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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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列印時間:110/08/3012: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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