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雇主不得單方規定離職勞工之工資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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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某公司與勞工約定發薪日為次月10日,以匯款方式發放薪資,然為使勞工交接完備,於離職申請書上規定:離職人員薪資以支票開立,且應於發薪日隔日上班時間至公司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減止訟 市民參與 相關連結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單一陳情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臺北通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系列:10篇人權保障論文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減止訟 減止訟 市民參與 相關連結 首頁 公告資訊 新聞稿 新聞稿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雇主不得單方規定離職勞工之工資給付方式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聯絡人:連敏惠 聯絡資訊:1999轉(外縣市02-27208889)2350   臺北市某公司與勞工約定發薪日為次月10日,以匯款方式發放薪資,然為使勞工交接完備,於離職申請書上規定:離職人員薪資以支票開立,且應於發薪日隔日上班時間至公司領取,若無法親自領取,須再預約時間,不得委由他人領取,且該公司以勞工離職未完成交接為由未發放薪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認定該公司未依約定時間給付工資給離職勞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新臺幣2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勞工工資,原則上是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如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則不在此限。

該公司離職申請書關於離職人員領薪方式之記載,並非勞動基準法所謂當事人間的特別約定。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雇主,勞雇雙方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與勞工約定給付工資的方式後,雇主不得因勞工離職而另行單方規定給付工資之方式,以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而受罰。

點閱數:2203 資料更新:109-02-2416:54 資料檢視:110-08-0213:00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發布日期:109-02-21 回上一頁 ::: 公告資訊 最新消息 新聞稿 機關介紹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分層負責明細表 大事紀 策略地圖 業務資訊 業務服務 統計資料 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施政資訊 資訊公開 研究成果與文宣出版品 雙語詞彙 便民服務 申請案件 檔案應用 閱覽卷宗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機關帳號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人權專區 人權研究及活動 人權保障白皮書 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諮詢會議紀錄 人權保障相關網站 市民參與 相關連結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更新日期1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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