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五條之規定18歲以上之未成年就醫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病人之病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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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 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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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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