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人事處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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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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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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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 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