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期間的較量爭論@ blog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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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代管推薦文**4. 通知「20天後」開會-> 不合法。
還有一個逆算法的例子,就是這個釋字21號例子。
」所以『不管正算或逆算,也都是要計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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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0046民法中期間的較量爭論?未分類**主機代管推薦文**4. 通知「20天後」開會 -> 不合法。
還有一個逆算法的例子,就是這個釋字21號例子。
」所以『不管正算或逆算,也都是要計滿的』。
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以日、禮拜、月或年按期間者,以時代末日的終止,為期間的終止。
在民法分則法典裡,我們可以看到120/121條的立法緣由就是有意要計滿,讓現實經由的時候必然多於所訂之時代,且讓此習慣釀成法令的明文規定。
>四月共有30日6、時代的逆算 >故五月共有19日 若有依法律劃定,有以下兩種開會通知體式格局: 例如第七任總統任期至七十九年蒲月二十日屆滿,國民大會於同年二月十九日會議。
公法上的逆算方式也採同種標準。
依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會議。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十一號诠釋:「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也即應自總統就職前一日,而非自就職之日,倒數推算九十日。
>通知"20天後"開會 -> NOT OK要滿20天 >-----OriginalMessage-----(照文意及眾多判例就知道,這是逆算法,且必需計滿20天,由於2日是逆算的末日,又必需計滿,則至遲必需於1日就通知股東,而時候已經過了) >二月十九日集會即可>所以還是要回歸不管正算或逆算,也都是要計滿的(民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對於時代的計算應當是這樣劃定的,『若非即時起算,時代的正算法跟逆算法都是始日不算,第二天起算,且需計滿,至末日的終止為終止。
>文義解釋沒有問題,但沒有人提出這兩種說法(料想是教員且自硬柪的)>三月共有31日>附件:附國民大會秘書處公函一件) 假若該條文是說"。
這個例外是由法規公布/發布日就是由"始日起算"且"末日生效"。
。
(感謝家豪同學指正。
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這邊有個例外,就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的"。
自公佈或發布"三天後"發生效力",則若法規於1日公布,因為始日不算,應由2日起算,所以4日為末日,且需計滿至末日終止,則法規就該自5日起生效才對,那就跟一般正算法的例子一樣了,而不成為特例。
也就是說,法規於1日公布,1日就起算了,則1日為第一日,2日為第二日,所以法規自末日(第三日)也就是由3日起就發生效力了。
1. 「通知後」20天開會 -> 正當。
>算按本屆總統係于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究應為民國四十三年二月>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9、47條(感激同窗指正) (1)通知後二十日開會(順算法) >為合法茲依照憲法第一七三條之規定特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但沒有人像同窗如許,具體較量爭論出來應當是二月十八日聚會會議才符合大法官的解釋要旨,也才合法。
但你看他的聲請解釋文,連國大秘書處都問錯問題了(他問的是應該於二月十九日或二十日會議才正當,但實際上是該問於二月十八或十九日聚會會議才正當),大法官也回覆了,國民大會也就於二月十九日會議選出總統了。
3. 開會「20天前」通知 -> 不合法。
>木曜日老師說正算法有二種 >年老你好 >大哥你好所以國民大會至遲必需於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就要會議,所以該次國民大會於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九日當日聚會會議實為不法集會!(二老師在課堂上說,你時候多的話可以打訟事去撤消那次聚會會議,還有他們那次聚會會議所選出來的總統/副總統呀!) (2)開會前二十日通知(逆算法) )(22日是正算的末日,因為其文義是昭示在期間的末日開會,所以在20天的期限的末日(22日)當天開會沒問題。
將此事實運用到上列兩體式格局,則二者何者為正當? 今朝事實:開會通知於三月二日送出,三月二十二日開會。
>所以算足九十日不需要滿且超過至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只須至民國四十三年>那麼逆算法也應有二種 >"開會前"20天通知 -> OK不用滿20天 >開會"20天前"通知 -> NOT OK要滿20天 >也就是我一入手下手和您接洽的都要滿20天 >但逆算法的結論是 >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不算>>到國民大會集會日為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詳如附加檔案第一頁 >>Subject:逆算法之疑問也就是說,應為「末日前一日起算(始日不算、次日起算),且算足(且須計滿)九十日」,也就是家豪同窗於附件中所詳列的算法:既然是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也就是民國四十三年蒲月二十日不算,故五月共有19日,四月共有30日,三月共有31日,二月逆算至19日共有10日(民國43年不是閏年,只有28天),所以算足九十日為二月十九日午前零時終止。
請留意,這期間結束於二月十九日午前零時,所以二月十九日當天一整天都還包含在這個九十天的時代內。
>(感謝同窗斧正) 施啟揚-民法總則P-323>召集之所謂總統任滿前九十日係自總統就職之日推算抑自就職前一日起推若公司律例定是 >>十九日抑為二月二十日又如遇二月為閏年是否亦須多算一日以算足九十日也就是說,末日當天一成天也都包括在這個二十天的刻日內。
所以,我們必需在逆算的末日之前一日通知召集才行。
這個跟老師口頭說的逆算法是一樣的。
再看逆算法的例子:依84年台上字第972號判例-"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所訂「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所謂『二十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按期間之較量爭論法,開會日為始日不算入,以其前一日為起算日,逆算至二十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請注重,逆算法時,這個時代起頭是開會前一日,然後竣事於"末日午前零時"。
>查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于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解釋日期:民國42年07月10日 但按照上面的法條跟判例(包孕施啟揚本身書上舉的逆算法的例子),我認為施啟揚算錯了,民國四十三年與七十九年皆非閏年,所以照大法官的解釋文來計較,應至遲於同年二月十八日集會才對。
>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
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二月算至19日共有1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第42頁憲法第二十九條劃定國民大會于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聚會會議由總統召集之,照大法官的注釋,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因為"始日不算,且需計滿",所以該由二日起算,將其計為第一天,”三日計為第二天,到了第三天,就是末日(四日)的終止(四日午後12時),才為這個三天核閱時代之終止,所以該由末日(四日)的下一天,也就是五日的午前零時最先接受聲請。
先看正算法的例子:如果我們在一日公布聲請舉措並書明於本法子發佈『三天後』接管聲請,則五日是開始接管聲請日。
>邏輯有問題 -----OriginalMessage----->解釋文: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比力出格,又是個特例:>"通知後"20天開會 -> OK不用滿20天 >解釋字號:釋字第21號所謂任滿前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
2. 「開會前」20天通知 -> 不正當。
>大法官會議解釋:>還有以下兩種說法,我們一併申明之。
民法中時代的計算)(22日是正算的末日,因為由文義就知道是標準的正算法,是20天的刻日"屆滿後"開會,所以必需計滿,須於23日以後開會才行。
> 例如依第五十一條四項新批改規定,總會的召集,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訂於蒲月三十日開會者應於什麽時候發出通知,即為期間的逆算。
計較時蒲月三十日當日不算入,自五月二十九日起倒算三十日,至四月三十日午前零時為期問終止點,召集通知應於終止「前」發出,所以宜解為至遲應於四月二十九日午夜十二時前發出(八二臺上七五7、八四民庭一)。
時代的較量爭論平常係自必然起算日往後所為的順算;其間的較量爭論也準用於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的逆算。
同窗:我們還需留意121條第2項「時代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還有注意122條期間終止之延長,假若該年3月1日是周末或國定假日,則可延至第一個上班日再還錢。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期月之末日,為期間的末日。
」若於一月三十一日說於一個月後還錢,則末日為二月之最末日(28或29日),所以該於三月一日還錢。
(照大法官釋字21號诠釋暗示,這是逆算法,且必須要計滿20天;由於2日是逆算的末日,又必須計滿,則至遲必需於1日就通知股東,而時候已過了) <- 這就是二老是所指的特例!釋字21號讓所有的逆算法(豈論講法)都是第二天起算,且需計滿。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劃定:「以日,星期,月或年按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所以,二老師在上課時也說(這也是施啟揚書中所說的):『在較量爭論時代時,非即時起算者,非論是正算或逆算,始日都不算,由第二天起算。
>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而二老師在課堂上舉的例子>"開會前"20天通知 -> NOT OK 要滿20天 施啟揚-民法總則P-323 假設沒有釋字21號解釋,那麼後者在末日(2日)通知就行,所今後者也將是合法。
其實就像家豪同窗於下文中指出的,「開會二十天前」通知,跟「開會前二十天」通知的意思實際上是紛歧樣的。
不外如上所述,照辭意、大法官釋字21號解釋、和眾多最高法院判例透露表現,上面這兩種說法的成效都是一樣的,這都是屬於『逆算法』,都是第二天起算,也都需計滿。
“若非即時起算,時代的正算法跟逆算法都是始日不算”。
且依民120/121法條、上述判例、以及釋字21號诠釋文來看,不論是正算法或逆算法,也”皆需計滿”。
所以,二教員對較量爭論期間(豈論正算法或逆算法)的解釋關於始日不算的講法是對的。
>發文單位:司法院>木曜日接頭國民大會集會日應該是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抑為二月十八日,找IT委外|MIS外包|資訊委外|主機代管|伺服器代管|虛擬主機|郵件代管|郵件託管|雲端方案|雲端主機|網站代管|網站託管burgespgbiw/Xuite日誌/回應(0)/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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