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 ...
六三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六三法條文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語: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是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第六十三號法律,簡稱《六三法》。
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延期至1906年才經修訂為《三一法》,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1]。
目次
1條文
2影響
3註解
4參考書目
5外部連結
條文[編輯]
日本接收臺灣第二年(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國會公布法律第六十三號《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簡稱「六三法」。
原文
中譯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第六十三號(官報 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臺灣總督ハ其ノ管轄區域內ニ法律ノ效力ヲ有スル命令ヲ發スルコトヲ得
第二條 前條ノ命令ハ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ノ議決ヲ取リ拓殖務大臣ヲ經テ勅裁ヲ請フヘシ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ノ組織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三條 臨時緊急ヲ要スル場合ニ於テ臺灣總督ハ前條第一項ノ手續ヲ經スシテ直ニ第一條ノ命令ヲ發スルコトヲ得
第四條 前條ニ依リ發シタル命令ハ發布後直ニ勅裁ヲ請ヒ且之ヲ臺灣總督府評議會ニ報吿スヘシ勅裁ヲ得サルトキハ總督ハ直ニ其ノ命令ヲ將來ニ向テ效力ナキコトヲ公佈スヘシ
第五條 現行ノ法律又ハ將來發布スル法律ニシテ其ノ全部又ハ一部ヲ臺灣ニ施行スルヲ要スルモノハ勅令ヲ以テ之ヲ定ム
第六條 此ノ法律ハ施行ノ日ヨリ滿三箇年ヲ經タルトキハ其ノ效力ヲ失フモノトス
明治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第六十三號(官報 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二條 前條命令,應由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議決,經拓殖大臣奏請敕裁。
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之組織,以敕令定之。
第三條 在臨時緊急時,臺灣總督得不經前條第一項之手續,即時發布第一條之命令。
第四條 依前條所發布之命令,發布後須立即奏請敕裁,且向臺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
如不得敕裁者,總督須即時公佈該命令今後無效。
第五條 現行法律或將來應頒佈之法律,如其全部或一部有施行於臺灣之必要者,以敕令定之。
第六條 此法自施行之日起,經滿三年失效。
影響[編輯]
在日本本國,立法是帝國議會的權力,而且只有天皇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代替法律。
然而,在臺灣,總督卻名正言順的擁有這兩項大權。
權力來自於《六三法》。
台灣總督本已擁有「行政權」,如是軍人出身,又兼掌「軍事權」。
再依「六三法」規定,總督也有「立法權」和」司法權」,緊急時更可臨時頒布命令,擁有律令制定權,使台灣總督除原先的民政、軍政大權外,更可自行制訂只通行台灣的律令,甚至可自由任免司法官人事[2]。
在這種情況下,「六三法」奠定了台灣總督絕對權力的法律基礎,部份日本國會議員以其侵犯議會立法權為由,限其只能以實施三年為期限。
1899年日本當局以必須延長三年為理由,再以法律第七號延長;1902年,又再以法律第二十號延長三年。
原本,日本政府聲明不再延長「六三法」,但1905年因日俄戰爭,兒玉總督擔任滿洲軍總參謀長而不在台灣,所以又以法律第四十二號延長到1906年12月底,一共維持了11年的效力(楊碧川1997,164;張炎憲1994,29),之後以三一法取代。
但臺灣總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權」。
臺灣在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臺灣總督是日本在臺的最高決策者,臺灣總督府雖然受日本中央政府監督,但臺灣總督始終集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於一身,甚至一度擁有軍事權(武官總督時期),他的命令就是法律(律令),大權在握、不受制約,被臺灣人稱為「土皇帝」。
[1]
註解[編輯]
^1.01.1羅吉甫.《野心帝國:日本經略臺灣的策謀剖析》.1992:頁:87–88.第二篇產業開發基礎期2.天羅地網治安策」「臺灣總督是日本在臺的最高決策者……臺灣人稱總督為土皇帝……總督府雖然受日本中央政府監督,但始終集行政、司法、立法三權於一身,甚至一度擁有軍事權(初期武官總督時期)。
在日本本國,立法是帝國議會的權力,而且只有天皇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代替法律。
然而,在臺灣,總督卻名正言順的擁有這兩項大權。
權力來自於〈六三法〉。
」
^如高野孟矩事件
參考書目[編輯]
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nd,台灣文獻導讀:第九講殖民統治與社會運動[online]。
台中:東海大學台灣研究室。
[引用於2004年11月3日]。
全球資訊網網址:[1]。
楊碧川,1997,台灣歷史詞典。
台北:前衛。
張炎憲,1994,五十年政治血淚。
日本文摘9:22-40。
外部連結[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六三法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林呈祿《六三法問題的歸著點》
先前文件:無(大清帝國臺灣)
臺灣憲法性文件1986年(明治29年)3月31日-1906年(明治39年)12月31日(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後繼文件:《大日本帝國憲法》、《三一法》(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閱論編台灣日治時期法律特別法律
匪徒刑罰令
六三法
三一法
法三號
臺灣總督府令
相關事件六三法撤廢運動教育法令臺灣教育令
閱論編台灣日治時期歷史事件專門史
總督府
總督
民政長官
行政區劃
抗日運動
原住民政策
軍事制度
臺灣守備隊
臺灣軍
警察制度
司法機構
高等教育機構
市區改正
台北
高雄
公共住宅
神社
日本移民村
灣生
發電所
日台交通
始政時期(1895-1919)
馬關條約
始政
臺灣民主國與乙未戰爭
隆恩埔戰役
分水崙戰役
八卦山之役
嘉義之役
蕭壟事件
雲林大屠殺
六三法
臺灣紳章
國語傳習所
芝山巖事件
住民去就決定日
三段警備法
台灣賣卻論
陋習改正
鴉片
纏足
辮髮
隔離教育
公學校
小學校
台灣銀行成立與台灣銀行券發行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歸順會場事變
蕃人公學校與蕃童教育所
三一法
梅山地震
北埔事件
縱貫鐵路全線通車
阿里山鐵路主線通車
苗栗事件
五年理蕃計畫
太魯閣戰爭
高雄港拓建
台中中學校創立
西來庵事件
臺灣列紳傳
臺灣勸業共進會
六三法撤廢運動
西班牙流感疫情
同化時期(1919-1937)
內地延長主義
法三號
南進論
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
第一發電所
第二發電所
臺灣通史
臺灣詩乘
臺灣語典
地方制度改正
町名改正
州制
市制
街庄制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治警事件
臺灣文化協會
臺灣民報
日台共學
蓬萊米培植成功
米糖相剋
二林事件
桃園大圳
嘉南大圳
烏山頭水庫
台灣農民組合成立
臺灣美術展覽會
臺灣民眾黨與臺灣地方自治聯盟
台北帝國大學創立
霧社事件
台灣話文論戰
嘉農棒球隊
古倫美亞唱片
望春風
台灣文藝聯盟與台灣新文學
新竹-台中地震
始政四十周年記念臺灣博覽會
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
臺灣拓殖
皇民化時期(1937-1945)
皇民化運動
國民精神總動員
皇民奉公會
松山空襲
設置國立公園
大屯
次高太魯閣
新高阿里山
莎韻之鐘與國歌少年
五二七事件
國語家庭
國民學校
台籍日本兵
高砂義勇隊
陸軍特別志願兵
海軍特別志願兵
高千穗丸沉沒
新竹空襲
高雄大空襲
台灣沖航空戰
岡山大空襲
臺北大空襲
澎湖大空襲
戰俘營
高雄州特高事件
終戰
同盟國佔領日本
臺灣光復
後續事件及影響
反日情緒
舊金山和約
台灣地位未定論
二二八事件
反華情緒
臺灣主體意識
臺灣人日本情結
慰安婦問題
親日人士
台日關係
相關導航模板
臺日關係
台灣總督府
台灣總督
行政區劃
教育
日本移民村
望族
發電所
大型公園
←清治時期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六三法&oldid=68788290」
分類:臺灣日治時期法律日本法律臺灣憲法史地方憲法隱藏分類:含有日語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日本語Bân-lâm-gú
編輯連結
延伸文章資訊
- 1浪淘沙~「六三法」~ Joyce 整理@ 經典閱讀咖啡館 - 隨意窩
總督府設立後不久, 1896 年初就發佈了六三法作為臺灣的基本. 法,全名為〈關於應該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此使臺灣總. 督總攬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大權於一身, ...
- 2六三法- 翰林雲端學院
西元1896 年訂定,賦予臺灣總督行政、軍事、立法、財政權,可逕自發布具法律效力的命令(稱為「律令」),臺灣人因而不受日本憲法保障。 六三法使臺灣總督擁有「人事 ...
- 3第三章六三法的意義與性質
廾九年三月日本帝國議會所通過的法律第63 號,就是「律令中心主義. 時代」的開始。 《六三法》的正式名稱是「有關施行於台灣法令之法律」,條文內容.
- 4六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 ...
- 5六三法撤廢運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六三法撤廢運動是台灣日治時期要求廢除《六三法》的總督獨裁體制、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希望廢除特別法,使臺人享有和日人一樣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