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及附表2 - 高雄市政府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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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建築基地所臨接現有巷道之寬度四公尺以上者,應保持原有寬度;未達四公尺者,應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其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修正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及附表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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