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行政函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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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逆算期間之末日為 ...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相關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第122條 1.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10703511000號 發文日期:107.07.27 要  旨:法務部就「稅法規定期間之計算,自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該 逆算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者,是否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以該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乙案」之說明 2. 發文字號:法務部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 發文日期:099.02.03 要  旨: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 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 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3.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57)台函民決字第1849號 發文日期:057.03.19 要  旨: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 代之。

星期六下午休息,自可以星期一上午代之,本部曾於五十五年十一 十九日台55令人字第六八九一號令飭各級法院知照有案。

稅法上期間之計 算,似亦可參照上開法條規定辦理。

4. 發文字號:司法行政部(55)台函民字第7088號 發文日期:055.11.29 要  旨: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即係本案所謂之其他休息日相當 5.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54)台函民字第4052號 發文日期:054.07.03 要  旨: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 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是為期日及期間終止點之延長。

依此規定,於休息日之 次日所為之意思表示或給付,其效果與按原定期日或期間之末日所為者無 異,惟本條規定,祇原定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休息日時,始有其適用,而 與其次日為休息日之情形無關。

本件原函所述情形,某項稅捐截限期間為 一月三十一日,其納稅義務人至二月二日繳納者,應加征一日之滯納金, 至二月三日繳納者,應加征二日之滯納金,至於二月一日(即期間末日之 次日)是否為休息日,在所不問。

6. 發文字號:前司法行政部(44)台函民字第7088號 發文日期:044.11.29 要  旨: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 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塭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 日,而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 條所謂其他休息日相當。

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 向台灣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概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

又查民法第 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概括承受他人資產及負債行為,原係不要式行為, 既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而行政院明定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換約承擔債務手 續,似為要式行為,兩者尚有距離。

所須推求者,在行政院令示意旨,是 否即在使該公司承擔債務,該公司既已依法為承擔債務之表示,是否可解 為與院令之真意無背,似宜報請行政院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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