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安全-消費糾紛處理管道及法律效力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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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爭議申訴, 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2.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 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組成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透過第三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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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處理管道及法律效力
不動產交易私權糾紛原因眾多,民眾如遇上私權爭議,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除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外,還可以透過「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調處」或「仲裁」等多元方式來解決,常見的處理管道及相對應的法律效力與聯絡方式如下:一、常見處理管道之法律效力類型管道法律效力聯絡或申請方式消費爭議申訴1.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2.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3.消費者保護團體一般私法契約效力(雖只有私法契約之效力,但因為是根據雙方之合意達成協議,因此自動履行的可能性較高)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消費爭議線上申訴系統點選「線上申請」,並瀏覽相關說明後,採「線上申訴」方式辦理。
或可於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傳真:02-27221990,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崔媽媽基金會調解臺北市各行政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信義區公所 02-27239777轉610松山區公所 02-87878787轉201大安區公所 02-23511711轉8500中山區公所 02-25031369轉571中正區公所 02-23416721轉320大同區公所 02-25975323轉161萬華區公所 02-23064468轉170文山區公所 02-29365522轉202南港區公所 02-27831343轉660內湖區公所 02-27925828轉313士林區公所 02-28826200轉7800北投區公所 02-28912105轉413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成立並經送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0條)請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於原案件點選「申請調解」。
或可於下載表格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傳真:02-27221990,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服務中心)調處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租賃爭議事件)先由當事人試行調處,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獲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本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僅受理不動產租賃之調處)仲裁商務仲裁機構仲裁成立經法院裁定後,得為執行名義,持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37條、第47條)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二、各類型管道簡介及相關費用:(一)消費爭議申訴: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第一次申訴,倘在第一次申訴階段如未獲妥適處理,得再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請第二次申訴。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4款規定,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如為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者間,或消費者與消費者間所發生之爭議,均不屬消保法所規定消費爭議的範圍)。
►免費申請。
(二)調解:透過鄉鎮市區公所、法院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設置的調解委員會,就當事人間之爭議加以調解,使雙方相互讓步,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程度,促成雙方和解。
►免費申請。
(三)調處:民眾遇有租賃爭議案件時,可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組成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透過第三方的角色進行協調,以達衡平調處的結果。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6條所規定的住宅租賃爭議,免費申請調處。
►其餘租賃爭議事件,年租金為新臺幣180,000元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3,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180,000元至360,000元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7,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360,000至480,000以下者,調處費用新臺幣11,000元;年租金超過新臺幣480,000元者,調處費用新臺幣15,000元。
(四)仲裁: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透過仲裁機構的仲裁人(由不動產學者及專家、律師、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經紀業、代銷業、地籍測量等人士組成)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對當事人雙方做成拘束力的判斷。
仲裁人作出的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按標的金額收費(幣別:新臺幣)標的金額100萬200萬300萬400萬500萬600萬仲裁費36,60058,60075,60090,600104,600114,600標的金額700萬800萬900萬1000萬1500萬2000萬仲裁費124,600134,600144,600152,600177,600202,600標的金額2500萬3000萬5000萬1億元2億元3億元仲裁費227,600252,600352,600602,6001,102,6001,602,600標的金額5億元10億元 仲裁費2,602,6005,102,600 資料來源: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另除不動產糾紛外,司法院亦針對不同類型的私權糾紛類型,整理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簡稱ADR)」查詢平台並可供查詢聯絡管道,敬請多加參考利用。
1.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ADR)」查詢平台2.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不同類型之ADR之法律效力)3.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查詢平台(可針對不同類型的糾紛,查詢協助處理機構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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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更新:108-10-2310:09 資料檢視:110-07-2009:36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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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20-8889(代表號)、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轉7522(服務台)或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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