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 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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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其年齡滿七十八歲不得任之,並以理事長之任期為任期。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事實上之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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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
:::本會簡介本會章程宗旨與任務歷任理事長理事長及秘書長簡介理監事名錄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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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延伸文章資訊
- 1協會章程- 人事處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2法規名稱: 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3台灣智慧城市發展協會章程104年6月13日第一屆成立大會會議 ...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4人民團體法 -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第20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 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1 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5釋字第733 號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5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