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期中華民國99年07月02日發行 -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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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臺灣總督府當局基於統治便利上的考量,以臺灣民情、習慣特殊及日俄戰事遷延立法為由,三度延長「六三法」的效力。

至1906年(明治39年),總督府當局提出替代「六三法」的 ... ‹ › × . 直接到主內容區 第57期   中華民國99年07月02日發行 ::: ::: 悅讀檔案 圖1:本張簽呈顯示「三一法」第二次效力延續法律案係由臺灣總督府法務部所草擬(臺灣總督府檔案000024000130187) 「三一法」效力延長案說明書-臺灣總督府治臺觀點的呈現 文/徐國章/本館整理組研究員 前言     西元1895年年底,日本對臺的武力接收暫告一段落,並以次年三月底為期,撤廢軍政,復行民政。

1896年3月30日,日本政府以臺灣「距首都東京甚遠,且兩地之間的交通尚未全開,又該島與本國民情風俗全然不同,無法以本國相同的法令加以規範」之理由,制定發布了法律第六十三號「有關臺灣施行法令之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簡稱「六三法」,作為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的基本法。

該法賦予臺灣總督範圍極廣的「委任立法權」,凡是原本須以法律規範的事項,特別是有關臺灣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臺灣總督皆得以「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稱為律令)加以規範。

  然則,該法當初於日本帝國議會審議時,曾遭議員質疑認為該法容許以命令來規定憲法所定之立法事項,明顯抵觸憲法;而眾議院也認為該項法律不宜永久存立。

當局經考慮後,乃同意於該法定下三年的有效期限。

惟臺灣總督府當局基於統治便利上的考量,以臺灣民情、習慣特殊及日俄戰事遷延立法為由,三度延長「六三法」的效力。

至1906年(明治39年),總督府當局提出替代「六三法」的法案,經帝國議會通過、天皇裁可公布為「法律第三十一號」(簡稱「三一法」)。

該法換湯不換藥,乃「六三法」之變身,惟亦定有五年的有效期限。

該法經二次延長後於1921年(大正10年)為「法律第三號」(簡稱「法三號」)所取代。

本文所要介紹的檔案即為1915年總督府所提「三一法」有效期限第二次延續案所附之說明書。

該第二次延續案相關文件,有別於以往,附帶提出了一份詳盡的說明書,充分披露了臺灣殖民統治當局對臺民的觀感和統治心態。

  在這份題為「論延續法律第三十一號效力之必要性」的說明書中,「律令制度的沿革略記」不計,文分五項,即:一、臺灣島民的狀況。

二、島民的性情。

三、民心傾向。

四、特別立法事項。

五、結論。

一、臺灣島民的狀況   在「臺灣島民的狀況」項中,首先美言殖民統治政績,謂「我帝國領臺以來,於茲二十年,期間銳意經營,努力開發本島,教育蓬勃發展,交通發達,衛生設施完備,特別是產業進步,幾乎一新舊有面貌。

」惟對於其殖民統治下的三百餘萬臺灣人民卻是如此描述:「本島島民,執著支那三千年之遺風和臺灣三百年之舊習,尚古守舊之特性,深植腦海,對進化中的世界大勢,毫無所悉,不易願受其他種族文明同化。

而且,十分迷信,崇淫祠(按:祭拜來路不明神明的廟祠),信符咒消災治病之法,敬乩童女巫之讖語,以為吉凶禍福,皆可預知。

故一旦有人假藉神諭,號令天下,則風雲驟變,四方響應,隨即發難。

古來常有市井無賴之徒,尚且自稱尊號,收攬民心,據以塑造撥亂反正的姿態。

所謂豪傑之士不待文王而興,其意或為如此。

然則,豈不荒謬?」又謂閩、粵械鬥乃因言語不同,風俗有別,「分類械鬥不絕歷經二百年。

無法爭得天下,便以鄉土相爭;無法以鄉土相爭,便又爭天下,兩族終究水火不容,此情古來多有案例,證之有餘。

加上又有生蕃,又有熟蕃,住民狀況,混雜至極」。

「要以十餘萬的我國內地人去達成同化臺灣島民的任務,蓋非易事」。

況且「本島人口稠密,蕃地不計,則密度每平方哩有四百六十二人,較諸日本本土的每平方哩三百三十七人,超出甚遠。

即令將蕃界計入,每平方哩也有二百五十人,顯然已無很大的空間可以招攬容納母國人民。

何況本府早已獎勵我國內地人移居本島,誘之以利,說之以義,盡力給予優待厚遇,惟猶未見顯著效果」。

因此,「本島終須要以目前的住民狀況來作為統治的標的」。

二、島民的性情   在「島民的性情」項中直指臺灣「近古實為海賊逋逃之巢窟所在」,謂清國二百年之統治,「不過是按所謂的『無為而治』原則,為政者概以空文虛飾的儀禮,施行苟安姑息的政策,蒙混度過一時。

有稱:『各省吏治之壞,至於閩而極,閩中吏治之壞,至於臺而極。

』殆視臺灣為化外邊疆,實則為當時實情。

」至於臺民,則謂閩、粵二族,為了生存競爭,到處爭鬥;不法之徒於各地結黨作亂不絕。

「而閩粵間分類械鬥,小則一庄一邑,大則一堡一縣。

至於亂匪猖獗,一呼即糾集十萬徒眾,襲擊縣衙,攻陷府城。

故島民於必須應付政府暴斂誅求的同時,還得應付土匪強索,供給錢穀,方能免於匪難。

如此歷經兩百餘年,如何還能覓得順良純樸之民」。

由此,乃對臺民的性情下了評語:「狂狷奸黠,自然成風,視反抗政府、掠劫財物為尋常之事,殺人猶如殺豬一般,遂至心懷『不為盜則愚,不為賊則非人』之念,蓋亦情非得已。

從而,昔日良民亦忽而不忌憚成為今日匪徒。

如此民情,籠罩島內,島民時而為匪徒,時而化為良民,即使是警守這類的吏員,當中也有令人難以捉摸之人。

」「二百餘年來涵濡島民人心的土匪根性,非一朝即能消滅。

特以歸順的土匪,今仍散居各地,這些人表面裝作投誠歸順狀,惟會視政府的威力狀況,隨時不惜起事。

」文中並舉北埔事變、林圯埔事件、關帝廟事件、苗栗事件、東勢角事件、西來庵事件等作為島民「土匪根性」的例證,並謂:「如此情事,按我國人來看,殆如兒戲,惟彼以支那上下三千年來的歷史,腦中留有嬴顛劉蹶的印象,以三國志或水滸傳之類的稗官小說,夢想呼風喚雨的英雄,高陽酒徒霎時成為富有俠氣的燕趙悲歌之士,利用民眾的迷信,作為收攬人心的工具,成立秘密組織,有難同當,恩仇與共,意欲破壞現狀,妄想於它日之烏托邦境內享樂,此即自古以來朝廷所憂患的支那固有特性。

彼之有名如天地會、白蓮會或哥老會者,如今還不是以草蛇灰線(按:指潛藏埋伏)之勢,盤結存在於支那人之間?況以臺灣於樽俎談判之間,遭到割讓,遂致島民於發揮此固有特性時,有了許多藉口。

一旦對岸所謂豪傑之士來此挑撥,則就容易趨於狂熱。

」因此,「強要島民涵養國民性,無異是掌上求毛(按:即緣木求魚)。

對島民的統治方針,自非特殊不可」。

三、民心傾向   在「民心傾向」項中,則認為臺民重視個人利益,無國家觀念,但卻存有社會觀念,謂:「世界任何地方,皆有支那民族的團體,且未見有與異族同化的例子。

因此,島民表面上謳歌帝國的德政,惟卻有人顧念舊政府,暗中捐錢給清朝,獲取位爵或官名,自以為榮,誇耀於鄉黨。

見其墓碑,則近來有人以刻有光緒年號而自鳴得意。

島民當中,某些豪族儘管持有臺灣民籍,然卻於廈門構築闊綽的宅院,以對岸為據點,將資金寄存該地。

有人於日俄戰爭之際,傳言臺灣將因波羅的海艦隊而脫離日本統治;有人宣傳謂靠清政府的幫忙,將把臺灣取回;支那發生革命動亂時,有人倡言本島人民本為支那人民,當無理由永久屈服在日本人之下,宜於各地蜂擁而起,殺盡日本人;日、德開戰時,島民有人相信日本必敗,揚言日本人不久之後將會撤離臺灣。

」又謂西來庵、北埔、苗栗及東勢角等事變,島民聚眾結黨舉事,無不以屠殺‧驅逐日本人、臺灣獨立為目的。

鑑諸這些事實,「無可置疑,彼等是真心尊崇支那」,「反政府的傾向頻起,這就證明,島民在精神上,並不稱頌我國」。

四、特別立法事項   「特別立法事項」項中主張臺灣之施政,必須立基於舊有的法例、習慣上, 這些法例、習慣,非一朝一夕能予改廢。

「譬如,關於不動產,有業主權及典、胎、贌耕權等特種的權利;關於人事,則有分頭相續(按:指男子平均繼承家產)、宗祧繼承、媳婦子等特殊而不可變更的慣例;於寺廟、埤圳,皆有自古以來即發展出來的特殊習慣。

至於其它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各存在著不容輕易變更的慣例。

其餘事例,不勝枚舉。

這些皆與我內地自古以來的思想,在性質上,迥然有別」。

而這些慣例,「藉由支那三千年的遺習和臺灣三百年的涵養,本來就已經有了特殊的沿革和特別的觀念,再加上對具有尚古守舊精神的民眾,施加不成文的例規規範,而形成多年來的權威產物」。

因此,「今無視於這些,而欲輕率運用母國法律將之取代,則事實上既不可能,亦非統治之上策」。

至於當時總督府當局根據臺灣習慣所訂立的法規,舉其要者,「民、刑事方面,有民事爭訟調停規則、匪徒刑罰令、罰金及笞刑處分例、犯罪即決例;警察制度方面,有保甲條例、蕃地相關之件、臺灣保安規則、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等;衛生方面,有臺灣阿片令、臺灣鼠疫病毒污物處分規則、瘧疾防遏規則、臺灣傳染病豫防令等;殖產方面,有公共埤圳規則、官設埤圳規則、農會規則;教育方面,則有臺灣公學校令」。

此外,「未來若配合本島特殊之沿革,則如土地制度、蕃地制度、地方財政制度、宗教社寺廟宇相關制度,皆要根據本島特殊狀況訂立」。

五、結論   「結論」部分,則謂:「臺灣之文明與我內地不同,無論從島民的狀態、性情來看,抑或是從其法例、習慣存在著臺灣特殊的情形這一點觀之,就統治上而言,無庸置論,還是必須採行特別的政策。

」遂主張:「於臺灣這種初創的殖民地,對島民施加產業保護上所需的適當保護,同時在隱約之中抑制島民的反政府天性,並教化彼等,逐漸完成同化,其適當的方法,唯有藉由委任立法實行特別統治此一方策而已。

亦即應配合異族的狀態、性情、風俗等,在容許範圍內,採行特殊政策,逐漸達成目標。

」此外,反對實行激進的同化政策,認為「本國的立法機關,並不通曉殖民地的狀況,對於殖民地的問題,亦是基於黨派政爭的立場來觀察,故於許多場合,其立法精神很難切中要處。

儘管臺灣多年來被稱為南荒,島民被視為化外之民,然控制島民得宜,近年治績大有所成,遂至使世界各國仰嘆我殖民統治成功者,其因終究在於藉由委任立法的形式,賦予總督臨機應變的節制權」。

委任立法的形式一旦失去(即讓「三一法」失效),則「爾後臺灣所需的法律事項,悉數提請帝國議會協贊通過,則本國立法機關之複雜,固不待言,臺灣統治上的諸多困難和各種弊害,也將得見」。

文末並以「議院立法需要臺灣籍人民代表」、「燃起島民政治熱情」、「使總督威嚴掉落」三點分析「三一法」效力喪失(即廢止委任立法制度)後所帶來統治上不利的後果。

  這份說明書是附於法案後的正式公文書,內文所言,無庸置疑,乃代表殖民統治者正式的官方見解。

國人有謂後藤新平指臺灣人「愛錢、怕死、好面子」,後藤於何時、何處發此語,筆者識淺,尚待識者賜知。

惟觀讀此份說明書,姑不論其是非與否,面對有關日殖民統治者對臺觀感如何之問題,當可答而有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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