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人事處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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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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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協會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
- 2協會組織 - 中華青年交流協會
二、本會設理監事會置理事二十一人,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監事五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 ...
- 3釋字第733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5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 ...
- 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 5協會章程- 人事處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