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最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考前命題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因此,本件105年6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65萬元,縱然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

... 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 ... 考前命題 Home 107年最新→「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8-1「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735-001  8-2「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735-002  8-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735-003   十一、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萬元債權,於民國100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

105年6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65萬元,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

甲憤而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該筆65萬元價金。

新竹地方法院對甲的起訴,應如何裁判? ◎【擬答】: 按民訴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又民訴法第380條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因而,按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899號民事判例:「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該訴訟即行終結,除該和解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外,法院不得就其事件再為審判」故,調解亦可發生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效果與強制執行之效力。

因此,本件105年6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65萬元,縱然遭乙以消滅時效完成為由拒絕。

甲仍可執調解之結果,以資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自向乙執行其財產。

至於甲向乙住所地所在的新竹地方法院起訴之部分,因揆諸民訴法第253條規定,以及第400條之規定,並參酌第249條第1項第7款後段之規定,應以甲之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訴。

  十二、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250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裁定;乙對此裁定不服,再抗告。

於再抗告法院廢棄抗告法院的裁定並駁回甲前開抗告前,甲對該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

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 ◎【擬答】: 再審之訴係針對確定判決所提出之救濟,因而民訴法第49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然而,本件第一審法院雖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訴,經原告上訴後,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雖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後,經廢棄原裁定,但因乙仍然對此裁定聲明不服,並再抗告中,從而全案屬於尚未確定之狀態,原告甲自不能提起再審之訴。

此外,又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例:「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從而,本件甲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卻僅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顯然錯誤,其再審之訴自無理由。

從而受訴法院應判決駁回甲之再審之訴。

  8-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3735-003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