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教育百科| 教育雲線上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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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考慮台灣與日本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社會條件差異,對台灣的統治應採漸進的方針,宜制定特別法制。
因此,日本據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將議會立法權委諸台灣總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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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名稱:六三法
ㄇㄧㄥˊㄊ一ㄢmíngti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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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前言2內容3經過4關鍵字5出處前言日本據台之初,一切行政、立法、司法,皆由日本軍事當局總攬,總督一人身兼,發布的「軍令」是基本法源。
這種典型的「軍政時期」,維持了9個月的過渡期。
由於考慮台灣與日本的語言文化、風俗習慣、社會條件差異,對台灣的統治應採漸進的方針,宜制定特別法制。
因此,日本據台第二年,1896年3月30日,將議會立法權委諸台灣總督,世稱「六三法」,是日本開始在台灣殖民統治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惡法的由來。
日本駐台總督掌握行政、司法等大權於一身。
內容第1條:台灣總督於管轄範圍內,得公布法律效力之命令。
第2條:前條之命令,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經拓務大臣奏請赦裁。
第3條:臨時緊急事故,台灣總督得不經前條之手續,而公布第一條之命令。
第4條:依照前條所公布之命令,公布後仍應立即奏請赦裁,並呈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
第5條:現行法律或將來發布之法律,其全部或一部施行於台灣者,已赦令定之。
第6條:本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經三年失其效力。
經過六三法在性質上屬於委任立法。
由於草案討論期間,日本朝野有人認為,將議會立法權委諸總督實係違憲;但又考慮台灣的特殊性,基於日本殖民政策的需要,於是折衷而行,認為此法有其暫時必要性,隨父以第6條之3年有效期限加以限制。
然而,1899年的3年有效期限一到,又延長3年;第二次延長的時限(1902年)一到,仍欲罷不能,又再延長3年;1905年的第三次延長時限一到,因逢日俄戰爭方面,將有效期限至和平後翌年末日;直到1906年底,日本政府又向國會提出六三法延期之議,最後仍經貴族院和眾議院將有效期限改為5年通過,不過以第31號法律(世稱三一法通過),六三法名稱雖然消失,其實只是換湯不換藥,其內容與性質並無太大轉變,民間仍習慣以六三法稱之。
三一法訂定時仍負有5年有效期限,可是仍然一延再延。
關鍵字中文關鍵字:日俄戰爭英文關鍵字:Russo-JapaneseWar出處李筱峰/著。
台灣史100件大事(上),1999年,頁103~104。
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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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採「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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