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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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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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二章建築基地及界線 -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一、現有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 ·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寬度得分別減 ·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 ...
- 2建築線是甚麼?公私分際如何規範 - 台中學研究中心- 痞客邦
「建築線」是用來限制建築物的一種退縮線。通常是在未能明確認定道路邊界時,為了確保未來道路的寬度而加以指定,以避免建築物佔用道路範圍。在 ...
- 3建築線定義與核發成果分析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建築線之定義為:「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 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為了確保建築基地與道路出入口之連結,. 並且明確界定公共領域 ...
- 4建築線與畸零地使用 -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基地內通路顧名思義屬建築基地內. 之法定空地,屬規劃形成. Page 30. 現有巷道. •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 未計入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或經土地. 所有權人 ...
- 5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