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分為幾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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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倫理分析 - 國立中央大學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一條即. 明白揭示了三大立法宗旨,分別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病人善. 終權益與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Page 4. 144 《應用倫理評論》第67 期. 「自主」的 ...
- 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臨床業務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最相關的專科醫師,如腫瘤科,神經科,精神科,家 ...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
- 3病人自主權利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4衛福部發布11類疾病擴大適用病主法之臨床條件-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表示,病主法第14條明定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人,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 ...
- 5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自主權利法專區
可終止、撤除或不施行上述醫療處置,所應符合的五種臨床條件:(1)末期病人、(2)不可逆轉之昏迷、(3)永久植物人、(4)極重度失智、或(5)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無法治癒且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