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首頁> 常見問題>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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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刑事訴訟法第252、253、254、256、260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 ...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 ...
- 2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人仍得聲請再議-天秤座法律網
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如果對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以在送達後7日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經過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 ...
- 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首頁> 常見問題> 刑事類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 4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的. 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以後,可以依據再議的救濟程序,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 具體的案件適時介入,檢視原檢察官的不起訴程序是 ...
- 5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把握4點提再議,成功率穩上升 ...
一、不起訴處分書意思. 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