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之撤銷,林誠二老師,第117期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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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為無效與得撤銷之競合: (一)一般情形: 於無效及得撤銷發生競合時,因撤銷後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原則上溯及失其效力,其結果與無效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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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2052論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之撤銷,林誠二老師,第117期,頁115-120?台灣法學雜誌【案例】甲對外負債累累,名下財產僅有A地一筆。
同時甲結交一風月場所女子乙為女友,而乙之另一男友丙覬覦甲之A地,遂慫恿乙欺騙甲有一絕佳之土地開發計畫,但希望甲先將A地所有權移轉予乙。
而甲一方面欲藉此計畫獲利,一方面考量A地未來可能遭債權人查封拍賣,故與乙基於通謀虛偽表示將A地出售並移轉予乙,乙取得後隨即將A地又移轉登記予丙,丙知悉甲之資力狀況但不知甲乙通謀情事。
事後,若甲之債權人丁事後知悉此事,欲代位甲主張權利,試問:一、丁有否撤銷權可行使?倘丁有撤銷權,其撤銷之客體為何?二、丁可否代位甲向丙請求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
【分析】
一、撤銷權撤銷客體與行使方式: (一)民法中撤銷之客體: 1、法律行為之撤銷: 法律行為因有法定撤銷事由而撤銷,ex民§74、民§244、民§408 2、意思表示之撤銷: 意思表示因有特定瑕疵以致民法規定得為撤銷,ex民§88、民§92 3、其他類型對撤銷: 如撤銷股東會之決議、撤銷許可法人成立之行政處分。
(二)行使方式: 1、撤銷權人之認定: (1)意思表示撤銷之撤銷權人應以有瑕疵之意思表示人為限。
(2)法律行為之撤銷應就法條分別認定。
2、行使方式: (1)法律行為===>以提起形成之訴為之。
(2)意思表示===>以意思表示即為已足。
(3)行政處分===>以行政處分為之。
二、法律行為無效與得撤銷之競合: (一)一般情形: 於無效及得撤銷發生競合時,因撤銷後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原則上溯及失其效力,其結果與無效並 無二致,因此實無必要在法律行為無效後再論斷有無得撤銷之問題。
(二)案例的特殊情形: 因丙僅知悉侵害債權之事實而不知甲乙通謀虛偽之情事,以致於丙於受讓A地後,得以民§87Ⅰ但 規定或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A地所有權。
若甲乙間法律行為僅得撤銷時,丁尚得請求丙回復原狀, 然甲乙間之法律行為同時構成無效事由時,丙卻得保有A地所有權,不甚公平。
因此學說上為解決 此一難題,肯認甲得以向丙請求塗銷移轉登記。
(三)現行體系下可能之解釋方式: 1、王澤鑑老師提出應例外容許丁撤銷甲乙間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之法律行為,並請求惡意 之丙回復原狀。
2、倘第三人於受讓權利時得合理認知讓與人有不能取得權利之可能時,即不能認為該第三人具有 善意信賴,其並非屬於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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