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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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示)建築線。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及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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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規內容-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 桃園市政府 ...
法規內容 · 一、巷道寬度不足六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六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工業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 · 二、地形特殊者,前款巷道 ...
- 2建築線 - 解釋頁
依法律規定,建築基地如要申請建築必須與建築線相連接,而建築線指的就是基地與已經依法公布的都市計畫道路間的境界線,或是依法有指定退讓之現有巷道邊界線;法律規定 ...
-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 ...
- 4第二章建築基地及界線 -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一、現有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四十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八十公尺 · 二、地形特殊不能通行車輛者,前款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之寬度得分別減 · 三、建築基地正面臨接計畫道路 ...
- 5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及附表2 - 高雄市政府主管 ...
第二十一條建築基地所臨接現有巷道之寬度四公尺以上者,應保持原有寬度;未達四公尺者,應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