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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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列印時間:110/08/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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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人民團體法 -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第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 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2本會章程 - 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年齡滿七十八歲不得任之,並以理事長之任期為任期。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事實上之需要, ...
- 3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 5協會組織 - 中華青年交流協會
二、本會設理監事會置理事二十一人,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監事五人,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