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2、253、254、256、260 條 - 法源法律網-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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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首頁> 常見問題> 刑事類
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 2提告刑事不起訴,該如何救濟?什麼是再議? :: 李郁霆律師 ...
如何提出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 ...
- 3交付審判是不起訴處分的最後救濟
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的. 告訴人在不起訴處分以後,可以依據再議的救濟程序,讓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 具體的案件適時介入,檢視原檢察官的不起訴程序是 ...
- 4不起訴處分不等於無罪!把握4點提再議,成功率穩上升 ...
一、不起訴處分書意思. 刑事案件偵查結束後,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嫌疑,或者此案件不被定罪才符合社會公義,將 ...
- 5刑事聲請再議狀
主旨:聲請再議。 說明:. 一、為不服鈞署年度字第號被告. 涉嫌乙案,檢察官所為之9不起訴處分8緩起訴處分,今聲請. 人(即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