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出錯了,怎麼辦? - 永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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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除此,當事人不得以和解條件對己不利,或因他造事後不履行和解內容據以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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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15Fri201610:18 和解出錯了,怎麼辦? 和解出錯了,怎麼辦? ■溫煥彬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救濟之。

茲將繼續審判的原因及程序分述如下: 一、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除此,當事人不得以和解條件對己不利,或因他造事後不履行和解內容據以請求繼續審判。

1.無效的原因: (1)實體法上的無效原因:和解內容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和解當事人的一造,於為和解的意思表示時,本無欲受其所表示意思拘束之意,其情形又為相對人所明知者(即明知有心中保留情事),或兩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成立和解者,均為有實體法上無效的原因。

(2)訴訟法上的無效原因:和解者有違背和解要件所列的訴訟法上的和解要件者,均是有訴訟法上無效的原因。

2.得撤銷的原因: (1)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成立和解者。

(2)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成立和解,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覺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情事,即不為和解者。

B.當事人的一方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於重要的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二、請求繼續審判的程序 1.須由當事人請求。

2.須自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但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又自和解成立時起,或其原因發生於和解成立後者,自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3.應以書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原為和解的法院: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請求繼續審判的和解及請求繼續審判的陳述。

(3)應於如何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

(4)請求繼續審判的原因及遵守不變期間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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