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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 ... 『在計算期間時,非即時起算者,不論是正算或逆算,始日都不算,由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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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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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期間算法X完整版
…………【規定】
⛔
民法
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1
【例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如某法規於某年五月五日公(發)布施行,則其生效日期為下列何者?
(A)五月五日(B)五月六日(C)五月七日(D)五月八日。
🚫
5月7日為標準答案。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規如果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1日。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61號解釋
本條與民法第120條第2項之計算區別時,說明如下:
1_
法規如果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公布或發布當日。
2_
與民法不同,第120條第2項規定,如果係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是不算入的。
…………【民法】
⛔
第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口訣】
『在計算期間時,非即時起算者,不論是正算或逆算,始日都不算,由次日起算。
』《施啟揚》
…………
【例題1】
甲出賣某物予乙,約定自3月1日起算3日內得解除契約
~~3月3日午後12時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適用120條第1項〉
♧若題目為3/1簽約,則由3/2開始算)。
【例題2】
甲於100年4月1日向乙借錢,雙方約定甲須於15日內還錢,問甲最後還錢之日為何日?
(A)4月14日(B)4月15日(C)4月16日(D)4月17日。
🚫
4月1日不算入,期間就要從4月2日開始計算15日,因此是從4月2、3、4、5、6、7、8、9、10、11、12、13、14、15、16日,共計15日,因此還錢之日,即為期間之終期,為4月16日。
⛔
第121條
🚫1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正算》~算尾不算頭
【例題】
星期天約定(一個星期)指下星期六。
當月1號約定(一個月)為當月末日。
當年1月1號約定(一年)指12/31。
…………
《逆算》~算頭不算尾
【例題1】
假若9月12日為集會遊行活動日,遞件時間為9月6日23時59分以前。
…………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所定:
申請集會遊行最後遞件的日為「六日前」
(活動日不計入)
【例題2】
資遣通報,採逆算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1年02月21日勞職業字第1010503133號函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
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離職生效日=勞保退保日
【舉例】
假設任職至4月30日,則5月1日是「離職生效日」,以5月1日做為第一天往回算,算到第10天是4月22日,正常狀況是4月22日要通報,但因為該日為星期日,所以順延4月23日通報即可。
【例題3】
4月20日召開股東常會,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常會的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
4月1日當天發通知公司股東?還是3月31日?
股東常會的召開日4月20日作為起始日,
…………3月31日通知。
🚫2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
【舉例】
1月15日算3個月為4月14日。
…………
🚫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例如】
於1月31日發票,到期日為一個月後,以月來計算到期日,然而2月並無31號,因此沒有相當日,以最後月之末日為相當日,就是2月28號。
…………
⛔
第122條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舉例】
發薪日剛好為國定假日,次日上班日發放。
⛔
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
【舉例:試用期3個月】
🚫1
勞務提供係勞工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三個月計算應適用民法第123條第1項所規定依曆計算,即以曆法計算法計算,
🚫2
所稱三個月應以受僱之日起依曆計算三個月,至「三個月」期間之終止,應依民法第121條規定辦理。
……
【舉例1】
自1月1日起有3個月期間,則期間至3月31日止。
【舉例2】
1月15日算3個月為4月14日。
🚫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
第124條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一日出生。
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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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單上的《離職生效日》是什麼意思? 跟離職日有不同嗎? 離職日等於最後工作日嗎? 最後工作日等於計薪最後結算日嗎?………………【不同法律,不同的定義】⛔【離職日=契約終止日】#《勞工保險》🚫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80)台勞保二字第14688號函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7月13日勞職特字第 0990075446號函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3勞保2字第 0970140137 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離職生效日】#《就服法》🚫1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2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3舉例說明: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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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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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處);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雇主如果未辦理,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會對移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相關法令👉就業服務法第72條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第16款:情節重大,違反消防法/建築法)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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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4條雇主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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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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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相關規定⛔1.留職停薪之定義或性質為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法定事由」及「約定事由」包括那些?…………🚫【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服役留職停薪】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享有保留底缺年資之權利。
故勞工於接獲兵役徵集後,如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意思後,其權益即受兵役法之保障,勞工役畢返回原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計算,則應依內政部前主管勞工事務時於七十五年八月八日台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釋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得留停事由】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約定事由,係指由勞資雙方依契約自由原則協議,常見者有出國進修、照顧家人等。
…………⛔2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關係是否終止?期間擅就他職者,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應如何規範?…………🚫留職停薪期間,屬勞動契約關係因故停止履行,但該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只是在該期間勞工可以不必提供勞務,而雇主不用提供報酬,且就年資而言,該期間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申請復職,雇主不得拒絕,而且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又特別規定,當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非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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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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