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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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 ... 常見問答集 親愛的消費者您好,歡迎使用本系統進行線上申請:(機關受理消費爭議申訴後,依規定送請企業經營者妥處,與檢舉程序不同) •請詳閱以下說明內容並了解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程序,幫助您掌握案件狀態與維護自身權益。

線上申訴調解申請說明 壹、 法源依據: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提起第一次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為免影響您的權益,請提供便於企業經營者連絡之方式,以利企業經營者得以迅速有效地與您連絡),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

」如仍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於30日內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

貳、什麼是消費爭議: 提起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必須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所謂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以消費為目的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同條第4款所稱消費爭議,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

如您是以營業或投資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服務,比如為投資購買連動債因推銷人員未盡告知義務而受投資之損失、或為營業用購買影印機卻有瑕疵等,而所產生之爭執,由於您並不是本法所稱的消費者;而所生之爭議也非屬消費爭議,尚無本法之適用。

叁、消費爭議申訴與調解之程序和管道: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消費者依照以上程序提出申訴,如果沒有得到妥適處理,依照同條第3項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如果依照本法第43條所提出之申訴,不能得到妥適的處理時,依本法第44條的規定,還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消費者向地方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第一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第二次申訴,可選擇向消費者之住所地、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之規定,應向下列地方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 (一)消費者住(居)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二)企業經營者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

(三)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

(四)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所定之調解委員會。

消費者提出之消費爭議申訴如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等協調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雙方,就爭議事項之解決達成協議,此種雙方之協議,性質上為民法的和解契約;如經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裁定認可者,則調解書即具有執行名義,於一方不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者,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肆、提出申訴與申請調解應提供當事人資料: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產生的爭議,性質上為私權的爭執,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與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申訴與調解之處理,是運用行政的程序以解決雙方之爭議,以避免提起民事訴訟的勞費。

為了處理消費者所提出之申訴與調解的申請,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地址)與爭議與請求事項是程序進行中必須要提供的資訊,需提供企業經營者以便程序的進行,而政府對消費者提供資訊之運用,也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

您所填寫的申訴資料,係供處理申訴案件之用,除經您書面同意或依法令規定外,不提供作其他用途之利用。

此外,消費者提起申訴或申請調解時,如未滿20歲者,因為無完全行為能力,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或調解行為。

於此情形,並應填載法定代理人之人身資料;如消費者委任代理人者,也應填載委任代理人之人身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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