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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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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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二章建築基地及界線 -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一、現有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 ·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寬度得分別減 ·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 ...
- 2歷史法規
第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及用途 ...
- 3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及附表2 - 高雄市政府主管 ...
第二十一條建築基地所臨接現有巷道之寬度四公尺以上者,應保持原有寬度;未達四公尺者,應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其 ...
- 4建築線 - 解釋頁
依法律規定,建築基地如要申請建築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而建築線指的就是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法律規定 ...
- 5建築線是甚麼?公私分際如何規範 - 台中學研究中心- 痞客邦
「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