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期中華民國99年07月02日發行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惟臺灣總督府當局基於統治便利上的考量,以臺灣民情、習慣特殊及日俄戰事遷延立法為由,三度延長「六三法」的效力。
至1906年(明治39年),總督府當局提出替代「六三法」的 ...
‹
›
×
.
直接到主內容區
第57期
中華民國99年07月02日發行
:::
:::
悅讀檔案
圖1:本張簽呈顯示「三一法」第二次效力延續法律案係由臺灣總督府法務部所草擬(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24000130187)
「三一法」效力延長案說明書-臺灣總督府治臺觀點的呈現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前言
西元1895年年底,日本對臺的武力接收暫告一段落,並以次年三月底為期,撤廢軍政,復行民政。
1896年3月30日,日本政府以臺灣「距首都東京甚遠,且兩地之間的交通尚未全開,又該島與本國民情風俗全然不同,無法以本國相同的法令加以規範」之理由,制定發布了法律第六十三號「有關臺灣施行法令之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簡稱「六三法」,作為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基本法。
該法賦予臺灣總督範圍極廣的「委任立法權」,凡是原本須以法律規範的事項,特別是有關臺灣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臺灣總督皆得以「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稱為律令)加以規範。
然則,該法當初於日本帝國議會審議時,曾遭議員質疑認為該法容許以命令來規定憲法所定之立法事項,明顯抵觸憲法;而眾議院也認為該項法律不宜永久存立。
當局經考慮後,乃同意於該法定下三年的有效期限。
惟臺灣總督府當局基於統治便利上的考量,以臺灣民情、習慣特殊及日俄戰事遷延立法為由,三度延長「六三法」的效力。
至1906年(明治39年),總督府當局提出替代「六三法」的法案,經帝國議會通過、天皇裁可公布為「法律第三十一號」(簡稱「三一法」)。
該法換湯不換藥,乃「六三法」之變身,惟亦定有五年的有效期限。
該法經二次延長後於1921年(大正10年)為「法律第三號」(簡稱「法三號」)所取代。
本文所要介紹的檔案即為1915年總督府所提「三一法」有效期限第二次延續案所附之說明書。
該第二次延續案相關文件,有別於以往,附帶提出了一份詳盡的說明書,充分披露了臺灣殖民統治當局對臺民的觀感和統治心態。
在這份題為「論延續法律第三十一號效力之必要性」的說明書中,「律令制度的沿革略記」不計,文分五項,即:一、臺灣島民的狀況。
二、島民的性情。
三、民心傾向。
四、特別立法事項。
五、結論。
一、臺灣島民的狀況
在「臺灣島民的狀況」項中,首先美言殖民統治政績,謂「我帝國領臺以來,於茲二十年,期間銳意經營,努力開發本島,教育蓬勃發展,交通發達,衛生設施完備,特別是產業進步,幾乎一新舊有面貌。
」惟對於其殖民統治下的三百餘萬臺灣人民卻是如此描述:「本島島民,執著支那三千年之遺風和臺灣三百年之舊習,尚古守舊之特性,深植腦海,對進化中的世界大勢,毫無所悉,不易願受其他種族文明同化。
而且,十分迷信,崇淫祠(按:祭拜來路不明神明的廟祠),信符咒消災治病之法,敬乩童女巫之讖語,以為吉凶禍福,皆可預知。
故一旦有人假藉神諭,號令天下,則風雲驟變,四方響應,隨即發難。
古來常有市井無賴之徒,尚且自稱尊號,收攬民心,據以塑造撥亂反正的姿態。
所謂豪傑之士不待文王而興,其意或為如此。
然則,豈不荒謬?」又謂閩、粵械鬥乃因言語不同,風俗有別,「分類械鬥不絕歷經二百年。
無法爭得天下,便以鄉土相爭;無法以鄉土相爭,便又爭天下,兩族終究水火不容,此情古來多有案例,證之有餘。
加上又有生蕃,又有熟蕃,住民狀況,混雜至極」。
「要以十餘萬的我國內地人去達成同化臺灣島民的任務,蓋非易事」。
況且「本島人口稠密,蕃地不計,則密度每平方哩有四百六十二人,較諸日本本土的每平方哩三百三十七人,超出甚遠。
即令將蕃界計入,每平方哩也有二百五十人,顯然已無很大的空間可以招攬容納母國人民。
何況本府早已獎勵我國內地人移居本島,誘之以利,說之以義,盡力給予優待厚遇,惟猶未見顯著效果」。
因此,「本島終須要以目前的住民狀況來作為統治的標的」。
二、島民的性情
在「島民的性情」項中直指臺灣「近古實為海賊逋逃之巢窟所在」,謂清國二百年之統治,「不過是按所謂的『無為而治』原則,為政者概以空文虛飾的儀禮,施行苟安姑息的政策,蒙混度過一時。
有稱:『各省吏治之壞,至於閩而極,閩中吏治之壞,至於臺而極。
』殆視臺灣為化外邊疆,實則為當時實情。
」至於臺民,則謂閩、粵二族,為了生存競爭,到處爭鬥;不法之徒於各地結黨作亂不絕。
「而閩粵間分類械鬥,小則一庄一邑,大則一堡一縣。
至於亂匪猖獗,一呼即糾集十萬徒眾,襲擊縣衙,攻陷府城。
故島民於必須應付政府暴斂誅求的同時,還得應付土匪強索,供給錢穀,方能免於匪難。
如此歷經兩百餘年,如何還能覓得順良純樸之民」。
由此,乃對臺民的性情下了評語:「狂狷奸黠,自然成風,視反抗政府、掠劫財物為尋常之事,殺人猶如殺豬一般,遂至心懷『不為盜則愚,不為賊則非人』之念,蓋亦情非得已。
從而,昔日良民亦忽而不忌憚成為今日匪徒。
如此民情,籠罩島內,島民時而為匪徒,時而化為良民,即使是警守這類的吏員,當中也有令人難以捉摸之人。
」「二百餘年來涵濡島民人心的土匪根性,非一朝即能消滅。
特以歸順的土匪,今仍散居各地,這些人表面裝作投誠歸順狀,惟會視政府的威力狀況,隨時不惜起事。
」文中並舉北埔事變、林圯埔事件、關帝廟事件、苗栗事件、東勢角事件、西來庵事件等作為島民「土匪根性」的例證,並謂:「如此情事,按我國人來看,殆如兒戲,惟彼以支那上下三千年來的歷史,腦中留有嬴顛劉蹶的印象,以三國志或水滸傳之類的稗官小說,夢想呼風喚雨的英雄,高陽酒徒霎時成為富有俠氣的燕趙悲歌之士,利用民眾的迷信,作為收攬人心的工具,成立秘密組織,有難同當,恩仇與共,意欲破壞現狀,妄想於它日之烏托邦境內享樂,此即自古以來朝廷所憂患的支那固有特性。
彼之有名如天地會、白蓮會或哥老會者,如今還不是以草蛇灰線(按:指潛藏埋伏)之勢,盤結存在於支那人之間?況以臺灣於樽俎談判之間,遭到割讓,遂致島民於發揮此固有特性時,有了許多藉口。
一旦對岸所謂豪傑之士來此挑撥,則就容易趨於狂熱。
」因此,「強要島民涵養國民性,無異是掌上求毛(按:即緣木求魚)。
對島民的統治方針,自非特殊不可」。
三、民心傾向
在「民心傾向」項中,則認為臺民重視個人利益,無國家觀念,但卻存有社會觀念,謂:「世界任何地方,皆有支那民族的團體,且未見有與異族同化的例子。
因此,島民表面上謳歌帝國的德政,惟卻有人顧念舊政府,暗中捐錢給清朝,獲取位爵或官名,自以為榮,誇耀於鄉黨。
見其墓碑,則近來有人以刻有光緒年號而自鳴得意。
島民當中,某些豪族儘管持有臺灣民籍,然卻於廈門構築闊綽的宅院,以對岸為據點,將資金寄存該地。
有人於日俄戰爭之際,傳言臺灣將因波羅的海艦隊而脫離日本統治;有人宣傳謂靠清政府的幫忙,將把臺灣取回;支那發生革命動亂時,有人倡言本島人民本為支那人民,當無理由永久屈服在日本人之下,宜於各地蜂擁而起,殺盡日本人;日、德開戰時,島民有人相信日本必敗,揚言日本人不久之後將會撤離臺灣。
」又謂西來庵、北埔、苗栗及東勢角等事變,島民聚眾結黨舉事,無不以屠殺‧驅逐日本人、臺灣獨立為目的。
鑑諸這些事實,「無可置疑,彼等是真心尊崇支那」,「反政府的傾向頻起,這就證明,島民在精神上,並不稱頌我國」。
四、特別立法事項
「特別立法事項」項中主張臺灣之施政,必須立基於舊有的法例、習慣上,
這些法例、習慣,非一朝一夕能予改廢。
「譬如,關於不動產,有業主權及典、胎、贌耕權等特種的權利;關於人事,則有分頭相續(按:指男子平均繼承家產)、宗祧繼承、媳婦子等特殊而不可變更的慣例;於寺廟、埤圳,皆有自古以來即發展出來的特殊習慣。
至於其它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各存在著不容輕易變更的慣例。
其餘事例,不勝枚舉。
這些皆與我內地自古以來的思想,在性質上,迥然有別」。
而這些慣例,「藉由支那三千年的遺習和臺灣三百年的涵養,本來就已經有了特殊的沿革和特別的觀念,再加上對具有尚古守舊精神的民眾,施加不成文的例規規範,而形成多年來的權威產物」。
因此,「今無視於這些,而欲輕率運用母國法律將之取代,則事實上既不可能,亦非統治之上策」。
至於當時總督府當局根據臺灣習慣所訂立的法規,舉其要者,「民、刑事方面,有民事爭訟調停規則、匪徒刑罰令、罰金及笞刑處分例、犯罪即決例;警察制度方面,有保甲條例、蕃地相關之件、臺灣保安規則、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衛生方面,有臺灣阿片令、臺灣鼠疫病毒污物處分規則、瘧疾防遏規則、臺灣傳染病豫防令等;殖產方面,有公共埤圳規則、官設埤圳規則、農會規則;教育方面,則有臺灣公學校令」。
此外,「未來若配合本島特殊之沿革,則如土地制度、蕃地制度、地方財政制度、宗教社寺廟宇相關制度,皆要根據本島特殊狀況訂立」。
五、結論
「結論」部分,則謂:「臺灣之文明與我內地不同,無論從島民的狀態、性情來看,抑或是從其法例、習慣存在著臺灣特殊的情形這一點觀之,就統治上而言,無庸置論,還是必須採行特別的政策。
」遂主張:「於臺灣這種初創的殖民地,對島民施加產業保護上所需的適當保護,同時在隱約之中抑制島民的反政府天性,並教化彼等,逐漸完成同化,其適當的方法,唯有藉由委任立法實行特別統治此一方策而已。
亦即應配合異族的狀態、性情、風俗等,在容許範圍內,採行特殊政策,逐漸達成目標。
」此外,反對實行激進的同化政策,認為「本國的立法機關,並不通曉殖民地的狀況,對於殖民地的問題,亦是基於黨派政爭的立場來觀察,故於許多場合,其立法精神很難切中要處。
儘管臺灣多年來被稱為南荒,島民被視為化外之民,然控制島民得宜,近年治績大有所成,遂至使世界各國仰嘆我殖民統治成功者,其因終究在於藉由委任立法的形式,賦予總督臨機應變的節制權」。
委任立法的形式一旦失去(即讓「三一法」失效),則「爾後臺灣所需的法律事項,悉數提請帝國議會協贊通過,則本國立法機關之複雜,固不待言,臺灣統治上的諸多困難和各種弊害,也將得見」。
文末並以「議院立法需要臺灣籍人民代表」、「燃起島民政治熱情」、「使總督威嚴掉落」三點分析「三一法」效力喪失(即廢止委任立法制度)後所帶來統治上不利的後果。
這份說明書是附於法案後的正式公文書,內文所言,無庸置疑,乃代表殖民統治者正式的官方見解。
國人有謂後藤新平指臺灣人「愛錢、怕死、好面子」,後藤於何時、何處發此語,筆者識淺,尚待識者賜知。
惟觀讀此份說明書,姑不論其是非與否,面對有關日殖民統治者對臺觀感如何之問題,當可答而有據矣。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著作財產權屬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有,AllRightsReserved.
館址:54043南投縣南投市光明一路254號電話:049-2316881網址:http://www.th.gov.tw/
發行人:林金田
行政指導:歐素瑛
總編輯:劉澤民
執行編輯:王嵐渝
編輯小組:李西勳洪瑞豐林志祥邱滿英黃淑惠鐘登崇黃啟泰蔣美貞謝東勝洪明河
延伸文章資訊
- 1六三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 《六三法》原定期限 ...
- 2六三法撤廢運動 - 台灣海外網
六三法是日本政府賦予台灣總督的特別立法大權。總督的命令等於是法律。當時台灣的法律有「匪徒刑罰令」來對付反抗者、有連座的「保甲制度」來 ...
- 3六三法撤廢運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六三法撤廢運動是台灣日治時期要求廢除《六三法》的總督獨裁體制、使台灣納入帝國憲法體制下的社會運動,希望廢除特別法,使臺人享有和日人一樣的法律地位。
- 4日治時期法律的演變
發揮其機能,乃權宜實施軍軍政,以武力進行. 由於六三法賦予臺灣總督總攬行政、司. 鎮壓,而暫時中止民政。同年11月中旬, 法、立法及軍事大權,使臺灣成為日本憲政. 總督府宣布 ...
- 5六三法
六三法為臺灣總督府於明治29年(西元1896年)3月30日公佈之法律第63號〈關於應在臺灣施行的法令之法律〉,通稱「六三法」,全文如下: 1. 臺灣總督在其管轄區內,得發布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