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理由2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特別法,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開基本原則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第11條 民國104年12月30日照協商條文通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次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 仍適用本法沒收規定,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二、有關本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本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 二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

」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 用本法。

三、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本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以杜爭議。

民國94年02月02日一、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特別法 ,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 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二、原條文關於「有刑罰之規定者」,雖解釋上兼含保安處分在內,亦即以保安處分 為法律效果之法律。

亦認為有刑罰規定的法律,而適用刑法總則編之規定,然為 使法規範明確,爰增訂有保安處分之法律亦適用本法總則編之規定。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總則編適用之範圍,基於法律保留及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以外的其他刑事特別法 ,應指法律之規定,不包括行政命令在內,爰將「法令」修正為「法律」以符上 開基本原則之意旨。

二、現行條文關於「有刑罰之規定者」,雖解釋上兼含保安處分在內,亦即以保安處 分為法律效果之法律,亦認為有刑罰規定的法律,而適用刑法總則編之規定,然 為使法規範明確,爰增訂有保安處分之法律亦適用本法總則編之規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