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台中張思涵律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 ◇案例事實. A小姐在20年前,為了前夫的債務而簽下一張40萬元本票,後來與前夫離婚不相往來了,但債主向前夫追討債務不成,於是找 ... 法律知識庫 法律知識庫 債務催討 分類名稱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公司法 離婚與監護 工程案件專區 債務催討 遺囑及繼承 醫療糾紛 其他民事法律 債務協商、更生及清算 房屋買賣糾紛 租屋糾紛 勞資糾紛 不動產涉訟 收到超過時效的本票裁定,怎麼辦? ◆案例事實 A小姐在20年前,為了前夫的債務而簽下一張40萬元本票,後來與前夫離婚不相往來了,但債主向前夫追討債務不成,於是找上A小姐,並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A小姐知道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的追索時效為3年,收到法院本票裁定時認為已經超過時效了,所以不以為意,但沒想到竟然還是遭到法院扣薪、財產也被查封,該怎麼辦?   ◆律師解說 票據法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未載到期日時)或到期日三年內,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但如果超過三年,只要票據形式上看起來是真的,法院仍然會依聲請核發本票裁定,也得以進行強制執行,所以發票人收到本票裁定千萬不要漠不作聲。

  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 對於超過三年時效之本票,發票人(A小姐)可提出時效抗辯,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請求,即得請求法院確認該本票票請求權不存在。

而時效抗辯同時也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後,新發生之消滅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亦可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如此即可不必再清償本票裁定所示之債務。

  善用停止執行制度 但提出上開訴訟仍須時間,而A小姐一直每月被扣薪、動產、不動產也被查封準備拍賣了,擔心訴訟確定時錢已經被債權人取走,這時,可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時,依同法第18條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通常會依一、二審審理期限期間的利息,作為A小姐應先提存法院之擔保金,只要A小姐繳納擔保金後,即可將強制執行程序停下來。

  延伸閱讀:本票時效是3年,但已經超過3年,有救濟方法嗎? 成功案例:執票人怠於行使票據權利案 延伸閱讀 借人民幣、美金、日幣,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返還新臺幣嗎? 假扣押釋明問題 「債務人脫產」怎麼辦? 回列表頁 ©Copyright2021張思法律師AllRightsReserved. 首頁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免費法律諮詢 聯絡我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


延伸文章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