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新進人員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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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如期參訓,經單位主管同意後,請填列請假單並交至人事室登記(請假單請自行至共用目錄/ 人事室/ 新生訓練請假單/ 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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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對象: (一)參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及地方特考三、四、五等考試及格錄取分 發之新進人員。

(二)由他機關轉調至本局之新進人員。

(三)其他各類(如:暫僱人員、臨時人員等)未參加相關訓練之新進 人員。

(四)前項(一)、(二)、(三)訓練對象包含就業服務中心。

三、開課時間: (一)新進人員達十五人以上或當次考試分發人員均已報到,原則上於 到職二至三週內辦理開課事宜,若遇特殊狀況時得延期舉辦。

(二)前項人員須併計就業服務中心。

四、課程內容: (一)組織科:介紹工會輔導、職工福利輔導等相關業務。

(二)外勞科:介紹外勞工作管理及檢查、法令諮詢及外勞安置服務等 相關業務。

(三)勞安科:介紹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勞動檢查等相關業務。

(四)關係科:介紹勞資爭議處理、防治就業歧視及推動兩性工作平等 相關業務。

(五)身輔科:介紹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庇護工場、職業重建等相關業 務。

(六)育樂科:介紹勞工教育輔導及勞工大學規劃辦理等相關業務。

(七)就業服務中心:介紹就業媒合、就業輔導及職業訓練等相關業務 。

(八)秘書室:介紹一般庶務、研考及資訊等相關事項。

(九)人事室:介紹差假登記及人員權益等相關事項。

(十)會計室:介紹費用申請、核銷等相關事項。

(十一)政風室:介紹政風及法制等相關事項。

五、上課注意事項: (一)入座前請確認是否已完成簽到。

(二)請勿攜帶飲食進入上課地點,可自備茶水。

(三)上課中應輕聲細語避免喧嘩,以免影響他人上課權益。

(四)請依課程時間準時參加訓練,勿遲到早退。

六、授課內容由講師自行安排,若需人事室協助影印教材或使用投影機等 設備,請務必提前告知。

七、課程完畢後,得實施課後測驗(選擇或是非題型),測驗內容由授課 講師決定。

八、課程時間、地點由人事室統一規劃辦理,並於開訓前以電子郵件通知 各參訓人員到訓。

九、講師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授課時間達五 十分鐘以上者,得支領鐘點費。

款項由勞資關係與福利-勞資關係與 福利-業務管理-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項下支應。

十、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如期參訓,經單位主管同意後,請填列請假單並交 至人事室登記(請假單請自行至共用目錄/人事室/新生訓練請假單 /下載使用)。

十一、訓練時數正式人員部分得列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人事績效考核中 計算;非正式人員部分僅得列入人事績效考核中計算。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人事室逕予補充規定。

十三、本要點經奉核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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