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人事處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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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COVID-19防疫補償疫苗紓困 :::公務人員協會專區 公務人員協會專區 本會簡介 法令規章 公告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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