亦非勞工於制度上得經常性領得之給與,核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定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而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
郭玲惠(2012),《勞動契約法論》,頁141。
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1998/9/4):「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至平均工資之計算,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全勤獎金屬於工資之一部分,計算應休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即應將該獎金列入工資一部分。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行政院勞委會(94)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函(2005/6/20):「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
3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動作
檢舉
匿名(一般會員)
2020-12-2217:15:08
您好,貴網站關於績效獎金的部分,與勞動部上的資料有所出入,想問應該以何者做為參考?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1/6008/19156/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
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20日台87勞動2字第035198號函)
動作
檢舉
陳琦姸(認證法律人)
2021-03-2915:56:49
讀者您好,我是這篇文章的責任編輯,謝謝您的提問,有將您的問題轉告作者。
本篇說明績效獎金不屬於工資是依據法院判決,確實與勞動部認為績效獎金是工資的見解不一樣,作者也在本文補充了勞動部的見解。
至於「績效獎金」是不是工資,除了法院的見解與行政機關不同,很多時候也必須個案判斷:被認定屬於工作對價報酬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如果沒有對價關係,是獎勵性、恩惠性的給予就不屬於工資。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果有具體的個案問題,建議仍應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
動作
檢舉
LU0011262(一般會員)
2022-05-1917:32:07
業務人員的業績獎金本就屬於業務人員的所得,因為有明確規章規定其達成率及獎金數額等等,可以請教您倘若業績獎金剛好在退休前6個月內發放,其計入工資的算法是除以6抑或是除以12呢?
工資
,誤餐費
,對價關係
,經常性給與
,獎金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相關文章
相關問答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
如您有個案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我了解並同意
鼓勵您多舉例,讓法律名詞更容易理解。
延伸文章資訊
- 1工資範圍包括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和誤餐費嗎? - 104職場力
雇主時常巧立給付名目並主張該給付並非工資,以減輕自身給付責任,以下分述幾種常見的給付名目是否屬於工資: 一、績效獎金二、全勤獎金三、夜點費、誤餐費.
- 2加班費、獎金算工資嗎?拆解4點常混淆的薪資明細 - 518熊班
雇主發給員工的薪水、獎金等薪資名目非常多,究竟哪些屬於工資須申報, ... 而在此條規定中,工資的判斷重點在於前段「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 ...
- 3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 - 勞動部
- 4何謂「工資」?「工資」之認定標準為何? - 民事律師
(一)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基法第2條第3 ...
- 5績效獎金是否為工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若此獎金發放原則為(1)公司營運狀況(2)部門及個人工作表現,若發放時併於12月薪水一起發放。請問:此獎金是否為工資且須納入月投保薪資呢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