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 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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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年齡滿七十八歲不得任之,並以理事長之任期為任期。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事實上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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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
:::本會簡介本會章程宗旨與任務歷任理事長理事長及秘書長簡介理監事名錄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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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延伸文章資訊
- 1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 ...
- 2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3人民團體法 -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第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 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4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章程104年6月13日第一屆成立大會會議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5關於協會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