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125、126、127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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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民國97年07月15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4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

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

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

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6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檢視現行法條 第127條 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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