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立法理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3條 民國105年06月22日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刑法沒收制度之相關配套,應與其同時施行,以免發生法制 落差。

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明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 部分條文,及本次修正之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三,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民國104年12月30日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為使本次刑 法修正後,相關特別法得有因應配合修正之緩衝時程,爰增訂第一項於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期,以符實務之需求。

三、因特別法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錯綜複雜,而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包括 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沒收、價額之追徵、估算、義務沒收與過苛調節條款等,已 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

據此,早於此次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 ,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等沒收實體規定,已無獨立存 在之必要,故增訂第二項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以杜適用法律之爭 議。

四、至於刑法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之原則。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