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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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列印時間:110/08/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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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區會務-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六、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任期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疑議案按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 ...
- 2協會組織 - 中華青年交流協會
二、本會設理監事會置理事二十一人,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監事五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 ...
- 3關於協會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
- 4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5人民團體法 -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第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 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