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五條之規定18歲以上之未成年就醫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將病人之病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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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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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 條. 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 ...
- 2醫療倫理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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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天品愛報報】病主法上路讓重症病人自主決定如何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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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住院須知 - 臺北市首座
(四)按醫療法第75條第3項規定,病人經診治並依醫囑通知可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或轉院。若. 通知而不出院者,須經主治醫師同意,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3條規定健保不予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