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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為廢棄或變更之程序,稱之為「抗告程序」。

(二)抗告程序不服之 ... 公職考試 國營事業 銀行招考 會計證照 專技證照 金融證照 醫護證照 教職升學 考情說明 高普考試 高普考 熱門報考類科 初等考試 初等考試 熱門報考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特考 熱門報考類科 鐵路特考 高員級 員級 佐級 一般警察 行政警察 消防警察 移民行政 移民三等 移民四等 其他特考 司法特考 稅務特考 關務特考 國安局 調查局 原住民特考 身障特考 監所管理員 經濟部所屬 台電招考 台糖招考 台水招考 中油招考 台菸招考 經濟部國營聯招 捷運招考 台北捷運 桃園捷運 台中捷運 漁農會 漁會招考 農會招考 水利會 更多國營事業 郵局招考 中鋼招考 中龍招考 港務公司 台鐵營運人員 中華電信 國營 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中國輸出入銀行 公股 兆豐商銀 彰化銀行 華南銀行 台灣企銀 第一銀行 合作金庫 農業金庫 民營 板信銀行 上海銀行 三信銀行 聯邦銀行 新光銀行 高雄銀行 陽信銀行 聯合測驗 金融基測 會計證照 記帳士 IFRS專班 會計師  會計乙級 不動產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導遊領隊 領隊導遊 領團人員 法律管理 國際專案管理師PMP 助理國際專案管理師 專技人員 消防設備人員 國際證照 CFA財務分析師 CFP理財規劃顧問 國內證照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信託業務人員 投信投顧營業員 期貨分析 證券分析 理財規劃人員 股市投資分析 銀行招考檢測 金融基測 醫護證照 護理師 醫師 營養師 食品技師 保健食品工程師 物理治療師 驗光師 教職考試 教師檢定 教師甄試 公幼教保員 升學/檢定 警專考試 學測指考 學士後中醫 考情講座 公職說明會 國營說明會 記帳會計說明會 不動產說明會 金融說明會 輔導講座 考試工具 電子報 三民官方粉絲團 名師前線粉絲團 經驗分享 上榜心得 命中事實 ×Close 訊息 救濟程序-抗告程序 ×Close 訊息  首頁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救濟程序-抗告程序 作者:陳毅弘、李由   概 說 (一)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對於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請求「上級法院」為廢棄或變更之程序,稱之為「抗告程序」。

(二)抗告程序不服之裁定,非必有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之觀念。

(三)且抗告程序不服之裁定,並無「事實審」與「法律審」之別。

(四)「裁定」,有由第一審法院為之者,亦有由第二審法院為之者(如第二審處罰證人之裁定),更有由第三審法院為之者(如以第三審上訴不合法,由第三審為駁回之裁定)。

(五)在抗告程序,僅有「抗告」與「再為抗告」。

(六)「抗告法院」,未必為第二審法院。

例如:不服第二審裁定即抗告於第三審法院。

(七)「裁定」,亦未必均得抗告或再為抗告。

例如:對第三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抗 告 要件 (一)積極要件 1.主體 (1)抗告權人。

(註:在抗告程序之「抗告人」,並非必為「訴訟當事人」) (2)倘若「第三人」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亦得抗告,例如: A.「證人」(第303條)。

B.「鑑定人」(第333條)。

2.客體 (1)原則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

(第482條本文) (2)但下列情形,原則上均不得抗告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第483條) (B)惟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如影響當事人程序上重大利益者,法律亦有例外許為抗告者,例如: a.駁回迴避聲請之裁定。

(第36條、第39條) b.輔助參加准否之裁定。

(第60條第2項) c.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

(第77條之1第4項) d.關於訴訟救助之裁定。

(第115條) B.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裁定 (A)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第484條第1項本文) (B)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第484條第1項但書) a.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b.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

c.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

d.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

(C)第484條第1項但書之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第484條第2項) (D)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484條第3項) C.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 (A)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第485條第1項) (B)第485條第1項之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第485條第2項) (C)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第四編抗告程序;第482條)之規定抗告。

(第485條第3項) D.法律特別規定不得抗告或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 (A)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抗告者,例如:宣告監護之裁定。

(第609條第1項、第624條第1項) (B)法律明文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者,例如: a.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23條第4項) b.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28條第3項) c.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

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36條) d.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第88條) e.拒卻鑑定人之聲明經裁定為不當者,得為抗告;其以聲明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第333條) f.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371條第3項) g.駁回調解聲請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406條第2項) E.非不利於抗告人之裁定 (A)「抗告」,乃係不服下級法院之裁定,請求上級法院救濟之程序。

(B)因此,利用此項程序應以有必要性質者為限,故提起抗告之人必係因裁定而受不利益之人,始應認其有抗告之利益。

(二)消極要件 1.須於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487條本文) 2.須未捨棄抗告權。

(第495條之1準用第439條) 3.須未撤回抗告。

(第495條之1準用第459條) (三)程式要件 1.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第488條第1項、第2項) 2.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為之。

(第488條第1項) 3.應表明抗告理由。

(第488條第3項) 效力 (一)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第491條第1項) (二)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該裁定,不得抗告。

(第491條第2項、第3項) 審理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 1.程序合法要件之審查 (1)提起抗告,應向原法院或審判長所屬法院為之。

(2)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抗告程序是否合法,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認「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3)「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不得以抗告狀未表明抗告理由為由駁回。

(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 (4)原法院或審判長自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後,無須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此裁定,得為抗告。

2.有無理由之審查 (1)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第490條第1項) (2)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第490條第1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490條第2項) (二)抗告法院 1.程序合法要件之審查裁判 (1)抗告法院於收受抗告事件後,應先就抗告程序合法要件加以審查。

例如: A.原裁定得否抗告。

B.抗告權已否喪失。

C.抗告是否合於法定程式。

D.有無繳納抗告裁判費。

(2)程序合法要件有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依總則有關規定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始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2.有無理由審查之裁判 (1)駁回抗告之裁定 A.抗告法院依其就事實上及法律上調查之結果,認原裁定於抗告人並無不當者,應認抗告為無理由,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第495條之1準用第449條第1項) B.原裁定依其理由雖屬不當,但依抗告程序所調查之事實證據或其他理由,認其結果並無不當者,仍以抗告為無理由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第495條之1準用第449條第2項) (2)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A.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第492條前段) B.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第492條後段) 再抗告 一、意   義 對於抗告法院所為之裁定不服,再為抗告者,稱之為「再抗告」。

二、要件 (一)積極要件 1.主體 (1)因抗告法院之裁定而受不利益者,得再為抗告。

(2)因此: A.如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抗告者,僅得由「原抗告人」提起再抗告。

B.如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亦僅得由「相對人」提起再抗告。

2.客體 (1)抗告法院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

(2)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

(二)消極要件 1.須於再抗告期間(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487條本文) 2.須未捨棄再抗告權。

(第495條之1準用第439條) 3.須未撤回再抗告。

(第495條之1準用第459條) (三)程式要件 1.以書狀或言詞為之。

(第488條第1項) 2.向抗告法院為之。

(第488條第1項) 3.應表明抗告理由。

(第488條第3項)須以抗告法院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抗告理由。

(第486條第4項) 4.須經律師強制代理。

(第495條之1準用第466條之1)   審理 (一)原抗告法院 1.提起再抗告未表明再抗告理由者,原抗告法院無須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 2.如再抗告狀已表明再抗告理由,原抗告法院逕將卷宗送交最高法院。

(二)再抗告法院(最高法院) 1.最高法院認再抗告不合法 (1)若最高法院認「適用法規顯無錯誤」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並未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436條之5參照) (2)最高法院以再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不得再審。

(第436條之5參照) 2.最高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 (1)最高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9條) (2)最高法院其以再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則不得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

(第486條第5項準用第436條之6) 3.最高法院認再抗告為有理由者 (1)若最高法院認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

(第492條前段) (2)非有必要,最高法院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

(第492條後段)   Facebook LINE Hide Show AddThisSharing Facebook LINE ※諮詢課程,歡迎來電或 網路諮詢 百科問與答 百科留言(600字以內) 我要留言 百科討論區 暫無討論 知識百科 KnowledgeInfo 國家風景區 中華郵政|2021/08/27 國際組織之參與 中華郵政|2021/08/26 水文 中華郵政|2021/08/26 臺灣地理概況 中華郵政|2021/08/25 譬喻 中華郵政|2021/08/24 了解更多► 相關新聞 RelatedNews 小職員挑戰國考搶高薪-一年上榜高普考財稅... 公職考試|2021/12/29 高考公務員年薪破60萬-PTT網友讚:勝... 公職考試|2021/12/24 不忍了!加薪靠自己-他90天拚過台電招考 國營事業|2021/12/28 薪水可達53萬!關務特考報名今開始-期限... 公職特種考試|2021/12/28 銀行招考前哨戰!金融基測FIT筆試明年2... 金融證照|2021/12/28 了解更多► 熱門活動 HotEvent 高普考試資料索取 高普初、地特|2021/03/22 台灣 台灣 台灣 高普考試資料索取 高普考勞工行政考古題下載 勞工行政|2021/01/11 台灣 台灣 台灣 高普考勞工行政考古題下載 高普考交通行政考古題下載 交通行政|2021/01/11 台灣 台灣 台灣 高普考交通行政考古題下載 高普考資訊處理考古題下載 資訊處理|2021/01/11 台灣 台灣 台灣 高普考資訊處理考古題下載 高普考機械工程考古題下載 機械工程|2021/01/11 台灣 台灣 台灣 高普考機械工程考古題下載 免費登記► 百科大綱索引 × 請先登入/註冊會員 會員登入 註冊會員 Facebook Google 保持登入狀態 忘記帳號/密碼 登入 姓名 Email 登入密碼 Verificationcode RefreshEnterthetextappearinthepicture Facebook Google 貼心叮嚀: Dear新朋友,歡迎您加入三民輔考,註冊後,即同意我們的 會員使用條款和 隱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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