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法務部-行政函釋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行政程序法第48 條(104.12.30); 民法第122 條(104.06.10). 要旨:,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7035110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7年07月27日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48條(104.12.30)民法第122條(104.06.10) 要  旨: 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 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主旨:所詢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 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以該 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查照參考。

說明:一、復貴部107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719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48條規定:「…。

期間以日、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第2項)。

期間不以星期、 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 日為期間之末日…(第3項)。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4項)。

…。

」本件貨物稅條 例第12條之5第1項規定,以105年1月8日起5年 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 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 登記,為減徵貨物稅之要件。

其中「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屬 於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依通說見解,準用本法上開期間 之順算計算方式(本部103年4月16日法律字第10303501110 號函參照)。

又本法第48條第4項有關期間末日遞延之規定,係 參仿民法第122條規定,因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 付,爰統一規定以其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以免爭議(本部 99年2月3日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函參照),於期間之逆 算,亦應本於相同意旨,而在準用範圍之列。

是依來函說明,甲君於 106年1月23日報廢中古車,其中「報廢前6個月內」之計算 ,始日不算入,起算日為106年1月22日,往前計算與起算日 之相當日為105年7月22日,再以逆算之前一日即105年7 月23日為期間之末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而以該日之前一日即 105年7月22日為期間末日,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財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1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