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發布11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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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病主法第14條明定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人,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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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發布11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9-01-06
更新時間:109-01-06
衛福部於109年1月6日發布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以下簡稱疾病狀況或情形),計有多發性系統萎縮症、囊狀纖維化症、亨丁頓氏舞蹈症、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脊髓性肌肉萎縮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裘馨氏肌肉失養症、肢帶型肌失養症、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及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等11類疾病,並明定上述疾病其符合之臨床條件、確診之專科醫師(附件1),未來前開病人如事先簽署預定醫療決定,則可依其意願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衛福部表示,病主法第14條明定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人,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情形亦得適用。
因此,衛福部於去(108)年3月間公開徵求各醫學(協)會、病友團體及社會各界之提案後,為求慎重,除徵詢相關學會之專業意見外,並邀請提案單位、病友團體、法律、醫學倫理專家及相關專業醫學會召開多次會議,就適用之臨床條件範圍及診斷要件進行討論,終獲共識後,依行政程序法辦理發布。
衛福部表示,本次公告之疾病狀況或情形,多屬罕見疾病,其病程發展確實有別於本法明定之末期病人等四類患者,公告後將會與相關病友團體共同合作,積極協助病友依其意願,決定適當之預立醫療照護計畫,以確保其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依然能貫徹執行,保障罕見疾病患者之善終權利。
衛福部表示,為減輕民眾負擔、鼓勵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衛福部已推動特定對象諮商費用補助方案,讓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或情形之個案,免費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商機構名單見附件2。
此外,未來將定期於每年3月公開徵求適用病主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疾病或情形,有需求的病友團體、醫療機構、專科醫學會皆可提出申請,以作為後續公告之參據。
衛福部更呼籲民眾,重視自己的權利,踴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目前全國已有140家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服務,相關資訊可參閱本部網頁「預立醫療決定專區」。
附件下載
附件1疾病類別.pdf
附件220家示範機構名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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